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與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根據現行稅法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不是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如果是個人的,也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伙人是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政策依據是兩個文件: 一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yè)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yè)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印發(fā),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合伙企業(yè)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yè)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所以,問題中說的情況,就是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為個人,和個人獨資企業(yè)一樣,雖然掛著企業(yè)之名,實際上只需要考慮個人所得稅。 第二,為什么是2%的個人所得稅?前面的文件中已經提到,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在最近一次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中,也繼續(xù)保持了五級稅率的設計,里面并沒有2%的稅率。 所以,2%肯定不是正常的稅率,只能是核定征收方式下產生的征收率。 因為個人往往有意不提供或者難以提供賬目,導致不能準確核算個人的所得額,一般情況下,稅務部門會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測算出應稅所得,比如10%的應稅所得率,在各地比較常見。此時,不同的總收入對應原始稅率表上的不同檔次,會形成不同的實際稅負率: 收入30萬,稅負率為0.5%。 收入30萬-90萬,稅負率0.5%-0.83%。 收入90萬-300萬,稅負率0.83%-1.65%。 收入300萬-500萬,稅負率1.65%-2.19%。 很明顯,2%的稅負率出現在最后這一檔。 有的地方出于簡便征管考慮,干脆規(guī)定了具體的征收率,里面一般都會有一檔2%的征收率。比如,2018年12月,黃山市稅務局發(fā)布公告,按行業(yè)或項目調整并簡并征收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簡并為0.5%、1%、1.5%、2%四種。維持原1.5%征收率不變,原1%征收率部分調整為0.5%,原2%征收率調整為1%,原2.5%、3%、3.5%、4%四種征收率調整為2%。 這樣一來,出現按照2%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不足為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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