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因各種原因出售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出售固定資產該如何繳納增值 稅呢? 先看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08〕170 號文件、國稅函〔2009〕90 號文件、財稅 〔2014〕57 號文件規(guī)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按照簡易辦法依 照 3%征收率減按 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 專用發(fā)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 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 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應交增值稅=含稅售價/(1+3%)*2% 簡言之,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 3%征收率減按 2%征收 增值稅;購進時允許抵扣進項稅,按照適用稅率 17%征收。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 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170 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 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 征收增值稅。簡而言之,就是如果購進固定資產時,稅法規(guī)定允許抵 扣進項稅,不管企業(yè)有沒有實際抵扣進項稅額,銷售該項固定資產時, 按照適用稅率 17%征收。 應交增值稅=含稅售價/(1+17%)*17% 小案例: 2014 年某企業(yè)購進設備一臺作為固定資產(此時動產固定資產 進項稅允許抵扣)取得普通發(fā)票,注明價稅合計為 58.5 萬元,2016 年出售該設備,出售價款 30 萬元,那么該企業(yè)出售此設備應繳納多 少增值稅? 應繳納增值稅=30/(1+17%)*17% =4.36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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