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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反映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那就是法律對“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的規(guī)定了。 如果您在債權管理中出現(xiàn)疏忽,超過了這個“時效”與“期間”不主張權利的,則很可能因此輸?shù)艄偎?,失去尋求法律保護的機會。 那么一提到時效,常常會聽到“訴訟時效”、“保證期間“、“保證時效”這三個詞,它們究竟有什么區(qū)別?有哪些注意事項? 其實這些并不難理解,放輕松,下面筆者用最簡單的辦法讓您秒懂。 訴訟時效 1.法定期限 訴訟時效是法定的,民法總則中明確規(guī)定了一般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3年(當然,不是所有權利的訴訟時效都是3年),那你想在合同里約定成2年零11個月或者3年零1天就是無效的,約定提前放棄訴訟時效更是無效的。 2.超時效的效果是被告獲得抗辯權,而非權利消滅。(這時候你還是有一線生機的) 如果你是超過訴訟時效才去起訴的,法律是不想保護你這種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了,不過這時候法律還沒有到嫌棄你討厭你的地步。 法律規(guī)定,你超過了訴訟時效,你的權利并沒有當然滅失,而是被告產(chǎn)生了一個為你量身打造的抗辯權叫訴訟時效抗辯權,這個抗辯權可以理解為專門對付請求權的一種權利,它只要一行使,首先標志著原告的勝訴權算是玩完了。 不過既然是權利,那就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選擇放棄。如果運氣好,被告是一個高尚的人放棄了這個抗辯權,那原告仍然可以狠狠的訴了。 3.可變期間(中斷、中止、延長) 張三和李四是多年好友,李四在張三手里分期付款買一臺挖掘機,欠的貨款一直沒還。 眼看還差半年就要超訴訟時效了,張三提著兩瓶酒去找到李四,兩人邊喝邊聊起以前美好的回憶不禁潸然淚下,李四對張三說再給他2年時間,掙了錢一定還!張三被李四的真誠打動,愿意再等李四2年,可眼看就要超時效了,怎么辦? 還好張三的老婆是律師,她告訴張三,你只要這時候給李四發(fā)一張催款函,讓李四在回執(zhí)上簽字,你就能中斷時效了,時效會重新起算。你一定要把有李四簽字的催款函回執(zhí)原件留存好,到時候主動提交給法官就行。 李六欠張五的錢一直沒還,眼看還有7個月就要超過時效了,這一天,張五終于決定要起訴李六,可就在去法院的路上突然出了嚴重的車禍。萬幸搶救及時,保住了性命,但一直昏迷在醫(yī)院病床。 直到有一天到張五恢復了意識,守護在床邊的老婆激動的握著張五的手說道:“親愛的你知道嗎,你足足昏迷了8個月終于醒了,真是嚇死我了!” 張五也激動的一邊握著老婆的手,一邊流著淚,說道:“老婆,不好了!我背著你借給了李六3萬塊錢他一直沒還,現(xiàn)在我的請求權超訴訟時效了!” 做律師的張五老婆先給了張五一巴掌,然后安慰道: 首先,你背著我偷偷借錢的事情我就不追究你了。其次,你并沒有超過時效,你的情形符合時效中止的法定情形,因為你情形屬于《民法總則194條》列舉的使用時效中止的情形。你的時效計算應該是在還剩6個月到期時中止,你恢復行為能力后恢復起算。也就是說,你昏迷的第二個月的時候時效還剩6個月,這時候時效就中止了,你現(xiàn)在醒來了,從明天開始時效就恢復累計了。 綜上所述,你現(xiàn)在還有6個月的時間才會超過時效,到時候拿著你的病例給法官看就行了。 李八欠張七的錢一直沒還…… 抱歉,時效延長的例子真的不好舉(這里的延長指的是法定的“訴訟時效延長”情形,不是單純的形容詞“延長”)。 法律中的規(guī)定翻譯過來是這樣的:權利人有其他沒在法律中明確列舉的正當理由,未能及時行使權力的,法院可以酌情、適當延長訴訟時效。 由于法律中并沒有明確列舉出可延長時效的事由有哪些,筆者雖能檢索到有人因為被告惡意逃廢債找不到人主張權利錯過時效,后法院以該理由延長了時效((2017)黑05民終760號案),但真不能保證誰出現(xiàn)同樣的情形,法院都一定都會同意延長時效。 所以結論是,注意力還是放在中斷時效上吧,別挑戰(zhàn)等到期后找個正當理由延長時效。 4.《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修改后,溯及力問題 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正式適用,一般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由2年改為了3年,溯及力的規(guī)律為: 以2017年10月1日為標桿: 2017年9月30日前,按《民法通則》已經(jīng)超時效的,必然是不會溯及; 2017年9月30日前,按《民法通則》也還沒有超過時效的(包含中斷、中止情形),那就自動溯及為自時效起算日起算3年時效。 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責任與連帶責任保證有不同的地方,本文只說最常見的連帶責任保證) 1.可以約定 不同于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是可以進行約定的。 不過,如果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的話,這時候法律就幫你規(guī)定好了: 約定不明的,視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沒有約定的,視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擔擔保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視為約定不明;約定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視為沒有約定)。 2.除斥期間,過期即權利消滅。 請跟我一起唱:“后來終于在眼淚中明白,有些人一旦錯過就不再?!?/p> 這個詞字面上真的不好理解,生活中誰會也用得到”除斥”這個詞? 所以還是舉個例子來區(qū)分:
3.不變期間、一次主張、單獨主張(連帶責任保證人情形) 在保證期間內(nèi),只要主張過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那這個保證期間就灰飛煙滅了,當天起立即進入對應保證合同的3年訴訟時效了(《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這時候就適用法律對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就行了。 這里要注意“單獨主張”,不論是為了保證期間還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不要光催告完主債務人就不管保證人,一定要單獨給保證人發(fā)《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不然就等著超期間或者超時效吧。 保證時效 首先這個詞并不是存在于法條中的一個詞,所以并沒有一個準確的法律意義上的解釋。它一般在兩種情形下出現(xiàn):
小編是十分反對有人使用“保證時效”這個詞的,法律都已經(jīng)如此復雜了,干嘛還要再造這種極容易讓人混淆的新詞,來折磨非法律專業(yè)人士呢! 超綱題解讀 有一種比較復雜的情況: 比如一般債權訴訟時效為3年,從從屬的保證合同約定了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屆滿后4年,那么債權人3年都沒主張權利,在債務履行屆滿3年6個月的時候能不能找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呢? 這個問題真要展開說可以參照《人民司法》2015年24刊的一篇文章《超過主債務訴訟時效的約定保證期間合法有效》,這是一篇萬字長文,我在這里就只說重點了: 首先保證期間約定4年是有效的,因為《擔保法》和《擔保法解釋》都沒說不可以(這個理由是不是很棒?)。 但是,保證人手上一共有3張牌(預警,以下開始有超綱知識),
那么回到問題,也就是說第3年6個月的時候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了,保證人就可以拿他的第三張牌來抗辯了。 所以,答案為:保證期間約定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保證人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那就不能主張履行保證責任了(喪失勝訴權了)。 這個問題給了我們一個啟示:保證合同上約定個3年以上的保證期間,作用并不是很大。 搞清楚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在債權管理中具體應當如何做來規(guī)避風險?請持續(xù)關注法閣工程機械,我們會在后續(xù)推出切實有效的解決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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