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抵扣(14問) 3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際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不能。納稅人提供國際旅客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政策。相應地,購買國際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38.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抵扣時,需要注意什么?(海南稅務) 答: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抵扣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只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才可以抵扣進項稅。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或免稅,上環(huán)節(jié)運輸企業(yè)提供的國際運輸未繳納增值稅,也就不存在下環(huán)節(jié)進項抵扣的問題; (二)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電子普通發(fā)票外,其他的旅客運輸扣稅憑證,都必須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證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納稅人手寫無效; (三)航空運輸?shù)碾娮涌推毙谐虇紊系膬r款是分項列示的,包括票價、燃油附加費和民航發(fā)展基金。因民航發(fā)展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企業(yè)的銷售收入。因此計算抵扣的基礎是票價加燃油附加費; (四)除扣稅憑證和進項稅計算方法的特殊規(guī)定外,對于旅客運輸?shù)倪M項稅抵扣原則,需要符合現(xiàn)行增值稅進項抵扣的基本規(guī)定。比如用于免稅、簡易計稅的不得抵扣;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五)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個人發(fā)生的旅客運輸費用,屬于可以抵扣的范圍。對于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人員發(fā)生的旅客運輸費用,應由用工單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是勞務派遣單位抵扣。
39.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憑哪些發(fā)票抵扣增值稅? 答:(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5)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40.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哪些?(湖北稅務)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6號公告,納稅人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41.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如何判斷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執(zhí)行日期?(湖北稅務) 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實際發(fā)生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并取得2019年4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42.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公路、水路客票的,如何判斷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執(zhí)行日期?(湖北稅務) 以客票上注明的運輸服務提供日期判斷。票面注明服務提供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的,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43.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答:是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目前暫允許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4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哪些種類?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4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進項稅額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4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4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鐵路車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49.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按規(guī)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何申報?(湖北稅務) 納稅人應根據(jù)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種類,分別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 (一)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應欄次。 (二)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三)本期用于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合計,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0欄。
四、加計抵減(51問) 50.本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新出臺了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其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產(chǎn)、生活服務業(yè)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用于抵減應納稅額。
51.符合哪些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湖北稅務) 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的。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1.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銷售額占比的計算區(qū)間,按以下情形分別確定: (1)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例1】某物業(yè)公司于2018年1月成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提供物業(yè)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則該納稅人從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例2】某物業(yè)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其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間提供物業(yè)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則該納稅人從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例3】某物業(yè)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其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間提供物業(yè)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則該納稅人從2019年4月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52.什么是增值稅加計抵減?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一般納稅人可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53.納稅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注意什么?(海南稅務) 答:納稅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即使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也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二)四項服務銷售額是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shù); (三)關于銷售額占比的計算區(qū)間,2019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設立的新老納稅人,應按照以下方法區(qū)分處理: 1.4月1日前成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間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計算; 2.4月1日以后成立的納稅人,由于成立當期暫無銷售額,無法直接以銷售額判斷,因此,成立后的前3個月暫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在經(jīng)營期滿3個月以后,再按照3個月的銷售額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3個月的銷售額比重超過50%的,自第4個月開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此前未計提加計抵減額的3個月,可按規(guī)定補充計提加計抵減額; 雖然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但在確定主營業(yè)務時參與計算的銷售額,不只包括納稅人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其在小規(guī)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可參與計算。例:某納稅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自2018年4月開始計算; 新成立的納稅人,成立后的前3個月未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如果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在當年內自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往后計算3個月來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四)加計抵減政策按年(指會計年度,下同)適用、按年動態(tài)調整。一旦確定適用與否,當年不可調整。下一年度,納稅人需要以上一年度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來重新確定該年度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五)如果納稅人滿足加計抵減條件,但因各種原因并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允許納稅人在此后補充計提,補充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再追溯抵減和調整前期的應納稅額,但可抵減以后期間的應納稅額。
54.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這里的執(zhí)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
55.加計抵減政策在執(zhí)行期限上有什么規(guī)定?(海南稅務) 答:加計抵減政策作為一項階段性稅收優(yōu)惠,執(zhí)行期限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是指2021年12月31日。
56.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è)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yè)。
57.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每年都提供聲明么? 答: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2019年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分別根據(jù)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xù)適用該政策,如果符合規(guī)定,需在適用政策當年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58.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生產(chǎn)、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哪些納稅人?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中所稱的生產(chǎn)、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59.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是指什么? 答: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yè)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tǒng)或者光電系統(tǒng)等各種通信網(wǎng)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fā)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shù)據(jù)和信息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現(xiàn)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yè)、文化產(chǎn)業(yè)、現(xiàn)代物流產(chǎn)業(yè)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xiàn)代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60.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61.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jīng)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62.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銷售額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并計算,然后再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
63.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64.加計抵減額如何計算?(海南稅務) 答: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加計抵減額不是進項稅額,加計抵減額必須與進項稅額分開核算; (二)加計抵減政策僅適用于國內環(huán)節(jié); (三)納稅人抵扣的進項稅額,都相應計提了加計抵減額。因此,發(fā)生進項稅額轉出情形的,在進項稅額轉出的同時,此前相應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也應同步調減; (四)加計抵減額獨立于進項稅額和留抵稅額,且隨著納稅人逐期計提、調減、抵減、結轉等相應發(fā)生變動,因此,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需要準確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
65.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具體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下一個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66.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請舉例說明如何適用該規(guī)定。 答:舉例而言,新設立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能會存在這種情況,如某納稅人2019年4月設立,2019年5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若符合條件,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可一并計提5-6月份的加計抵減額。
67.加計抵減額如何計提?(湖北稅務) (一)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二)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三)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68.加計抵減額如何抵減應納稅額?(湖北稅務) 第一步,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 第二步,區(qū)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一)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二)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三)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69.加計抵減額如何進行抵減?(海南稅務) 答:加計抵減額只能用于抵減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首先,納稅人應按照一般規(guī)定,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余額計算出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然后再區(qū)分以下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一)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為0,則當期無需再抵減,所有的加計抵減額可以直接結轉到下期抵減; (二)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大于0,則當期可以進行抵減。在抵減時,需要將應納稅額和可抵減加計抵減額進行比較。應納稅額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所有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在當期全部抵減完畢,納稅人以抵減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小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應納稅額被抵減至0,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70.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 答:不可以,只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71.納稅人購進娛樂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加計抵減么? 答:不可以。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72.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在計提加計抵減額時如何處理? 答: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fā)生了進項稅額轉出,則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73.2019年4月后納稅人購進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的,已計提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74.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的計算公式是什么? 答: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7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其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7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guī)定計提的當期加計抵減額,應當如何抵減應納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大于零時,就可以用加計抵減額抵減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未抵減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7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則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則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78.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小于計提的加計抵減額的,如何抵減? 答: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79.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湖北稅務) (一)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二)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80.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8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應當如何處理? 答: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82.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余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83.2019年4月后新成立的企業(yè),從什么時候起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84.2019年4月前成立的企業(yè),從什么時候起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85.假設A公司是一家研發(fā)企業(yè),于2019年4月新設立,但是4-7月未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銷售額均為0,自8月起才有銷售額,那么A公司該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根據(jù)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應自該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計算3個月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因此,A公司應根據(jù)2019年8-10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86.截止2021年12月31日已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仍存在余額的可以繼續(xù)使用么? 答: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87.如果某公司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jīng)營業(yè)務調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那么這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如何處理? 答:該公司2020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xù)抵減的。
88.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如何核算?(湖北稅務)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89.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何辦理相關手續(xù)?(湖北稅務)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無須報送其他資料。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時,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è)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yè)。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符合條件的,需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90.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加計抵減的稅額如何進行申報?(湖北稅務) 加計抵減的稅額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五、期末留抵退稅(23問) 91.2019年還有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么? 答: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92.與2018年相比,這次留抵退稅還區(qū)分行業(yè)嗎?是否所有行業(yè)都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這次留抵退稅,是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qū)分行業(yè),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93.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還需要哪些條件? 答:除增量留抵稅額要求外,納稅人還需同時符合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四個條件。
94.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計算?(湖北稅務)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一)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95.什么是增量留抵?為什么只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 答: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一方面是基于鼓勵企業(yè)擴大再生產(chǎn)的考慮,另一方面是基于財政可承受能力的考慮,若一次性將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稅額全部退稅,財政短期內不可承受。因而這次只對增量部分實施留抵退稅,存量部分視情況逐步消化。
96.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如何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97.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個條件。一是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二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三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四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98.為什么要設定連續(xù)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退稅條件? 答:這主要是基于退稅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慮,連續(xù)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說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常態(tài)化存在留抵稅額,單靠自身生產(chǎn)經(jīng)營難以在短期內消化,因而有必要給予退稅;不低于50萬元,是給退稅數(shù)額設置的門檻,低于這個標準給予退稅,會影響行政效率,也會增加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99.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新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退稅要求的條件之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納稅人不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的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
100.為什么要限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有第一款行為,經(jīng)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留抵退稅按照刑法標準做了規(guī)范。
101.如何計算當期可以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答: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102.退稅計算方面,進項構成比例是什么意思?應該如何計算? 答:進項構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計算時,需要將上述發(fā)票匯總后計算所占的比重。
103.退稅流程方面,為什么必須要在申報期內提出申請? 答:留抵稅額是個時點數(shù),會隨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一期的申報情況發(fā)生變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必須在申報期完成,以免對退稅數(shù)額計算和后續(xù)核算產(chǎn)生影響。
104.納稅人銷售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申請增量留抵退稅么? 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增量留抵退稅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105.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退稅和出口退稅如何銜接?(海南稅務) 答:納稅人既有內銷業(yè)務,又有出口業(yè)務的,出口退稅和留抵退稅制度需要進行有效銜接。 (一)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chǎn)企業(yè),應先辦理出口業(yè)務的免抵退稅,待免抵退稅完成后,還有期末留抵稅額且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以再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二)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外貿(mào)企業(yè),由于其進項稅額要求內銷和出口分別核算,出口退稅退的是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因此,外貿(mào)企業(yè)應將出口和內銷分開處理,出口業(yè)務對應的所有進項稅額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稅;內銷業(yè)務的留抵稅額如果符合留抵退稅條件,可對內銷業(yè)務按規(guī)定申請留抵退稅。
106.申請留抵退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同時發(fā)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應如何申請退稅?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留抵退稅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也就是說要按照“先免抵退稅,后留抵退稅”的原則進行判斷;同時,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10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如何進行核算?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并在申報表和會計核算中予以反映。
10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若當期又產(chǎn)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繼續(xù)申請退稅?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又產(chǎn)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稅資格條件進行判斷。特別要注意的是,“連續(xù)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的條件中“連續(xù)六個月”是不可重復計算的,即此前已申請退稅“連續(xù)六個月”的計算期間,不能再次計算,也就是納稅人一個會計年度中,申請退稅最多兩次。
109.加計抵減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加計抵減政策屬于稅收優(yōu)惠,按照納稅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用于抵減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但加計抵減額并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從加計抵減額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不會形成留抵稅額,因而也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110.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計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稅額可以申請退稅嗎? 答:從設計原理看,留抵退稅對應的發(fā)票應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也就是說旅客運輸服務計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稅的范圍之內,但由于退稅采用公式計算,因而上述進項稅額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稅的范圍之外,而是通過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進行了排除。
111.納稅人何時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湖北稅務)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112.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若當期又產(chǎn)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繼續(xù)申請退稅?(湖北稅務) 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又產(chǎn)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稅條件進行判斷,增量留抵稅額仍然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已計算退稅的連續(xù)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113.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退稅后應注意什么?(海南稅額) 答:納稅人取得退稅款后,應及時調減留抵稅額,否則,會造成重復退稅。在完成退稅后,納稅人再次申請留抵退稅時的連續(xù)6個月計算區(qū)間,不可和上一次申請退稅的計算區(qū)間重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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