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盜竊財物后,繼續(xù)私藏、持有該財物的,只成立盜竊罪一罪,吸收犯(盜竊罪吸收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盜竊財物后,又毀壞該財物的,只成立盜竊罪一罪,事后不可罰。 3、盜竊財物后,出售該財物的,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1)如果購買方知道是贓物卻依然購買的,購買方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出售方只成立盜竊罪一罪(出售方之所以不再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因為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此時,買方有罪但賣方無罪,系片面的對向犯,故雙方不成立共犯。(2)如果購買方不知道是贓物還依然購買的,購買方無罪,出售方成立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數(shù)罪并罰。此時,盜竊罪的對象是原占有者的財物,詐騙罪的對象則是不知情的購買方的購買贓物的錢款。理由在于:對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既然如此,購買方花了錢卻不能獲得所有權(quán),相當于遭到了詐騙,詐騙的對象是購買贓物的錢款。 今天在天津開會、錄制法碩課程,明天繼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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