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法治政府、倡導法治社會的今天,任何權力的行使都有其邊界,權力最終止于法律。權力在國家的法律框架內(nèi)來行使,權力一般不會損害公民的個人權利,如果損害了,那法律一定會賦予給公民新的救濟權利,保障公民在權力面前“不吃虧”。 在征地拆遷中便是如此,雖然公民的個人房屋被國家強制征收了,但法律也規(guī)定了必須先補償,后搬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公民在獲得合理補償之前有權拒絕搬遷。在辦案中,我發(fā)現(xiàn)有大量的被征收人在補償問題上都是被動的,對方說什么就是什么,一直被牽著鼻子走。實際上這是因為大部分人都不清楚自己享有的權利,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史西寧律師給大家總結被征收人的9大權利,也提醒大家及時行使權利,因為很多權利過期是會消滅的。 1、知情權:征地批文或者征收決定作出后,征收人應就拆遷范圍、拆遷期限,補償標準及相關法律、政策向被征收人進行充分的解釋與說明。 法條鏈接:《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p> 2、依法要求征收人給予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 法條鏈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p> 《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項“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tǒng)一年產(chǎn)值倍數(shù),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nóng)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nèi)確定?!?/p> 3、依法要求征收人就拆遷補償進行協(xié)商的權利。 法條鏈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 “……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jù)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p>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農(nóng)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4、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貨幣補償或產(chǎn)權調(diào)換。 法條鏈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diào)換……” 《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jiān)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jiān)督檢查進一步規(guī)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第二條“……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zhí)行。” 5、評估機構的選擇權: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確定。 法條鏈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 “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協(xié)商選定……” 6、評估結果的復核權: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不服時,均有提起復核的權利。 法條鏈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nèi),向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7、申請鑒定權:被征收人如果對復核結果有異議,則可申請專家鑒定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 法條鏈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nèi),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8、申請裁決權: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被征收人可以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或申請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法條鏈接:《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五條“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fā)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xié)調(diào);協(xié)調(diào)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p>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簽約期限內(nèi)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nèi)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 9、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權利。被征收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或征收決定不服時,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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