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電動自行車 因其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被稱為“馬路殺手” 盡管監(jiān)管部門啟動重拳整治行動 但因生產經營企業(yè)玩“躲貓貓” 其街頭蔓延趨勢仍未有效遏制 一位職業(yè)打假人打的這場官司 或許能對有關企業(yè)產生震懾 0 1 一職業(yè)打假人 購買15輛超標小鳥電動自行車 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小鳥公司“退一賠三” 2016年11月,職業(yè)打假人、太原市民邢志紅在該市一車行購買了由小鳥車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鳥公司)生產的小鳥牌電動自行車15輛,型號為TDT293Z(萌萌噠M-2D),每輛單價為4100元,價款共計61500元。車行開具了“小鳥電動車專用票”。 涉案小鳥電動自行車隨車附帶有合格證、產品說明書、助動車銷售(保修)登記單等,說明書、合格證上標明“執(zhí)行標準GB17761-1999”,說明書上技術參數指標都在國家標準范圍內。 從外觀可以看出,涉案電動自行車沒有腳踏騎行裝置。 其后,邢志紅單方委托山西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所對涉案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最高車速、整車重量、蓄電池標稱電壓、制動性能等項目不合格。 2017年7月25日,邢志紅以所購電動自行車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合理危險,實為典型的“馬路殺手車”,侵犯了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權為由,將小鳥公司起訴至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小鳥公司退還貨款61500元,并支付三倍賠償金181500元。 0 2 電話咨詢小鳥售后 對方明確告知 幾秒鐘就能解除限速 起訴后,2017年9月28日,邢志紅針對車速問題通過電話咨詢了小鳥電動車售后服務人員。 售后人員明確告知了如何解除限速的方法,即:先關閉電源,捏住一個剎車手柄,捏到底;然后打開電源,5到8秒中之后松開手柄,就解鎖成功。 以下為電話錄音:
調速后的自行車 邢志紅又將解除限速裝置后的電動車送至權威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報告顯示整車重量、蓄電池標稱電壓、最高車速、制動性能等高出執(zhí)行標準GB17761-1999,尤其是否決項目最高車速、制動性能嚴重超標。 0 3 法院認定涉案電動車 超速超重存在安全隱患 支持“知假買假” 判令小鳥公司“退一賠三”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邢志紅將上述錄音也作為證據向法院進行了提交。 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小鳥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存在缺陷,存在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危險,且在生產經營電動車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 對于被告所生產的電動車預留有提高車輛速度的限速裝置的行為,法院認為也違反了國家《電動自行車補充技術要求》規(guī)定。該情形從原告與其售后人員通話中得到佐證。解除限速裝置后整車速度得到大幅度提升,增加了駕駛者的危險。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鳥公司以原告是職業(yè)打假人為由提出了抗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購買涉案電動車是為了進行轉賣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即使原告存在“知假買假”的情形,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對消費者的購買動機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沒有將“知假買假”的消費者排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之外,故被告關于原告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辯解,沒有法律依據。 2018年4月28日,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小鳥公司退還原告貨款61500元,原告向小鳥公司退還所購電動車;小鳥公司賠償原告184500元。 0 4 小鳥公司提起上訴太原中院以事實不清為由 裁定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法院重審再次判令“退一賠三” 小鳥公司再次提起上訴 小鳥公司不服,向太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8年9月26日,太原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撤銷原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理由是“……本案中,小鳥車業(yè)有限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是否存在缺陷,小鳥公司在銷售中是否存在欺詐;邢志紅多次購買涉案電動自行車是否用于消費還是其他,邢志紅是否屬于《消費》中的消費者,查清上述事實后依法作出判決?!?/p> ?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重審再次認定:涉案小鳥電動車存在安全缺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生產的電動自行車在設計上、生產上存在一定缺陷,有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據被告小鳥公司提交的由國家輕型電動車及電池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出具的兩份檢驗報告的鑒定結論來看,檢驗樣品均符合GB17761-1999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但檢驗報告中也對整車重量(重量)、腳踏行駛能力、輪胎寬度以及電動車后反射器、側反射器、腳踏反射器等項評定為不合格。 據原告邢志紅提交的檢驗報告顯示,電動車在解除限速裝置后,最高車速、整車重量、蓄電池標稱電壓、制動性能均超過國家標準,無疑增加了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與損害擴大風險。 ? 小鳥公司在銷售中構成欺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小鳥公司生產的電動車最高車速、整車重量、蓄電池標稱電壓、制動性能均超過國家標準,且與產品說明書技術參數不符。特別是故意隱瞞電動車預留有提高整車速度裝置的事實,在經過消費者咨詢后,即可獲得解除裝置得方法,大大增加了消費者駕駛時的風險。 針對上述情況被告沒有采取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費者,反而故意隱瞞,存在虛假宣傳,有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還需要強調的是,銷售者欺詐購買者是銷售者的單方行為,購買者是否知悉,并不影響銷售者欺詐行為的構成。 ? 原告屬于消費者 法院審理認為,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對消費者的主觀購買動機作出規(guī)定,也沒有將“知假買假”的消費者排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之外。不能因為職業(yè)打假者的目的是為了獲利,法院就駁回職業(yè)打假者的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獲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獲取的是合法利益,法院保護合法利益,無可厚非。 法院在判決書中強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每一起消費者針對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的行為提起訴訟,都會或多或少的促使生產銷售者更加重視產品質量,促使消費者更加關注產品安全,進而使法律的規(guī)定得到進一步的落實。 4月26日,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重審判決,依然支持支持了原告的“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小鳥公司退還原告貨款61500元,原告向小鳥公司退還所購電動車;小鳥公司賠償原告184500元。 5月13日下午,邢志紅的訴訟代理人張曉紅向《中國消費者報》表示,他剛剛從萬柏林區(qū)法院獲知,小鳥公司已就該案再次提起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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