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途客運業(yè)務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乘客中途要求承運人下車的情況。承運人同意乘客的運輸要求后,旅客可能存在變更運輸要求的情況。而新變更的運輸要求是否屬于正常要求則并不必然。司法實踐中,承運人在同意了旅客的非正常運輸要求后,因此發(fā)生的損失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由相關責任方承擔。其中的相關責任方包括承運人及可能涉及的保險公司。 例如,在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肖超眾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車,不屬于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龍驤公司依法應予以拒絕,并應當在約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內將肖超眾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因此,肖超眾在高速公路上提前下車的行為不能視為運輸合同的有效變更,不能認定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肖超眾在此期間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由龍驤公司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綜上所述,法院認為,人保財險湖南分公司、中華財險湖南分公司、平安財險湖南分公司、人壽財險湖南分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2018)湘06民終1509號民事判決】 上述案件中,乘客的中途下車要求因為屬于高速公路禁止下車的地點,承運人同意乘客下車實際屬于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一方面不能導致承運人的免責,同時也不能導致運輸合同的有效變更?;诖水a(chǎn)生的相應保險責任仍然應當由保險人承擔。如果超出保險責任的承擔范圍的部分,依據(jù)道交法及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應當由乘客及承運人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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