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務院出臺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針對此條例的內容,小編總結出以下幾個方面試用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知識點: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yè)人員公布。 2.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qū)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參考法規(guī)、標準: GB/T 29639-2013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AQ/T 9002-2006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 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 (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發(fā)生重大變化;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fā)生調整;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fā)生重大變化;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fā)生重大變化; (五)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fā)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qū)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 1. 國家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2.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qū)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yè)或者微型企業(yè)等規(guī)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xié)議。 工業(yè)園區(qū)、開發(fā)區(qū)等產業(yè)聚集區(qū)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3.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yè)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4.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2.規(guī)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1. 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訓練。 2.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參考法規(guī)、標準 AQ/T 9008-2012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培訓及考核規(guī)范 1.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qū)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2.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通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tǒng)報送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情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參考法規(guī)、標準: 突發(fā)事件應急演練指南 AQ/T 9007-2011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 AQ/T 9009-2015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guī)范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告事故情況: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fā)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1.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導致發(fā)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擴大,或者在本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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