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85號 裁判要旨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及時定損。保險公司應承擔延遲定損期間的停運損失費。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如下:一、人保海西公司與臧吉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二、二審確定再審申請人的損失及對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是否合理。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人保海西公司與臧吉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雙方應就各自的過錯對再審申請人承擔責任,理由如下: 第一,再審申請人提出人保海西公司工作人員與臧吉同時出現(xiàn)在事故現(xiàn)場,且從以往處理事故的經(jīng)驗來看,臧吉亦承擔人保海西公司承保車輛的修理工作。本院認為,即使同時出現(xiàn)在事故現(xiàn)場,人保海西公司的工作人員承擔的是車輛勘察定損的工作,而臧吉承擔的是汽車修理工作。根據(jù)生活經(jīng)驗法則,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均沒有下屬的汽車修理廠,維修汽車亦不屬于保險公司的業(yè)務范圍。即使臧吉與人保海西公司的工作人員同時出現(xiàn)在事故現(xiàn)場,亦不能否認臧吉所屬的振德修理廠與人保海西公司系兩家互相獨立的企業(yè),不存在振德修理廠或臧吉隸屬于人保海西公司的關系。 第二,從在案證據(jù)看,本院未見人保海西公司與臧吉互相串通,損害再審申請人利益的情形。且從臧吉失蹤的時間是在再審申請人將事故車輛拖入振德修理廠后數(shù)月,失蹤時未將事故車輛出賣的情節(jié)看,亦可間接證明臧吉和人保海西公司不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 第三,再審申請人將事故車拖入振德修理廠后,邢玉祥私下將四萬元修車款匯給臧吉,臧吉承諾在收到匯款后三個月內(nèi)將事故車輛修理完畢??墒牵陉凹盏叫嫌裣榈膮R款三個月后事故車依然未修理完畢的情況下,再審申請人仍不與人保海西公司聯(lián)系,而是基于“多賠點”的心理放任等待。 第四,2012年6月3日,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分公司支付了保險理賠款65170元;最遲于2012年6月7日,再審申請人已知曉臧吉失蹤的事實,再審申請人此時應及時聯(lián)系修理廠、拖運車輛,然而其卻依然基于“多賠點”的心理放任等待。事實上,截止至2015年6月15日,再審申請人依然未積極履行拖運車輛、聯(lián)系修理的義務。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再審申請人的損失主要是停運損失費,包括延遲定損導致的停運損失費、定損后合理維修期的停運損失費和延遲維修導致的停運損失費。 關于延遲定損的停運損失費。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及時定損。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合理定損期為7天,案涉事故發(fā)生在2011年10月4日,直到2012年4月18日人保海西公司才定損完畢,遠超過合理期限,故人保海西公司應承擔延遲定損期間(即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止)的停運損失費。 關于定損后合理維修期的停運損失費。二審判定該部分損失由臧吉承擔并無不當,理由如下:首先,根據(jù)邢玉祥所稱,臧吉承諾在其支付修理費后三個月內(nèi)將事故車輛修理完畢。2011年12月2日,邢玉祥已將四萬元修車款匯給臧吉,故截至2012年3月2日,事故車輛應修理完畢。事故車輛未修理完畢造成的損失,理應由收到修理費并承諾完成修理的臧吉承擔。其次,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應履行的義務為及時定損及支付理賠款。根據(jù)查明的事實,2012年4月18日,人保海西公司定損完畢;2012年6月3日,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分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65170元,再審申請人對定損后的損失要求人保海西公司承擔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最后,再審申請人從未就事故車的修理事宜積極與人保海西公司聯(lián)系,而是基于“多賠點”的心理放任等待。在事故車停放于臧吉處數(shù)月內(nèi)再審申請人未與人保海西公司聯(lián)系,超過臧吉承諾的修理期后再審申請人亦未與人保海西公司聯(lián)系,現(xiàn)僅以推斷臧吉系人保海西公司工作人員要求人保海西公司承擔定損后合理維修期的停運損失費與事實不符,且無法律依據(jù)。綜上,二審在確定再審申請人最晚于2012年6月7日已知曉臧吉失蹤的事實,酌情給其二個月的合理期限聯(lián)系修理廠、拖運車輛等,判定臧吉承擔定損后合理維修期(即自2012年4月19日至2012年8月7日止)的停運損失費并無不當。 關于延遲維修導致的停運損失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約定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本案中,再審申請人在知道臧吉失蹤后未及時聯(lián)系修理廠、拖運車輛,而基于“多賠點”的心理放任車輛至今停在修理廠,對于該部分延遲維修(即2012年8月8日之后)的停運損失費再審申請人無權主張。 至于再審申請人的其他主張,不屬于本案焦點問題,本院一并予以說明:一、關于再審申請人主張臧吉曾口頭承諾支付張建莊13500元工資的問題。因臧吉未參加庭審,對其是否曾對再審申請人作出口頭承諾本院無法查明,再審申請人可另行向臧吉主張;二、關于再審申請人主張本案的主要證據(jù)即臧吉出具的情況說明系偽造的問題。本院認為,臧吉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二審均未認定其證明力,亦并未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且關于該材料傳真件上的時間與信封上的時間不一致的問題,人保海西公司亦已作出了合理解釋,即收到該材料后再傳真給律師提交法庭,故中間出現(xiàn)8天時間差。三、關于再審申請人提出的認定本案主要證據(jù)未經(jīng)質(zhì)證的問題,經(jīng)本院審查,該主張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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