案例回放 受采購人委托,某采購代理機構以公開招標方式組織采購一批照明路燈設備項目,投標人報名時間截至6月15日結束,7月4日舉行開標,當天供應商A公司沒有參加投標,7月7日供應商A公司直接將投訴函發(fā)至紀委監(jiān)察部門,投訴函稱: 1.該項目招標文件要求參與本項目的投標人必須為生產(chǎn)廠家,還需具備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yè)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且不接聯(lián)合體投標,有排斥其潛在投標人的嫌疑。 2.此項目要求潛在投標人現(xiàn)場踏勘,提前知曉投標單位數(shù)量。 3.參與本項目投標的單位只有三家且注冊地全部為江蘇省,投標報價接近招標控制價,有涉嫌圍標串標行為。 懇請紀委監(jiān)察部門明查。 紀委監(jiān)察部門將此投訴函轉交財政部門依法做出處理。 問題引出 供應商將投訴函直接寄給紀委監(jiān)察部門,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該如何處理? 專家點評 本案例中,至少存在以下幾個問題,應做出如下處理: 1.A公司投訴主體不恰當,也就是投訴函的遞送主體不正確。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投訴函的遞送主體應當是同級財政部門,而A公司將投訴函遞送給紀委監(jiān)察部門。顯然A公司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 2.A公司投訴程序不合規(guī)。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供應商的正確投訴程序是:首先要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只有在被質疑人未按時作出答復,或對其答復不滿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在質疑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如對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財政部門逾期未作處理決定的,才能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例中,A公司并沒有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提出質疑而是完全越過了質疑程序,直接提起投訴。顯然,A公司投訴程序不合規(guī)。 3.A公司如果按正規(guī)質疑程序,早已超過對招標文件的質疑期限。本項目招標文件早在2018年6月15日公告期滿,7月7日A公司才提出異議(投訴),早已超過質疑期限,視同A公司自動放棄了質疑投訴的權力。 4.A公司沒有參加7月4日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開標活動,根本沒有參加本項目投標,不知曉采購(開標)過程。因此,A公司不能質疑或投訴開標過程及中標結果。 5.根據(jù)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A公司投訴為無效投訴。 法律鏈接 一、《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五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 第十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的質疑。 第十一條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十七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十九條投訴人應當根據(jù)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信息內容,并按照其規(guī)定的方式提起投訴。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二)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三)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四)同一投訴事項未經(jīng)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五)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87號令)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組織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xiàn)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 組織現(xiàn)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根據(jù)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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