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轉讓一輛1月份購入的汽車,該項轉讓行為能否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計算并繳納增值稅。有人認為應“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計算并繳納增值稅”,也有人認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這是一個典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繳增值稅的事項。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在增值稅處理上需要按照固定資產類型、固定資產取得時間以及特別規(guī)定,區(qū)分三種情形分別處理。 第一種情形:2016年全面營改增前即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這部分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增值稅的處理,應當依據《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實行簡易征收。由于近年來增值稅率持續(xù)調整,需要注意不同納稅義務時間執(zhí)行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敦斦俊叶悇湛偩株P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進一步明確,“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對于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則是按照《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印發(fā))相關規(guī)定計算并繳納增值稅。 第二種情形:2016年全面營改增前是營業(yè)稅納稅人。這部分納稅人在2016年全面營改增后,已成為新的增值稅納稅人,其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依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對于該部分納稅人銷售2016年營改增后取得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則需要按照《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文件規(guī)定,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實行簡易征收。 第三種情形: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特定固定資產。對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般需要按照納稅人類型和固定資產取得時間來判定如何計算并繳納增值稅,但是對于一些特定的固定資產,稅法卻給予了特別的規(guī)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guī)定,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直接將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無論是否納稅人自己使用過的,均歸入舊貨范疇,其應納增值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 結論:對于案例中的某公司轉讓2019年1月份購入的汽車,盡管是納稅人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但在稅法上歸屬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納稅人此項銷售行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guī)定,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凡人說稅,稅與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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