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整理變更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按照當時經審計的凈資產進行折股。后發(fā)現會計師以股改基準日出具的股改審計報告中,由于會計師在會計處理上的不嚴謹,導致股改基準日凈資產的審計數值存在偏差。經對公司股改基準日的凈資產進行重新審計,重新審計后調減了股改基準日的凈資產。針對以上情況,筆者從現行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案例就本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相關建議。 一、與股改有關的相關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fā)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2、《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 第三十條發(fā)行人應詳細披露改制重組情況,主要包括: (一)設立方式; (二)發(fā)起人; (三)在改制設立發(fā)行人之前,主要發(fā)起人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yè)務; (四)發(fā)行人成立時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yè)務; (五)在發(fā)行人成立之后,主要發(fā)起人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yè)務; (六)改制前原企業(yè)的業(yè)務流程、改制后發(fā)行人的業(yè)務流程,以及原企業(yè)和發(fā)行人業(yè)務流程間的聯系; (七)發(fā)行人成立以來,在生產經營方面與主要發(fā)起人的關聯關系及演變情況; (八)發(fā)起人出資資產的產權變更手續(xù)辦理情況。 二、案例 (一)珈偉股份(300317) 1、香港珈偉被收購時經審計的凈資產中,未按照香港核定稅率預提離岸貿易所得稅 2009年10月30日,奇盛公司和騰名公司分別將其所持香港珈偉的全部股權轉讓給珈偉實業(yè),定價依據為截至2009年8月31日香港珈偉經審計的凈資產值。根據廣東大華德律會計師事務所對香港珈偉審計并出具的華德審字[2009]1139號《審計報告》,香港珈偉截至2009年8月31日的凈資產為59,725,409.97港元,以此確定的收購總價款為59,725,409.97港元。 香港珈偉自設立以來主要從事離岸貿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稅務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zhí)行指引第21號(修訂本)》對離岸貿易免繳利得稅的相關規(guī)定,香港珈偉從事離岸貿易的收入可免繳所得稅,香港珈偉已按照前述規(guī)定向香港稅務局遞交了免稅申請報告。 廣東大華德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華德審字[2009]1139號《審計報告》中,認為“公司目前能清楚的將業(yè)務區(qū)分為離岸貿易及在岸貿易,其中大部分業(yè)務屬于離岸貿易,并符合上述規(guī)定,因此已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貿易利潤免稅。本報告所涵蓋會計期間,公司已按香港稅收法規(guī),根據在岸貿易利潤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未按照香港法定稅率預提離岸貿易所得稅。 2、追溯調整 香港珈偉雖然能夠清楚的將業(yè)務區(qū)分為離岸貿易及在岸貿易,且已向香港稅務局遞交離岸貿易收入免稅申請報告,但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香港稅務局的回復。因此,香港珈偉的離岸貿易收入能否免稅尚待香港稅務局的最終確認?;谥斏餍栽瓌t,發(fā)行人對香港珈偉被收購前凈利潤按照香港法定稅率全額預提所得稅費用合計8,406,433.46元,并對財務報表進行追溯調整。 根據立信大華及發(fā)行人的說明,發(fā)行人收購香港珈偉為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為合并日香港珈偉凈資產,該項調整將減少母公司報表中長期股權投資8,406,433.46元,同時沖減資本公積8,406,433.46元;此外,在合并報表中,發(fā)行人已根據謹慎性原則全額計提了香港珈偉應繳納的遞延所得稅,該項調整不影響合并報表數據。 3、追溯調整后對整體改制時公司凈資產的影響 2010年12月,發(fā)行人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立信大華出具的立信大華審字(2010)第2547號《審計報告》,發(fā)行人整體變更時截至2010年8月31日母公司的凈資產為184,722,561.12元。根據立信大華的說明,前述《審計報告》中香港珈偉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確認存在如下需調整事項: (1)公司收購香港珈偉的合并日為2009年10月31日。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企業(yè)合并準則》的相關規(guī)定,母公司報表中香港珈偉的長期股權投資入賬價值應該為香港珈偉截至2009年10月31日的凈資產,原會計處理中確認香港珈偉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為收購價款,即香港珈偉截至2009年8月31日的凈資產,未考慮香港珈偉過渡期間損益。香港珈偉2009年9-10月凈利潤為-1,671,197.09元,因此需追溯調減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和留存收益1,671,197.09元。 (2)基于謹慎性原則,對香港珈偉被收購前的離岸貿易收入按照香港法定稅率全額預提所得稅,將調減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和留存收益8,406,433.46元。 上述調整事項將合計減少母公司凈資產10,077,630.55元,追溯調整對公司整體變更時的凈資產(母公司報表)的影響如下: 單位:元 追溯調整后,公司整體變更時母公司凈資產為174,644,930.57元,大于變更后的總股本10,500萬元。 4、實際控制人承諾 就香港珈偉在被收購前未按香港核定稅率預提離岸貿易所得稅及因此追溯調整母公司凈資產事項可能給公司帶來的任何費用支出、經濟賠償或其他損失,發(fā)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已作出如下承諾: “如未來香港稅務機關駁回香港珈偉離岸貿易之免稅申請,及/或香港珈偉被稅務機關發(fā)現未按香港核定稅率繳納離岸貿易所得稅、追溯調整母公司凈資產事項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須補繳相關稅款或罰款,本人將及時、全額繳交該等稅款和罰款,并對由此給發(fā)行人帶來的任何費用支出、經濟賠償或其他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發(fā)行人律師認為: 發(fā)行人收購香港珈偉時依據的華德審字[2009]1139號《審計報告》就香港珈偉離岸貿易收入未按照香港核定稅率預提所得稅費用;基于謹慎性原則,發(fā)行人對收購香港珈偉前香港珈偉實現的利潤按照香港核定稅率預提遞延所得稅,將調減發(fā)行人母公司財務報表中長期股權投資8,406,433.46元,追溯調整后,發(fā)行人整體變更時母公司的凈資產為174,644,930.57元,高于發(fā)行人整體變更后的總股本10,500萬元,發(fā)行人整體變更時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發(fā)行人實際控制人已出具承諾,對香港珈偉未按香港核定稅率繳納離岸貿易所得稅及追溯調整母公司凈資產事項可能給發(fā)行人帶來的任何費用支出、經濟賠償或其他損失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本所認為,前述調整事項不會導致發(fā)行人整體變更時的注冊資本不實,不會對發(fā)行人設立的合法性及本次發(fā)行上市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通宇通訊(002792) 1、發(fā)行人整體變更設立時的凈資產值調整情況 根據鵬城于2010年9月10日出具的深鵬所審字〔2010〕1446號《審計報告》,通宇有限截至2010年7月31日的凈資產值為352,272,472.22元;根據中瑞岳華2013年3月11日出具的中瑞岳華專審字[2013]第0895號《關于廣東通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驗資復核的專項審核報告》,通宇有限截至2010年7月31日的賬面凈資產為336,685,464.9元,較上述鵬城審計的凈資產值調減了15,587,007.32元,主要原因為鵬城在2010年底按16.50%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計提通宇香港的企業(yè)所得稅,但在審計通宇有限整體變更時點(截至2010年7月31日)的凈資產時,未考慮通宇香港的所得稅事項。因通宇香港2011年8月19日向中山市火炬開發(fā)區(qū)稅務局遞交《關于認定通宇(香港)有限公司為中國居民企業(yè)的申請》,該申請正在認定過程中,發(fā)行人出于謹慎考慮,將通宇香港依照中國居民企業(yè)相關要求計提25%企業(yè)所得稅稅率 中瑞岳華認為:“我們審計的截止2010年7月31日的賬面凈資產為336,685,464.90元,減去分配給股東的利潤30,000,000.00元后的凈資產306,685,464.90元,高于公司整體變更后的總股本8,200萬元,公司整體變更時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發(fā)行人律師認為,上述追溯調整后,發(fā)行人整體變更時合并報表的賬面凈資產為336,685,464.90元,減去分配給股東的利潤30,000,000.00元后的凈資產為306,685,464.90元,高于發(fā)行人整體變更后的總股本8,200萬元,發(fā)行人整體變更時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三)通裕重工(300185) 1、通裕有限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以期間損益補充調減的審計基準日凈資產相關事宜 根據中瑞岳華于2010年3月1日出具的“中瑞岳華驗字[2010]第038號”《驗資報告》及于2010年6月27日出具的《關于審計調整驗資驗資報告影響的說明》,中瑞岳華在對發(fā)行人進行三年一期申報報表的審計過程中,發(fā)現審計調整事項,影響了改制基準日(2009年11月30日)的凈資產數額。根據中瑞岳華出具的說明,經調整后發(fā)行人2009年11月30日凈資產數額為925,828,126.81元,調整后凈資產減少后7,763,714.55元,較調整前凈資產減少0.83%。為了避免前述審計調整事項對發(fā)行人的設立及股東投入產生影響,發(fā)行人決定以基準日后發(fā)行人設立期間(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3月25日)的盈利補足,由于上述審計調整所導致的改制基準日凈資產的減少數額7,763,714.55元。 針對上述發(fā)行人以改制基準日至發(fā)行人成立日期的盈利補充因審計調整而產生的改制基準日減少額事宜,鑒于現行《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未就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對自整體變更審計基準日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間公司持續(xù)經營所產生的盈利歸屬及其處理方式作出明確規(guī)定,同時通裕有限于2010年1月15日召開的股東會審議通過的整體變更方案、山東國資委于2010年3月15日下發(fā)的《關于山東通運集團有限公司變更設立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所述整體變更相關處理以及通裕有限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各發(fā)起人共同簽署的《發(fā)起人協(xié)議書》均明確規(guī)定了整體變更后股份公司的股本總額及股東作為出資投入但計入資本公積的具體數額,因此中瑞岳華依據上述文件將改制基準日后至股份公司設立期間的盈利繼續(xù)保留未分配利潤等科目而未一并計入資本公積,由整體變更后的發(fā)起人股東繼續(xù)享有。在此情況下,由于出現了上述改制基準日通裕有限凈資產數額調整事項,發(fā)行人于2010年5月26日召開201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將原子公司禹城通裕熱處理有限公司固定資產評估值的會計入賬方法進行調整的議案》,決定以改制期間產生的凈利潤7,763,714.55元補足由于上述審計調整所導致的改制基準日凈資產的減少數額,并使改制期間發(fā)行人凈利潤數額相應減少。根據《中瑞岳華反饋專項說明》及前述與通裕有限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有關的法律文件和本所律師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發(fā)行人的前述做法并不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根據《中瑞岳華反饋專項說明》,發(fā)行人針對上述已改制期間產生的凈利潤7,763,714.55元補足由于上述審計調整所導致的改制基準日凈資產的減少數額在3月份做了一筆綜合會計處理,如下: 借:實收資本180,000,000.00 資本公積406,668,632.05 盈余公積52,231,192.56 未分配利潤294,692,016.75 貸:股本270,000,000.00 資本公積663,591,841.36 經核查,鑒于: (1)根據與通裕有限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有關的法律文件和本所律師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發(fā)行人上述以改制期間所產生的凈利潤7,763,714.55元補足由于上述審計調整所導致的改制基準日凈資產的減少數額的做法并不違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2)中瑞岳華于2010年6月27日出具了《關于審計調整對驗資報告影響的說明》,確認發(fā)行人以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3月25日期間的盈利補足由于上述審計調整所導致的改制基準日凈資產的減少數額7,763,714.55元后,不改變中瑞岳華已經出具的“中瑞岳華驗字[2010]038號”《驗資報告》中所確認的注冊資本及資本公積數額。發(fā)行人針對上述以改制期間產生的凈利潤的會計處理結果為發(fā)行人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后的股本總額和資本公積數額不變,發(fā)行人期間凈利潤數額減少7,763,714.55元; (3)發(fā)行人于2010年5月26日召開201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將原子公司禹城通裕處理有限公司固定資產評估值的會計入賬方法進行調整的議案》,同意上述會計處理事項; (4)根據中瑞岳華出具的《中瑞岳華反饋專項說明》,其認為“用改制期間凈利潤補足審計調整減少的資產是合適的,不會導致股東出資不實的問題”。 據此,發(fā)行人律師認為,發(fā)行人以改制期間產生的凈利潤7,763,714.55元補足由于上述審計調整所導致的改制基準日凈資產的減少數額不會導致股東出資不實。 三、處理方式 若公司因當時股改時的審計處理不謹慎導致重新審計后的凈資產調減了股改基準日的凈資產值,且在會計追溯調整完成后公司凈資產值仍然大于整體變更后的股本總額,那么可參考上述案例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1、最低要求的處理方式 由審計機構出具相應的驗資復核專項審核報告,直接調減股改基準日的凈資產值,并由相關中介機構發(fā)表合法合規(guī)的有關意見。 2、審慎的處理方式 (1)公司用改制基準日后的凈利潤補足因審計調整所導致的凈資產不足; (2)審計機構出具相應的《關于審計調整對驗資報告影響的說明》,說明上述會計處理對于公司的影響,不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總額和資本公積,但是期間凈利潤數額因此減少; (3)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上述會計處理方案; (4)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出具承諾,對追溯調整公司凈資產事項可能給公司帶來的任何費用支出、經濟賠償或其他損失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為了保證改制主體運營時間的連續(xù)性,大多數企業(yè)在改制時,一般根據經審計的改制基準日審計報告按照1:1的折股比例由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由于審計調整,或者基于監(jiān)管層的需要,從審慎性角度需要對公司的某些會計政策調整后,可能會導致企業(yè)改制時凈資產不足的情況,比如,企業(yè)將資本化的研發(fā)費用調整計入當期損益、因審計報告差錯調整等都有可能導致股改時凈資產值低于股改時折算的股本數,這時就可能造成企業(yè)改制時的出資不實。結合中國證監(jiān)會的審核理念以及上市的一些成功案例,我們在這里梳理一下因審計調整致使股改時凈資產不足時的處理方案。 1關于出資不實的審核監(jiān)管理念 1、對于發(fā)行人歷史沿革中存在的出資不實,監(jiān)管層重點關注的出資不足的部分事后是否已經采取措施彌補。 2、關注出資不實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最好由當地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3、關注其他股東、債權人是否有糾紛;其他股東、債權人應當沒有異議。 4、要明確責任承擔主體,一般應該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出資不實的股東來承擔,不能由上市主體承擔。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相關股東出具兜底承諾,一旦發(fā)生爭議,要承擔相應損失。 2相關案例-高偉達 1、高偉達股改情況 2001年7月,高偉達有限(改制前身)的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增加至4000萬元,本次增資的來源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發(fā)行人本次增資前共2名股東,深高投和高偉達科技分別持股80%和20%,增資前后,全體股東的持股比例保持不變。 本次資本公積產生的過程為:2001年3月28日,根據北京嘉華資產評估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發(fā)行人以2000年12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對高偉達有限置換入的5項計算機軟件產品進行評估,評估價值為5322.80萬元。高偉達有限以上述5項軟件著作權的評估價值與原賬面軟件著作權的賬面價值之差增加無形資產和資本公積3688.40萬元。 由于本次增資的3000萬元資本公積來源于發(fā)行人自有無形資產的評估增值,不符合我國會計相關法規(guī)及制度,以軟件評估增值所產生的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存在法律瑕疵。 2、高偉達的解決方案 (1)2009年3月,發(fā)行人召開董事會對上述會計差錯進行糾正,分別減少無形資產和資本公積3688.40萬元,并通過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的方式,增加資本公積3000萬元,減少未分配利潤3000萬元。通過這樣處理,發(fā)行人因無形資產評估增值形成的資本公積通過未分配利潤予以充實,從而解決了改制時注冊資本不足的瑕疵。 (2)發(fā)行人控股股東出具聲明,對于2001年股東增資瑕疵不予追究,并承擔本次彌補出資的相關責任。發(fā)行人實際控制人作出承諾,如因出資瑕疵事宜導致發(fā)行人及股東利益遭受損害,相應責任及損失將全部由其本人承擔,且在承諾相應損失后不向發(fā)行人尋求補償。 (3)發(fā)行人會計師出具了《驗資復核報告》。2012年2月13日,發(fā)行人會計師出具《復核驗資說明》,對上述增資事宜進行了復核,驗證了截止2009年3月31日,發(fā)行人累計產生的未分配利潤足以彌補3000萬元資本公積。 (4)發(fā)行人律師對股東出資瑕疵是否存在民事糾紛和潛在糾紛、是否會受到行政處罰、是否負有刑事責任進行了充分論證,認為出資瑕疵不會對本次發(fā)行上市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5)工商部門出具了無違法違規(guī)的證明,發(fā)行人及本次增資瑕疵及自行糾正行為不會受到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 3類似出資不規(guī)范情形的處理原則 根據監(jiān)管層的審核理念和已過戶企業(yè)的處理過程來看,對于歷史上存在的出資瑕疵情形,一般采取如下處理原則: 1、對于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者出資不實所占比例較高的,應判斷該等出資不規(guī)范是否已對申請首發(fā)構成實質性障礙。 2、根據出資不實形成的具體原因采取相應對策消除影響: (1)通過置換出資方式、以現金補足出資額、及時辦理出資資產的過戶手續(xù)、股東捐贈等方式補足出資;辦理上述相關事項時,應保存完整的內部相關內部決策文件或協(xié)議文件,取得其他股東的認可或無異議。 (2)如股東在補足出資之前自公司取得分紅,經審計調整之后公司存在超額分配情形的,股東應將超額分配的部分予以返還。 (3)由申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注冊資本足額到位的驗資復核報告;律師和保薦機構分別對出資瑕疵未對其他股東或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不構成本次發(fā)行實質性障礙發(fā)表意見。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由相關股東或債權人出具聲明。 (4)從當前的審核狀態(tài)來看,對歷史上的出資瑕疵彌補后的運行時間似有所放松,申請首發(fā)時,發(fā)行人應如實披露出資瑕疵事項的形成原因和所采取的彌補措施。 (5)就相關出資不實的補救措施取得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備案、認可,最好能出具無違法違規(guī)證明或不會對出資不實事項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明。 (6)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出具承諾,承擔由出資不實引起的相關責任或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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