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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民安:民事權利如何受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

 法學生doc 2019-05-24

民事權利如何受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

張民安  鄧夢樺記錄整理

目錄

一、導論

二、侵權責任法的變化:保護的利益范圍的擴展

三、侵權責任法發(fā)展的第一個階段:私人復仇階段

四:侵權責任法發(fā)展的第二個階段:自行和解階段

五、侵權責任法發(fā)展的第三個階段:法定和解階段

六、侵權責任法發(fā)展的第四個階段:侵權損害賠償?shù)臅r代

一、導論

我們上一段時間講的算是侵權責任法的第一個專題,就是侵權責任法它會對哪些利益提供保護。尤其是我們講到了中國的侵權責任法也罷,《民法總則》也罷,他們對很多應該保護的利益沒有提供保護。我們的很多教授也罷,律師也罷,我們的法官也罷,或者立法者也罷,他們對侵權責任法上保護的很多利益還是不了解的,最典型的就是我們上次講到的結社自由權、人格尊嚴權,現(xiàn)在還有無罪推定受尊重權,還有游行示威這樣的權利。這就是我們上一個講這個專題,主要是講侵權責任法會對哪些利益提供保護。

我們第二個專題想講,對于侵權責任法上的這些利益,侵權責任法是如何對它提供保障的?首先它當然會對《民法總則》第五章所規(guī)定的各種各樣的民事權利提供保障,凡是《民法總則》第五章所規(guī)定的任何民事權利,如果行為人侵犯它,除非你有某種正當?shù)拿庳熓掠?,否則一律都要承擔侵權責任。所以你看侵權責任法,你看《民法總則》第五章,凡是民事權利,那些條款規(guī)定的一切民事權利都受侵權責任法的保護,除了《民法總則》第五章所規(guī)定的民事權利之外,還有我們花了那么長時間講的那些沒有規(guī)定的東西,侵權責任法都保護。

現(xiàn)在面臨的問題就是如果侵權責任法會對這么多的利益加以保障,侵權責任法是如何來保障這些利益免受侵害的?所以我們講的第二個專題就是侵權法上的這些利益,是怎么樣受到侵權責任法保護的?這個問題很重要,為什么?中國現(xiàn)在很多民法教授研究侵權法,你要說研究侵權法,就那幾個。中國人民大學過去三桿槍,王利明、張新寶,還有楊立新,他們是做侵權責任法的三桿槍。我為什么拿這人民大學的三桿槍來說,主要原因就是中國的這些教授們研究侵權法,他整天也談法國的,他也談德國的,他也談英美的,他都談。但是他談來談去,他談的東西就不是那么回事?,F(xiàn)在中國的教授們都說德國民法典的影響力那是最大的。楊立新教授講人格權要不要獨立設編的時候,他經(jīng)常講一個理論,這德國民法典,它是世界上最有影響力的民法典,人家思想最有影響力的民法典,人家竟然沒有把人格權獨立設編,它都不把人格權給獨立設編,我們采用的是德國民法典的模式,所以我們的人格權也不需要獨立設編,他反對人格權獨立設編他經(jīng)常講的一個理由,我們用的是德國民法典的模式,所以中國很多教師從德國留學回來,我不知道他們怎么研究德國法的。我最近在寫主觀權利理論的時候,我現(xiàn)在這個理論就是《民法總則》的一個基石,不是民事法律關系,是主觀權利,你看我有文章的。我最近簡述德文的資料,德國有一個教授,1832還是1834年的,他叫珀特茨,他當年就在他的德國民法的教科書當中,首次提出了人格權這個理論,除此之外,他還把人格權獨立設編。梁教授經(jīng)常講說德國沒有哪個教授主張人格權獨立設編的嘛,世界上第一個提出人格權理論的就是德國的教授,這個教授在德國19世紀影響力非常大,可是我們的民法教學,包括德國留學回來的教授他們都不懂這個教授。這個教授在1834年出了德國民法典的書,它里面分成幾編,其中人格權放在第三編,1834年他就已經(jīng)把人格權獨立設編了,到1838年他的第二本著作叫潘德課程教程的時候,他又把人格權獨立設編,明白什么意思嗎?就是說我們教授現(xiàn)在解讀西方社會的時候,都注重解讀德國民法典,但是在解讀德國民法典的時候,解讀起來都不是那么回事,都是在講外行話。

其中今天我講到的,跟我們的侵權責任法有關的一個外行話是什么?就是法國民法典1382條到1386條,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總共規(guī)定了五個條款,這五個條款,你說人家從1804年就有了,到今天為止已經(jīng)有200年了。我們侵權法教授談法國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侵權責任法的時候,他們不清楚這五個條款是什么東西,雖然他們每一次寫侵權法著作的時候,都要談法國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但是基本上談的都是外行話,談的都不是那么回事。跟法國今天關于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是不符的。跟1804年法國立法者在法國民法典當中的規(guī)定是不實的,他們甚至不知道1382條和1383條之間是個什么差異。你在網(wǎng)上查,我在2013年寫現(xiàn)代法國侵權責任制度研究的時候,中國人民大學的張新寶教授看了我那個書,看到加上我的博士論文,我侵權責任制度研究的博士論文里面就談到1382條和1383條的關系,1382條是故意侵權責任,1383條是過失侵權責任。然后結合張新寶教授在他們中國人民大學開講座,開侵權責任法的講座,他說我最近才知道1382條和1383條是個什么關系。所以中國的民法教授在解讀法國民法典1382條和1386條的時候,他們不知道這幾個條款怎么去解讀。

我們這一個講座就想借助于法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用它來解讀侵權責任法對這種我們前面講到了各種各樣的利益是怎么樣把握的。你要解讀法國1804年民法典1382到1386條,就這五個短短的條款,你能把它解釋清楚。整個侵權責任法它是怎么產(chǎn)生的?它是怎么發(fā)展的?它是怎么樣對各種各樣的利益提供保障的?你就對它的歷史很了解,你就能用法國這一套理論來解讀我們的侵權責任法。你看這個網(wǎng)站,這是法國民法典的網(wǎng)站,是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200年的時候,你看這個是法國民法典,就是原版的1804年正式官方版的?,F(xiàn)在這個你想到中國去找是找不著了,你現(xiàn)在研究民法,你想找1896年德國民法典的原版,官方找不到。同樣,法國1804年民法典的官方版本,你在國內看的版本你覺得少了,法國政府的網(wǎng)站有《法國民法典》,你看它很清晰。

我們今天首先開場的意思就是說,我們想解讀1382條到1386條,我們把侵權責任法的歷史了解清楚。從古羅馬時代一直到1804年,一直到20世紀初期,侵權責任法它怎么發(fā)展演變的?法國民法典的這五個條款經(jīng)過了100年,從1804年一直到今天,只有在2016年變了,2016年之前基本上沒有變的。它的條款規(guī)定還是一樣,但是它的性質、它的內涵、它的實用完全發(fā)生了變化,這個是我們想解讀法國民法典1804年的幾個條款,我們來看一看民法典對侵權法上的那些利益,它是怎么來進行保障的。

法國對這五個條款的一套解釋規(guī)則對我們解釋中國的侵權責任法是非常有好處的。因為法國現(xiàn)在通過上百年的解讀,法國的最高法院法官和民法教授通力合作,把短短的五個侵權責任法的條款現(xiàn)在打造成井井有條的侵權責任法的理念。第一,它建立了三類六種侵權責任制度,這是第一個打造。它在五個條款的基礎之上,它把法國的侵權責任法分成三類六種侵權。第二,在所有的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之上,它建立了所有的侵權責任法共同使用的構成要件。這兩個打造是經(jīng)過200多年打造出來的,它打造的體系非常穩(wěn)健,所以形成法國侵權責任法上的著名的理論。

二、侵權責任法的變化:保護的利益范圍的擴展

我們今天首先講這個問題就是侵權責任法的簡單的歷史。大家知道,侵權責任法雖然會保護各種各樣的利益,但是這些利益其實你可以講到它分為兩種利益。第一種就是人身利益,就是你的生命、身體和健康,還有自由。這個在古羅馬時代就已經(jīng)確定了。所以古羅馬時代,生命、身體、健康和自由,我們稱之為人身利益。行為人損害這些利益,當然構成侵權,當然要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在古羅馬時代,除了人身利益受侵權法的保護之外,還有財產(chǎn)利益也要受侵權責任法的保護。所以這個規(guī)則實際上從古羅馬時代一直到今天都是這樣。你可以講侵權法保護的利益從古到今是沒有變化的,為什么?因為從古到今侵權責任法就是保護人身利益和財產(chǎn)利益,生命、身體、健康、自由。那從古到今保護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嗎?從古到今都保護。從這個角度,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利益,實際上從古到今都一樣。

但是另一個方面,我們說侵權責任法經(jīng)過了這么長久的發(fā)展,從古羅馬時代一直到今天,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利益范圍又在不斷地擴張,什么叫不斷擴大呢?

首先,侵權責任法從古到今保護人身權利,但是今天的人身權的范圍跟古羅馬時代的人身權利的范圍是不一樣的。古羅馬時代人身權利的范圍主要是講身體和死亡,例如把你的手腳四肢給弄斷,把你給弄死等,就這兩個。我們今天講人身權利,那除了生命、身體健康、自由之外,我們還有我們的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聲音權、人格尊嚴權,這些權利古代都沒有,歷史上都沒有。你看這是人身權利的保護,但是侵權法保護的人身權,它的范圍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它在不斷地拓展,這就是第一個變化。

第二個變化,雖然我們說從古到今侵權責任法都保護一個人的財產(chǎn)權利,這個財產(chǎn)權的范圍,從古到今它也在不停地拓展。所以我說以后我們解讀法國民法典,你就會發(fā)現(xiàn)法國民法典,你只要讀懂法國1804年民法典,你就會知道1804年的時候法國民法典保護的財產(chǎn)是什么。你從他們的條款上,你不用有很深刻的理論,你就知道它有哪些東西,它的社會關系簡單,財產(chǎn)權利的范圍很小,無非就是土地,無非就是土地上的建筑物,無非就是養(yǎng)的動物。所以從古到今,幾年來都包括保護財產(chǎn)權,但是財產(chǎn)權的范圍,它從古到今在不斷地拓展,尤其是動產(chǎn),它的范圍在不停地拓展。你讀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你就知道動產(chǎn)在1804年的時候很少的。法國1804民法典上它的動產(chǎn)給人家引起損害的東西,一個就是你養(yǎng)的狗、雞、牛、羊就這些東西,你養(yǎng)的那些家畜。所以在侵權責任法,但是我們要保護財產(chǎn)權,這個財產(chǎn)權的范圍主要是動產(chǎn)。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動產(chǎn)的范圍是越來越多。同樣,不動產(chǎn)的范圍,也是越來越多。在1804年的時候,因為它是農(nóng)業(yè)社會、鄉(xiāng)村社會,所以它只有家庭住房,它只規(guī)定一個人的住房。你們家的房子在巴黎。你的房子坍塌了,把人給壓死了、壓傷了,你要賠錢。你看它只規(guī)定住所坍塌等引起的責任,它不會規(guī)定機動車引起的責任,不會規(guī)定工廠發(fā)生爆炸的責任,因為1804年是個鄉(xiāng)村社會,沒有工廠,只有住所,就是用來居住的房子,所以只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人他的房屋坍塌引起的責任。

但你看,工業(yè)革命之后,不動產(chǎn)侵權責任法保護的不動產(chǎn)的范圍也在不停地拓展。一個拓展是什么?現(xiàn)在你有廠房,廠房就不是用來居住的,是用來做工廠生產(chǎn)產(chǎn)品的,你看不動產(chǎn)都那個。第二個拓展的是什么呢?工業(yè)革命之后,你的工廠里面還有一些跟你的工廠密不可分,跟你的工廠結合在一起形成的那些機器設備。你有蒸汽機,蒸汽機現(xiàn)在你架在你的土地上,跟你的土地不能分,也形成了不動產(chǎn)。所以你看,這是一個發(fā)展,就是侵權責任法,它的保護力度是不變的,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的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但是所保護的人身權的范圍在拓展,財產(chǎn)權的范圍也在拓展,包括動產(chǎn)在拓展,不動產(chǎn)的范圍也在拓展。第三個拓展是最重要的,就是我們上次講到的商事經(jīng)濟利益。在19世紀之前,合同是不受侵權責任法保護的,競爭利益也不受侵權法的保護。這是你從事商事競爭,獲取經(jīng)濟利益,商人簽訂的商事合同,在19世紀末期之前,它是不受侵權責任法保護的。為什么不保護?因為19世紀之前它講自由競爭,商人能夠采取一切競爭手段,能夠基于一切商事目的來追求利潤,所以一切競爭手段都是合法的。這到了19世紀末期,法官才確立了商事競爭,它的一些限制規(guī)則就是你的競爭目的要恰當,你的競爭手段要恰當。這個時候你看,商人的商事競爭,又作為一種經(jīng)濟利益,納入到了侵權責任法的保護。那么前面講合同在19世紀之前,它不受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因為他明知別人有合同,你仍然引誘他違約,導致合同債權人的損失。你向法院起訴,要求引誘你的債務人,違約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法官說對不起,我們不能讓被告對你承擔侵權責任,為什么?他說你應該去找違約的債務人。債權有相對性,我們不能讓引誘債務人違約的第三人對你這個合同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19世紀末期,它又把這種經(jīng)濟利益納入到了侵權責任法的范疇。這個時候我們仍然把它當作是一種物質利益。

這就是我們講的這些變化的第一個變化,就是雖然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利益范圍,從古到今是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但是人身權的范圍不斷地擴張,財產(chǎn)權的范圍也不斷擴張。擴張的方式我前面講,除了傳統(tǒng)上的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之外,它還把經(jīng)濟利益納入了侵權責任法的范圍,這是第一個變化。在侵權責任法發(fā)生變化的這個年代,第二個變化就是侵權責任的保護方式。

在民法上,對民事權利提供保護的侵權責任法經(jīng)過了長期的發(fā)展,大致經(jīng)歷了四個階段。

三、侵權責任法發(fā)展的第一個階段:私人復仇階段

第一個階段,它叫做什么?它叫做私人復仇的階段,什么叫私人復仇的階段?就是你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你的財產(chǎn)權利受到侵害,你自己報復,采取的措施是你自己實施懲罰手段。人家把你給打死了,你采取措施是把對方也打死;對方把你的牙齒給打掉了,你也把對方的牙齒給打掉。這個叫私人復仇的階段。例如,你們張家和李家早些年居住在歐洲,你們現(xiàn)在要打獵,在草原上打獵,你們要爭獵物,爭獵物的過程中張家把李家的一個成員給打死了,李家就要采取措施來報復張家把他打死的行為。那么李家他們的野生動物多,他們都是養(yǎng)起來,能供自己屠宰。如果張家的人去偷李家的這些狗或者這些養(yǎng)的動物,那么這就是盜竊,盜竊是侵犯財產(chǎn)的,你去盜竊我們張家的財產(chǎn),我們張家要采取報復措施要去偷你們的東西,所以這個階段我們叫私人復仇階段。

私人復仇階段是在公元八世紀之前。公元八世紀左右,侵權法上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權利,從古到今無非就是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只不過那個年代簡單一點把人打死,把人打成殘疾,然后盜竊人家有限的幾個牛、羊,飼養(yǎng)的動物,或者搶奪、搶劫。在公元八世紀之前,這是侵權責任法的第一個階段,我們叫私人復仇的階段。我前面講的很清楚,這是雙方,你毆打我,我就打你;你綁架我,我就綁架你;你打我的牙齒,我就打你的牙齒;你挖我的眼睛,我就挖你的眼睛;你偷我的羊,我就偷你們羊,這叫私人復仇的階段。我們講的這一套是有文獻記載的,就是十二銅表法上偶爾會有記載的,所以公元前五世紀左右你實施侵權行為,你把人家打死、打傷或者你盜竊人家的財產(chǎn)、搶劫人家的財產(chǎn),你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個責任怎么承擔?就采取私人復仇的方式,你把另一個人打死了,另一個人家族的家庭成員,他們有權采取一切措施來對你行為加以報復。

四、侵權責任法發(fā)展的第二個階段:自行和解階段

在最初的時候基本上就是原始復仇,人家想怎么復仇就怎么復仇,打個簡單的比方,你們這個家族搶人家的羊,你搶人家的羊就是侵犯人家財產(chǎn)權,人家的家族很生氣,他采取措施來報復,就把你們這個家族打死一個,這也是可以的,但是后來兩方互相毆打,互相報復,最后影響社會穩(wěn)定。從這個階段侵權責任法進入到了第二個發(fā)展階段,我們叫做自行和解的階段。就到了公元前五世紀左右,羅馬的十二銅表法上就開始記載了,你那個家族把他的家族打死了,或者打傷了,或者你那個家族盜取對方那個家族的財產(chǎn),也就是那些財產(chǎn),金銀財寶;也就是那些動物,人家養(yǎng)點動物,你去偷人家的錢財,或者你把人打死、打傷,對方就有權采取報復措施。但是如果你愿意跟對方協(xié)商,那你看看你說,我們的確是把你們張家的人給打死了,我們也是偷了你家的羊。但是能不能你別報復我們,我們這個家族跟你達成私下的協(xié)議,我們給你付一筆數(shù)量的錢,如果那個家族同意,你也同意,他也同意,你們就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讓侵權人用一筆錢來賠償你們這個家族的被打死人的后果,或者財產(chǎn)被搶劫的后果,雙方同意了,那這個協(xié)議就有效。

這個階段是人類歷史上發(fā)展的第二階段,我們叫自行和解階段。就是一個人實施侵權行為,打死打傷對方的人,搶劫盜竊對方的財產(chǎn)之后,受害人他究竟是跟你和解,還是繼續(xù)采取我們前面講到的報復措施來報復,完全由受害人自己來選擇。如果侵權人他想跟受害人和解,想用一筆錢來賠償他的損失,然后頂替他的報復。如果受害人不同意,他仍然可以采取報復的措施。但是如果他同意你拿你的錢賠給他,兩人達成了和解的協(xié)議,那么他的侵權行為就得到解決了。之后你作為受害人,就不能夠再去報復這個侵權人。

對于這一筆金錢,這個時候我們還不能叫賠償金。這一筆金錢我們侵權法上有個概念,叫血錢、命錢,就是命價。命價什么意思?就是他把你打死了,人家拿一筆錢來賠你的命,你的命值多少錢,我給你多少錢,你說我們把你們家給打死人,我們現(xiàn)在拿這筆錢,你們不要報復我們,不用我們家的生命來替換,我們拿這筆錢來還命。這個命多少錢呢?完全由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之后付完了,你就不能再報復了。這個金錢這個時候還不能叫做賠償?shù)慕疱X,這個只能叫做命價,叫做命錢,叫做血錢,就是用這一筆錢來頂替受害人的生命。如果打傷了別人,在那個年代也不叫殘疾,就是你把人家手腳四肢弄斷了,肢解人家身體,就是把人家身體的某些部分讓它脫離了自己的身體,我們現(xiàn)在叫殘疾,叫做身體傷害。一根骨頭值多少錢,你們自己商量,你說你看看你打掉我一顆牙齒,你說這顆牙值多少錢?你買了,就解決了。所以這個階段我們叫自行和解階段,由侵權人和受害人,就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由侵權人賠受害人多少錢,由他們自由協(xié)商。

所以那些侵權法的教授說這個階段很重要,這個階段產(chǎn)生了很多東西,什么東西?第一,合同就這么產(chǎn)生的。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合同就是從我們侵權法當中產(chǎn)生的。大家明白,所以我經(jīng)常講合同最初還是從我們侵權法當中產(chǎn)生的,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合同就是這份合同,就是侵權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權利之后,兩人就一筆數(shù)量的金錢達成協(xié)議,這個協(xié)議就是人類最早的合同,之后合同獨立發(fā)展,游離于侵權責任法之外。但是20世紀以來,合同法又納入到了我們侵權責任法,分分合合。所以這是一個解讀,就是這個階段。第二,這個階段有一個特點,為什么講你達成協(xié)議究竟賠多少錢?這個完全由你雙方來定的。國家不管。只要你雙方達成滿意的結果,這個問題就解決了。這個是第二個階段,侵權法的教授講,這個階段它就叫做自行和解的階段。

五、侵權責任法發(fā)展的第三個階段:法定和解階段

第三個階段,法定和解的階段,這個階段什么意思呢?就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導致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你搶劫他的錢財,你盜竊他的錢財,在這個時候立法者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你不能再采取報復措施,你只能接受對方支付給你的一筆數(shù)量的金錢。你看這是進步了,在這一階段,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受害人他只能接受一筆數(shù)量的金錢,作為他的利益遭受損害之后的救濟。這一階段它有很大的進步。第一個進步就是我前面講了,復仇從侵權法的救濟措施當中已經(jīng)退出去。第二個進步是,它建立了侵權的救濟的唯一途徑,是什么?就是支付一定數(shù)量的金錢。第三個進步是,金錢的數(shù)量,它跟第二個階段不一樣,第二個階段是兩個人自由協(xié)商,你把人打死了,打死你的人賠多少錢呢?這取決于兩方的談判能力。當時侵權的人很強勢,被打死的人很弱勢。當然人家就賠得少一點,相反你被打死的很不強勢。那個人很弱勢,當然就賠的多。但是這個階段不是,這個階段就說你把人打死了,你偷了一只羊,你把人家的腿弄斷了,你一定用金錢來賠。賠多少?立法者明確規(guī)定,在這個階段立法者明確規(guī)定,一切侵權行為,無論是侵害人身權還是侵害財產(chǎn)權,所有的侵權,一律使用金錢這種賠償方式,絕對不允許你再實施復仇的方式,而且賠償金錢的范圍立法者有明確規(guī)定,這個規(guī)定它也有差異,什么叫有差異?對自由民它明確規(guī)定只要賠多少錢,打死一個農(nóng)民賠多少錢,打死一個法官賠多少錢,打死一個意大利人賠多少錢,立法者明確規(guī)定。另外的還明確規(guī)定,打死人賠多少錢,打傷一個胳膊,把胳膊弄斷,把耳朵弄掉了賠多少錢?那立法者他規(guī)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同身份的人,他的金錢支付方式是存在著差異的??傮w上來說,如果你被人打死了,你是自由民,你得到的金錢要比你是奴隸要得到的多,而農(nóng)民被打死了,還是賠錢的。如果是主教被打死了?主教跟自由民比,主教賠償?shù)膬r格要比自由民要高。如果是法蘭克福人,你以為是羅馬人,你把法蘭克福人打死了,賠償?shù)慕疱X要比打死羅馬人的金錢價格要高一些。這就是侵權責任法它的第三個階段。這是立法者明確規(guī)定,實施侵權行為之后,侵權人跟受害人之間只能夠產(chǎn)生金錢的支付,這個時候的支付你還不能算是賠償,還不能叫賠償。這個時候的金錢支付跟前面自行協(xié)商的金錢支付也是一樣。這種金錢支付付給你的錢,他仍然是命錢,仍然是你被盜取的財產(chǎn)的錢,所以不是賠償。這就是侵權責任法發(fā)展的第三個階段,基本上這個階段就到了羅馬法時代的公元前三世紀左右。

對于第三個階段的侵權責任,那些教授們說有幾個共同的特征。第一個特征,行為人承擔的侵權責任在性質上,算是結果責任,教授們也把它叫做客觀責任,就是有損害就有侵權責任,這是第一個特點。這三階段在人類歷史上,至少到了蓋尤斯時代。至少到了公元前三世紀左右,侵權責任法仍然是結果責任。你這個人只要實施侵權行為了,你只要侵害了人家的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你就必須承擔侵權責任。不管你是故意的、過失的,不管你有沒有正當理由,你沒有任何免責途徑,你不能借口任何理由拒絕承擔侵權責任,所以我們叫結果責任。結果責任的唯一的根據(jù)就是損害后果。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侵權行為,不管他有沒有任何理由,你不要跟我爭說我為什么把你們人給打死了,你們家的人偷我們家的羊,你們家的人我們?yōu)槭裁窗阉蛩??是因為你們那個人怎么怎么樣,你跟他講有什么用?那個年代只講你打死了人,你只要把人打死了,不管他是偷你的東西,還是強奸還是干啥,你把他打死了,他就要復仇。這個責任我們講結果責任,法國的教授也稱之為客觀責任,有損害后果就有侵權責任,這是第一個特點。

第二個特征,實際的責任,我們叫集體責任,不是個人責任。這要跟法國民法典比,法國民法典1804年就是個人責任,而最早的責任是實際的責任,我們叫做連帶責任,也叫集體責任。什么叫連帶責任?什么叫集體責任?就是一個人把另一個人打死了,或者一個人偷另一個人的羊,你不是侵權人嗎?現(xiàn)在受害人要求你這一個打死人的人和偷羊的人,個人承擔的人,當然你要承擔責任。除了具體打死的人,具體盜竊羊只的行為人,他要承擔這個責任之外,這個行為人侵權人的家族、整個部落,它要承擔連帶責任。作為一個家族成員,所有的家族成員都要共同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所以這個我們叫做什么?集體責任,也叫連帶責任。大家可以理解連帶責任這個東西,所以你看你要學侵權法,你就明白法國19世紀末期、20世紀初期,法國一個憲法大家,法國有一個教授在1844年左右,他批評法國的人權公約,即1789年的人權公約。他說你人權公約專門規(guī)定人的權利,你不規(guī)定人的義務和責任。所以后來你看法國的連帶本位非常強大,所以連帶責任最早就出現(xiàn)在侵權責任領域。一個人實施侵權行為,除了侵權人本人要承擔責任之外,侵權人所在的家族,所在的部落、所有人員,你都要對他的侵權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什么這個樣子?因為古代部落社會,每個人都生活在一個組織當中,這些組織之間彼此互相報仇。一個人實施侵權行為,把人打死了,就視為整個部落的侵權行為。所以你把人打死的侵權行為,不會僅僅視為你個人的侵權行為,在侵權法上被視為是你們家族的侵權行為,視為你們整個部落的侵權行為,所以大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個叫做連帶責任和家庭責任,這是第二個它的特征。

第三個特征,這個年代侵權責任法的第三個特點,就是它的侵權責任的目的。我們經(jīng)常講侵權責任有很多目的,這個時候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目的是什么呢?只有一個目的,就是懲罰目的,就是在那三個時期,你打死人、打傷人,盜竊人家的錢財,一定要讓你承擔侵權責任。為什么要讓你承擔侵權責任?理由是讓你承擔侵權責任,是為了懲罰你的侵權行為,是為了報復你的侵權行為,所以他是站在行為人的角度來講,這跟我們今天講的刑法是一樣的。一個人實施犯罪,為什么要坐牢?坐牢就是為了懲罰犯罪行為人。所以這三個時期,侵權責任法的目的有一個特點,就是它體現(xiàn)了懲罰性。它不是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它是站在行為人的角度,讓你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是為了懲罰你,因為你實施了侵權行為,要懲罰你,才讓你承擔這個侵權責任。所以這是侵權法的這三個時期發(fā)展時期的第三個特點。

第四個特點就是這個時期侵權責任和刑事責任不分。早期,我們經(jīng)常講到了,侵權法是民法,民法跟侵權法是個什么關系?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是個什么關系?我經(jīng)常講,合同法是從我們侵權法當中產(chǎn)生的,刑法也是從我們侵權責任法當中產(chǎn)生的,為什么?因為在這三個時期,犯罪行為就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就是犯罪行為,兩者是完全一致的。法律根本不區(qū)分你打死人、打傷人,是侵權行為還是犯罪行為,也不區(qū)別你把人打死之后,你要支付和解金,要支付血債、命錢,這個血債究竟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這兩者,研究刑法的人,認為它是刑事責任。研究民法的人認為它是侵權責任。所以三個時期,刑法跟民法不分,侵權行為跟犯罪行為不分,侵權責任跟刑事責任不分。所以你看現(xiàn)在的羅馬法的那些教科書講羅馬法的債法的時候他們都講到了后來講的理論:私犯和公犯。私犯和公犯的區(qū)分理論,要到我等下講的第四個階段,即財產(chǎn)階段。前面三個階段,談不上什么私犯,也談不上什么公犯。殺人、強奸、盜竊、搶劫,在這三個階段,它既是侵權行為也是犯罪行為,既是私犯也是公犯,所以這是你要研究刑法,有時候你跟刑法老師講說刑法其實就是我們民法。我們經(jīng)常講民法的淵源,民法有一種淵源,就是刑法。在19世紀有些教師認為刑法是公法,但是今天法國幾乎所有的民法教授都認為刑法算是民法的組成部分,它有一部分是公法的部分,有一部分是私法的部分,它形成混合法,所以刑法它涉及到公共利益,也涉及到是私人利益,它既是公法也是民法。這個觀念跟侵權責任法發(fā)展的前三個階段是高度吻合的,因為在人類歷史上,那些犯罪也罷,那些侵權也罷,其實都是一樣的,就是指那些故意侵權、故意犯罪、殺人、放火、強奸、投毒、搶劫、盜竊。除了民事責任、侵權責任和刑事責任不分,刑法跟民法不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不分之外,這個年代主要都是故意的,還沒有所謂過失侵權行為。這個年代的侵權行為、犯罪行為都是故意的。所以在早期殺人、放火、強奸、投毒、搶劫、打傷人、打死人,既是典型的犯罪行為,也是典型的侵權行為。這些行為都有一個共同點,什么共同點呢?都是故意行為。所以歷史上你要知道侵權行為,最早的是故意行為,故意打傷人、故意打死人、搶劫、搶奪、強奸、放火等等。

這就是這個年代就是侵權法的第三個發(fā)展,前三個階段。它有四個共同點,第一個,你的責任是結果責任,你的侵權責任建立在你的侵害行為引起的損害后果的基礎之上,不是建立在你的過錯的基礎之上。第二個,你的責任是連帶責任、集體責任。除了你本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本人要承擔責任之外,你的家族、你的家庭成員一律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個,我剛才講到了,為什么要你承擔責任呢?目的是為了對比實施懲罰,讓你為你實施的侵權行為付出代價。第四個,侵權責任等于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于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等于犯罪行為。這個年代沒有,后來羅馬法上講到了私犯、公犯的區(qū)分,私犯跟公犯都是一個東西,所以是這么一個時期,最后一個發(fā)展階段,就進入到我們今天講到的侵權的損害賠償?shù)臅r代,就是侵權法的最后一個發(fā)展階段。

六、侵權責任法發(fā)展的第四個階段:侵權損害賠償?shù)臅r代

前面三個階段最后進入到了第四個階段,就是羅馬法上的叫什么?我們羅馬法上有個法律叫阿奎利亞法。公元三世紀左右,羅馬法上的侵權責任法,開始進入到我們現(xiàn)在很熟悉的侵權責任法。這個時期,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利益范圍沒有太大的變化。因為公元三世紀古羅馬時代它是個奴隸社會,保護的利益范圍沒有什么太大的變化,還是你的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你的生命、身體、健康,你的名譽,你的自由,就這么多。但是侵權責任法的保護方式開始發(fā)生重大變化,所以它的變化不是利益保護的范圍有變化,它利益保護范圍還是這么多:自由民的自由,自由民的生命、身體和健康,自由民的名譽權,還有他的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但是保護方式它發(fā)生變化,什么變化呢?開始產(chǎn)生我們今天講到的過錯責任。公元三世紀羅馬法開始形成我們今天講到的過錯責任,不再堅持我們前面講到的集體責任、連帶責任,它不堅持。公元三世紀社會逐漸文明,你把人打死,你侵犯人家財產(chǎn)權,法官要問,你現(xiàn)在讓我責令行為人對你承擔責任,你必須證明被告有過錯。那這個時候法官開始把過錯當作被告承擔責任的根據(jù),不再把損害當作讓被告承擔責任的根據(jù)。所以公元三世紀阿奎利亞法,它首先確立了過錯責任制度,這是第一個,放棄了之前的結果責任理念。

第二個變化是什么呢?公元三世紀左右,除了法官認為你殺人、強奸、放火、盜竊這些故意侵權之外,法官逐漸認可了過失侵權。你們看英美法的侵權法都會講歷史,但是英美侵權法講的歷史是trespass侵權和case侵權,它是兩種不同類型的侵權。但是羅馬法,大陸法系講的就是從故意侵權到過失侵權的轉變。在第四個階段之前,一切侵權行為都是故意侵權。但是到了第四個階段,損害賠償階段的時候,轉變了,侵權責任法除了責令故意侵害人家利益的人承擔侵權責任之外,你這個人只要侵犯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財產(chǎn)權,即便你不是故意的,你仍然要承擔侵權責任,那你看這年代產(chǎn)生的過失侵權,過失侵權就是從第四個階段開始產(chǎn)生的。這大家可以看看。羅馬法上的故意侵權叫什么呢?法國法是正宗的羅馬法,法國民法典上的這個詞我們給大家看看,所以你要懂這一套,我剛才意思就是說侵權法的發(fā)展,它的歷史完全被法國法承受了,所以法國法上在1804年用的詞,就是羅馬法的詞,這兩個詞大家可以看看,這是法國民法典,1804年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第三卷,第四篇第二章,它的標題就叫侵權和準侵權。什么意思?侵權是故意侵權,這個侵權是狹義的。準侵權就是過失侵權。這兩個概念是地地道道的羅馬法的概念,知道這意思吧?就是阿奎利亞法時期侵權法發(fā)展的第四個階段,產(chǎn)生的結果。就是侵權法對利益的保護,雖然它保護的利益范圍沒什么變化,但是保護方式它發(fā)生了變化。傳統(tǒng)的通過故意侵權來保護你的生命權、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之外,它還通過準侵權,就是過失侵權來保護你的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免受侵害。那就是它的保護方式,你看現(xiàn)在開始改了,就是在故意侵權之外,承認了過失侵權的存在。這個在侵權法上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就是一個人,你侵犯人家利益,哪怕你不是故意的,你是有過失,你在侵犯別人利益的時候,你沒有盡到善良家父的行為標準,你仍然要承擔侵權責任。這個是第四個階段,就我剛才講到的賠償階段,這個階段在羅馬法上,就是公元三世紀到公元六世紀,它在公元三世紀的阿奎利亞法上,就已經(jīng)有文獻來記載。這是第二個變化,到了最后一個階段就是故意侵權,除了保護你的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之外,它多了一個保護途徑,就是你這個人,即便你侵犯人家利益的時候,不是故意的,你只是不謹慎、不小心,你侵犯人家利益,過去是沒有責任的,現(xiàn)在你仍然要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個變化就是在這個階段,侵權責任法逐漸形成了一般侵權的理論,故意侵權和過失侵權,從高度具體的侵權,逐漸形成了一般過錯侵權責任制度。所以我們今天講到的法國民法典1382條。張新寶教授不是把它叫做一般條款嗎?一般條款實際上在法官從來不叫一般條款的。法國人叫做一般過錯侵權者,從這個年代開始,逐漸形成了。所以阿奎利亞法時代開始形成第三個理論,就是一般過錯侵權責任的理論。這是它的第三個。

第四個,在這個年代,侵權法的目的開始發(fā)生變化。之前你讓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你是為了懲罰被告的侵權行為。但是到了這個階段,有一個法國的教授講,至少阿奎利亞法、十二銅表法,他說其實已經(jīng)有些條款,它不是從懲罰的角度來規(guī)定的,是從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的角度規(guī)定的,這個新角度就開始了,所以侵權法的目的是為了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個觀點他說在十二銅表法上的某些條款當中已經(jīng)有規(guī)定,但是在那個里面只是例外。到了阿奎利亞法時期,就公元三世紀時期,基本上侵權法的目的就已經(jīng)脫離了懲罰的目的,而逐漸轉向到了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問題。這是侵權法的發(fā)展的大致就是這四個階段。此后的新發(fā)展一直遵循第四個階段,一直發(fā)展到1804年法國民法典時期,然后又跨過一個世紀到19世紀中后期20世紀初期,侵權責任法的重大變化發(fā)生在19世紀末期、20世紀初期,在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期,侵權法就這么停留在羅馬法時代的第四個時期。

此后中世紀是這個樣子,近代是這個樣子,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也是這個樣子。1804年到19世紀第二次工業(yè)革命開始之前,侵權法一直就是這個樣子,沒有任何變化。所以你像法國1804年民法典上這幾個條款是從哪里來的?來自17世紀,法國民法典之父Pothier,在17世紀寫了一本著名作叫《自然秩序當中的民法》。他也就把侵權法這么歸納起來:故意侵權、一般過失侵權,再加上一些具體的侵權。因此18世紀是這樣子,所以法國1804年那幾個條款,尤其是1382、1383條,它就是抄自十七世紀Domat的《自然秩序當中的民法,》而《自然秩序中的民法》就是來自于羅馬法、阿奎利亞法時代我講的第四個階段,所以此后侵權法的歷史一直到1804年之前都是一樣的,沒有任何大的變化。

因為這樣的原因,我們下一個講座就給大家介紹法國1804年的民法典,我們給大家先翻譯,看看這一條款是怎么辦的。第二,我們給大家評論這些條款什么意思?第三個,我們給大家介紹這些條款,此后隨著第二次工業(yè)革命的發(fā)展,它怎么樣逐漸發(fā)生了重大變化。所以最后法國民法典1382條至1386條到了工業(yè)革命后期,就是19世紀末期,它的條款的含義完全變了,它的形態(tài)完全變了。它跟1804年相比還是那五個條款,但是它的性質、理論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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