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律失常的處理不能僅著眼于心律失常本身,還需考慮基礎疾病及糾正誘發(fā)因素。近日,在第十九屆中國心律學大會,中國醫(yī)學科學院阜外醫(yī)院朱俊教授圍繞“心律失常的緊急處理原則”進行了精彩報告。我們將要點整理如下(文末附指南下載)。 原則一 識別和糾正血流動力學障礙 血流動力學不穩(wěn)定可以是心律失常本身造成;也可以是在有基礎疾病情況下發(fā)生心律失常所致,如急性心梗時發(fā)生多形性室性心動過速,在穩(wěn)定的慢性心功能不全的基礎上出現(xiàn)惡性心律失常。 合并嚴重器質性心臟病或心功能不全時,雖然心律失常頻率并不十分快,但可造成嚴重缺血或心功能障礙加重。例如這位患者:陳舊心肌梗死病史,有反復缺血和心衰。室速發(fā)作頻率156次/分,血壓降至70/40 mmHg,出現(xiàn)休克征象。 心律失常種類與血液動力學之間并無明確的關系。室性心律失常出現(xiàn)血液動力學不穩(wěn)定較多,多見于合并嚴重器質性心臟病,室性心動過速本身影響心室收縮時相,室性心律失常頻率一般較快。 室上性快速心律失常也可產生血液動力學改變,如心房撲動1:1下傳,預激合并房顫,合并于肥厚梗阻型心肌病的房顫。因而,不應以有無血液動力學障礙來判斷心律失常的性質。 如何根據血液動力學狀態(tài)處理心律失常? 在血液動力學不穩(wěn)定時,不應苛求完美的診斷流程,而應追求搶救治療的效率。嚴重血液動力學障礙者,需立即糾正心律失常。對快速心律失常應采用電復律,見效快又安全;心動過緩者需使用提高心率的藥物或置入臨時起搏治療。 血流動力學穩(wěn)定時,根據患者的癥狀確定治療原則。需要注意的是,穩(wěn)定是相對的,有可能發(fā)展為不穩(wěn)定的心律失常(如持續(xù)室速)。伴有癥狀的陣發(fā)或持續(xù)快速心律失常原則上進行處理。處理策略根據情況決定,包括藥物、電復律,食管心房調搏等。 原則二 糾正與處理基礎疾病和誘因 常見的基礎疾病包括心肌缺血、心衰、器質性心臟病。常見誘因包括電解質紊亂、血氣和酸堿平衡紊亂、藥物因素等。 基礎疾病的診斷 應根據病情的輕重危急程度,采取不同策略。如果心律失常病情危急,基礎疾病診斷程序需簡單化,以搶救心律失常為主:例如簡單詢問既往有無心臟病,本次發(fā)作的時間癥狀,體檢主要了解有無血液動力學障礙。如果心律失常病情較穩(wěn)定,可以較詳細詢問病史,進行體檢和有關實驗室檢查。 基礎疾病與糾正心律失常的關系 基礎疾病和心律失??苫橐蚬?,緊急救治中孰先孰后,取決于何為主要矛盾。 根據基礎疾病與心律失常的急迫程度確定治療策略。例如: 急性心肌梗死合并室早:第一時間行急診PCI 急性心肌梗死合并持續(xù)性室速、室顫:第一時間處理心律失常 確定心律失常處理策略時,要考慮基礎疾病和誘因的情況,例如: 原則三 權衡獲益和風險 對于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應采取積極措施加以控制,追求治療的有效性;對于穩(wěn)定性心律失常,應考慮治療措施的安全性,避免過度治療。 如果遇到治療矛盾,處理原則是首先顧及主要矛盾,及當前對患者危害較大的方面。例如:既往心動過緩患者,此次發(fā)生室上性心動過速,如何選擇?
既要終止心動過速,又要防止心臟停搏,此時藥物治療顧慮較多,可選食管心房調搏。 又例如: 陣發(fā)房顫患者,室率140次/分,平時心率50次/分。 ——如果房顫發(fā)作時有明顯心絞痛,而平時無明顯癥狀:建議終止房顫 ——如果房顫發(fā)作時有心悸,但終止后有長間歇,可致暈厥:建議控制心室率 ——兩者中間的情況:酌情處理最主要的情況 原則四 兼顧治療與預防 心律失常易復發(fā),在糾正后應采取預防措施,盡力減少復發(fā)。惡性室性心律失常終止后一般都要使用藥物預防發(fā)作。在緊急處理后應對心律失常遠期治療有所考慮和建議,某些患者可能需應用口服抗心律失常藥物,如有適應證,建議射頻消融或起搏治療。 短期使用抗心律失常藥物預防復發(fā),要考慮心律失常和藥物的藥代動力學特點。 ——室性心動過速較易于復發(fā),尤其合并器質性心臟病者,常需藥物維持預防(室性心律失常風暴); ——房顫不易終止,有時僅可控制心室率,需要藥物維持治療; ——若需治療室性早搏或短陣室速,往往也需要維持治療; ——多數(shù)抗心律失常藥靜脈注射半衰期短,無法維持長時間的療效,因此需要在負荷量后給靜脈滴注維持,直至口服抗心律失常藥發(fā)揮作用。 原則五 對心律失常本身的處理 ·終止心律失常:惡性的心律失常和有可能發(fā)展到惡性的心律失常(如室顫、持續(xù)單形室速),以及癥狀明顯的心律失常(如室上性心動過速),需要采取終止措施。 ·改善癥狀和血液動力學:有些心律失常不容易立刻終止,但快速心室率會使血液動力學狀態(tài)惡化或伴有明顯癥狀,如伴有快速心室率的心房顫動、心房撲動。減慢心室率可穩(wěn)定病情,緩解癥狀。 原則六 急性期抗心律失常藥物的應用 藥物的選擇應兼顧基礎疾病、心功能狀態(tài)、心律失常性質。 應用一種靜脈抗心律失常藥物后療效不滿意,應先審查用藥是否規(guī)范、劑量是否足夠。一般不建議短期內換用或合用另外一種靜脈抗心律失常藥物,宜考慮采用非藥物的方法如電復律或食管調搏等。 序貫或聯(lián)合應用靜脈抗心律失常藥物易致藥物不良反應及促心律失常作用,僅在室性心動過速/心室顫動風暴狀態(tài)或其他頑固性心律失常處理時才考慮。 需要聯(lián)合藥物治療的患者一般病情較重,情況較復雜,一定要考慮綜合治療措施(如改善一般狀態(tài),改善內環(huán)境,IABP,血運重建等),不能只依賴抗心律失常藥物。聯(lián)合治療一定要注意安全性,注意副作用的觀察。 小結 對于急性心律失常,應把握: 1個穩(wěn)定:血流動力學狀態(tài)穩(wěn)定 3個糾正:糾正基礎疾病、誘因、心律失常; 3個兼顧:兼顧預防;兼顧效益與風險;藥物的選擇應兼顧基礎疾病、心功能狀態(tài)、心律失常性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