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如何理解和運用以上法條規(guī)定的情事變更?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情勢變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畢前,合同賴以訂立的客觀情勢發(fā)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異常變動,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xù)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誠實信用,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后果時,則應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
二、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一)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1. 須有不屬于不可抗力或者商業(yè)風險的情勢異常變動的事實。主要包括等價關系的嚴重破壞(如嚴重的通貨膨脹,原材料價格的大幅上漲)和合同目的不達(如政府經濟政策的調整)兩種類型;2. 情勢變更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畢前。 3. 情勢變更的發(fā)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 4. 情勢變更是當事人于締約時所不可預見的。 5. 情勢變更使繼續(xù)履行原合同將顯失公平。 (二)情勢變更之適用條件的理解 1. 須有不屬于不可抗力又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情勢異常變動的事實?!扒閯荨奔醋鳛楹贤A或環(huán)境的一切客觀事實,“情勢變更”即合同基礎或環(huán)境在客觀上的異常變動。對此,應作如下理解: (1)情勢的變動應不屬于不可抗力。原因在于,如果合同成立后發(fā)生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或者難以履行的,用不著適用情勢變更制度。(a)債務人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債務人可以直接援用《合同法》第117條全部或者部分免除違約責任。(b)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94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解除合同,一方給對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可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情勢的變動應不屬于正常的商業(yè)風險。原因在于,合同是當事人進行未來計劃的工具,合同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對正常的商業(yè)風險予以分配。正常的商業(yè)風險應由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 〖例一〗甲、乙于2008年1月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出售某草莓1萬斤,每斤5元,交貨時間為2009年4月。此例中:(a)如果2009年4月草莓的市場價格為每斤7元,合同的存在意味著草莓市價上漲的風險根據合同由甲承擔,甲不能據此主張情勢變更。(b)如果2009年4月草莓的市場價格為每斤4元,則意味著草莓市價下跌的風險由乙承擔,乙不能抱怨不公平,因為合同就是用來讓一方為“不太嚴重的”不公平埋單的制度。 〖例二〗職業(yè)炒家鐘某與甲簽訂合同,約定甲交給鐘某5億元炒股,成本由甲承擔,鐘某提成利潤的50%;虧損額在五百萬元以下的,鐘某不承擔責任,虧損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鐘某承擔20%的責任。正當鐘某信心百倍之時,中國股市積累的問題發(fā)生總爆發(fā),股票指數由一萬一千點跌至一千一百點。此例中:鐘某不得援用情勢變更原則,這是正常的商業(yè)風險(“股市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3)合同賴以訂立的客觀情勢之變動須達到異常的程度??煞譃閮深悾海╝)等價關系的嚴重破壞(如嚴重的通貨膨脹,原材料價格的大幅上漲)。普通的貨幣貶值、原材料價格的一般波動、一般的市場供求變化都屬于正常的商業(yè)風險,因而不屬于情勢變更。(b)能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勢變動,如政府經濟政策變動,提供勞務合同的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等。 〖例三〗2008年1月1日,甲給乙借款100萬美元,無利息,約定乙于2010年返還甲1000萬盧布。合同訂立時美元與盧布的比率為一比十,臨近還款時,盧布大幅貶值,美元與盧布的比率為一比五十。此例中:盧布幣值的狂跌,構成情勢變更,甲有權請求變更合同。 〖例四〗武漢煤氣公司與重慶儀表廠于1991年1月簽訂購買1萬臺煤氣表的合同,約定每塊煤氣表價格40元,交貨期限為1993年1月。當時,制造煤氣表的原材料鋁的價格為每噸4千元。1992年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國的南海邊化了一個圈,鋁的市場價格暴漲為每噸1萬6千元。此例中:鋁的價格大幅上漲構成情勢變更,繼續(xù)按照原合同履行,將會導致重慶儀表廠的生存毀滅。 〖例五〗鐘某于2008年1月與東風汽車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鐘某購買200臺C5小汽車,用于北京經營出租。合同訂立后,汽車交付前,北京市政府公布新增汽車排放標準,C5小汽車按照新的規(guī)定不能上路運營。此例中:由于政府的政策調整,鐘某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情勢變更,鐘某有權請求法院解除合同。 〖例六〗2008年7月1日,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與職業(yè)球員鐘某簽訂合同,約定國安雇傭鐘某10年,年薪500萬元。2008年8月1日,鐘某在中場休息時因飲用了球迷送的飲料,發(fā)生中毒,喪失運動能力。此例中:情勢變更相當異常,構成情勢變更。如果鐘某還有利用價值,國安可以考慮變更合同,比如將年薪調整為每年3萬元;如果鐘某沒有利用價值,國安可以考慮解除合同(暫不考慮NBA的規(guī)則)。 2. 情勢變更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畢前。對此,應做如下理解: (1)合同訂立前已經發(fā)生的事件,原本就是雙方訂立合同時作為參照的合同基礎,合同訂立后,情勢未曾發(fā)生過變更。此時沒有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余地,符合構成要件的,可以適用顯失公平、欺詐、重大誤解等制度解決。 〖例七〗炊具生產企業(yè)甲與乙商場簽訂高壓鍋買賣合同,約定每個高壓鍋價格80元。合同訂立時,制造高壓鍋的鋼材價格已經由每噸3000元上漲到9000元,甲誤以為鋼材的市場價格為3000元每噸。此例中:(a)甲可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合同;(b)如果甲的錯誤是因為乙的欺詐發(fā)生的,甲可以欺詐為由撤銷合同;(c)如果乙利用了自己的優(yōu)勢,或者利用了甲的無經驗、輕率,使合同于訂立時顯失公平,甲可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合同。(d)甲唯獨不能依照情勢變更有所主張。 (2)合同履行完畢后發(fā)生情勢變更的,對當事人而言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并且,合同常常因為履行完畢而消滅;最后,如果合同履行完畢后發(fā)生情勢的異常變動也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大家都翻老賬,后果不堪設想。 〖例八〗鐘某將自己的房屋以2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李某,鐘某交付房屋且辦理了過戶登記,李某支付了全部價款。此后,溫州炒房團在政府保9%增長措施的配合下,半年內使房屋價格實現了翻兩番(假設貨幣無相應幅度貶值)。此例中:情勢變動固然異常,但合同已經履行完畢,鐘某不得主張情勢變更。 3. 情勢變更的發(fā)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對此,應做如下理解: (1)如果情勢的變更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則其發(fā)生表明該當事人具有過錯,自應遭受其損失,沒有特殊保護的必要,其不得主張情勢變更。該方當事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例九〗某培訓學校因克扣拖欠老師工資,教師因此集體罷課,導致數百名培訓學員不能如期上課。此例中:情勢的變動可歸責于該培訓學校,其不得援用情勢變更請求解除與學員的培訓合同。而是應當對學員承擔違約責任,學員如果忍無可忍,倒是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4條的規(guī)定解除合同。 (2)一方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情勢變更的,遲延履行一方不得援用情勢變更原則。 〖例十〗“地王”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因為資金鏈斷裂,在建工程中途停工,不能按照合同約定于2009年3月1日向業(yè)主交付房屋,“地王”公司于2010年7月1日起訴,請求法院適用情事變更,解除與500名業(yè)主的房屋買賣合同。理由是自2009年3月至2010年6月期間,建材的價格上漲了五倍。此例中:“地王”公司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情勢異常變動,地王無權援用情勢變更。 4. 情勢變更是當事人于締約時所不可預見的。這一要求的內涵是:預見的主體是因情勢變更而遭受不利益的一方;預見的內容為情勢變更發(fā)生的可能性;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之時,預見的標準為主觀標準(即以遭受不利一方當事人的實際預見能力為準)。如果當事人于訂約時能夠預見情勢變更,則表明他承擔了該風險,不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例十一〗鐘某欠賭債20萬元,如若不還性命難保,鐘某有一套房屋,市場價格20萬元,鐘某此前曾經聽在國土局工作的親戚透露說,“地王”房地產公司十有八九會征用該地段的土地,屆時,該房屋的價格將增至50萬元。鐘某為了還債,仍以2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房屋交付后,在辦理過戶登記過程中,開發(fā)消息公布,此房屋的市價果然漲至55萬元。此例中:鐘某于訂立合同時已經預見到了情勢的變更,仍然訂立合同,表明其原意自甘冒險,鐘某無權主張情勢變更。 5. 情勢變更使繼續(xù)履行原合同將顯失公平。其含義是,情勢變更后,如果仍然依照原理的合同條款履行合同,將以犧牲一方的巨大利益為代價而使對方獲得巨額利益。 6. 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正確適用<合同法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確需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司法考試中如果涉及,就回答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核。 三、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及其法律效果 (一)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自不待言。 (二)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起訴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決權”,有權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預合同關系。 1.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預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解除合同。 2. 合同目的可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合同。 (三)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這是不可歸責于他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