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王文遠律師 民事法律實務中心 聲明 | 所用圖片來自網絡,系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不涉及侵犯第三方權益的情形 ,如有異議,歡迎隨時聯(lián)系溝通。 問題的緣起 由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下稱'民訴法司法解釋')第93條第1款的規(guī)定,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的事實是無需證明的事實,故該等事實的認定可能會影響當事人或案外人在其他案件的審理或權益。因此,對判決結果沒有異議,而僅僅是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時,當事人能否上訴要求對事實認定部分進行糾正,即成為一個有一定實際意義的問題。 關于上訴對象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不服一審裁判即可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款)。該條是對當事人上訴權的規(guī)定,根據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只要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即有權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的進一步規(guī)定,可上訴的裁判范圍可總結如下: (1)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后作出的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作出的再審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2)可以上訴的裁定有三種: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4條)。 從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來看,就對判決結果沒有異議,能否僅對判決理由上訴的問題,仍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何為不服一審裁判:是不服判決書,還是不服判決結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guī)定,判決書內容包括:(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結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guī)范》及《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法〔2016〕221號)的規(guī)定,就判決書行文而言,一般'本院查明'之后包括'本院認為'部分是裁判理由,其中'本院查明'部分是認定的事實和理由,而'本院認為'部分是適用法律和闡述理由;'本院判決如下'則是判決主文即裁判結果??梢?,判決理由和判決結果都只是判決書的構成部分,“判決結果”并不等于“判決書”。 據此可知,雖然《民事訴訟法》對可上訴的判決、裁定的范圍及上訴的要求作了相關規(guī)定,但是《民事訴訟法》第164條中“當事人不服”的對象,到底是指不服一審“裁決文書”呢,還是指一審“裁決結果”?從現(xiàn)有規(guī)定本身并不能得出清晰的結論。 司法實踐中觀點 案例一:未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被告不具有上訴權 1.案情簡介:原告成都市新都區(qū)順源鋼結構材料有限公司訴劉滌非、四川中成煤炭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合同糾紛案,劉滌非是中成公司項目負責人,順源公司訴請判令劉滌非、中成公司共同支付拖欠貨款、利息及違約金,一審法院判決中成公司支付貨款、利息及違約金,但駁回順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劉滌非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有誤,提出上訴,要求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2.裁決結果:二審法院認為,劉滌非雖是一審被告,但是一審法院認定其系職務行為,并非實體義務的承擔者,不具有上訴利益,不享有上訴權。二審法院因此裁定駁回劉滌非的上訴。 3.案例索引:一審案號(2011)新都民初字第1911號,二審案號(2012)成民終字第2520號,載于《人民司法》2012年第24期。 案例二:當事人僅針對一審裁判認定的事實提出上訴,既缺乏上訴利益,也不具備完整的訴的構成要素,應裁定駁回上訴。 1.案情簡介:顧某某系房屋所有權人,顧某某于2008年3月5日將房屋出租給刑某某、郭某某,租期為2008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29日,刑某某、郭某某將房屋轉租。2009年2月16日,顧某某與錢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出售給錢某某,錢某某于同月24日取得房地產權證。刑某某、郭某某隨后提起訴訟,提出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等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錢某某不服,認為一審法院故意歪曲事實,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更正或刪除相關事實認定。 2.裁決結果: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提出上訴的,必須是該裁判對上訴人存在不利益,這種不利益因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沒有滿足當事人的請求或使當事人陷于負有義務等不利處境而產生,應根據原告在一審起訴時的請求與一審判決主文來對照上訴利益的有無,本案中原審法院已判決駁回了刑某某、郭某某的訴訟請求,故錢某某不存在上訴利益。從錢某某的上訴狀來看,亦不具備形式要件,即其上訴不具備合法要件,故二審法院予以裁定駁回。 3.案例索引:錢某某與刑某某、郭某某、顧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案號:(2013)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3095號,二審案號:(2013)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3095號,入選《2013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例精選》,陳立斌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 2014年3月出版。 案例三:不具有上訴利益的上訴應逕行駁回 1.案情簡介:徐小林訴稱,2002年11月21日其與薛麗娟成立山水林公司,注冊資金500萬元,其出資100萬元,占20%股份;薛麗娟出資400萬元,占80%股份。此后,山水林公司在未通知其的情況下,薛麗娟偽造徐小林的簽字,對山水林公司進行了一系列變更,并形成相應股東會決議。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山水林公司相關股東會決議無效;山水林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將股東登記恢復原狀。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徐小林主張其為山水林公司的實際股東,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徐小林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其作為原告屬于主體不適格,故裁定駁回其起訴。山水林公司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訴稱,重審一審未開庭審理,逕行裁判,違反法定程序,損害其訴權,請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裁判結果: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起訴或上訴應當具有訴的利益,即法院有對訴訟請求進行審判的必要性和實效性。換言之,即法院有必要且能夠通過判決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在當事人無訴的利益之情形下,當事人無權啟動訴訟程序。具體到第二審程序,只有上訴人通過上訴可能得到比第一審裁判更為有利的裁判結果,上訴人方具有上訴利益。本案為公司股東會決議糾紛,一審以原告徐小林并非該公司實際股東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對于一審被告山水林公司而言獲得了全部勝訴的裁判結果,其上訴并不能得到比第一審裁定更為有利的裁判結果,故,山水林公司不具有上訴的利益。故裁定駁回上訴。 3.案例索引:徐小林訴北京山水林生態(tài)農莊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一審案號:(2013)順民再初字第09493號,二審:(2014)三中民再終字第03341號,該案例入選《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公司糾紛》,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fā)研究中心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 評析意見 在我國,上訴既是法律審,也是事實審,上訴制度擔負著糾正事實和法律錯誤、實現(xiàn)權利的救濟等重要功能,二審法院享有法律改判權和事實改判權,兩者結合共同構成了二審法院對一審裁判的實體改判權,即對一審裁判的判決主文和判決理由進行修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72頁)。但這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對一審判決中認定的事實提出上訴。 “上訴”是“訴”的一種,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的定義有多種,但是“訴”必須具備“訴訟標的”卻是共識。訴訟標的理論是大陸法系民事訴訟基本理論之一,訴訟標的理論經歷了作為傳統(tǒng)訴訟標的理論之實體法說,作為新訴訟標的理論之訴之聲明與訴訟理由合并說(二分肢說)以及訴的聲明說(一分肢說)等。通過對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的訴訟標的理論研究發(fā)現(xiàn),訴訟標的理論無論發(fā)展至何種階段,采取何種學說,其均與訴訟請求這一概念緊密相關,均與“對對方當事人所提出的權利主張”緊密相關。因此,僅提出一個事實,而沒有進一步的“權利主張”(即訴之聲明或者說訴訟請求),顯然不構成一個“訴”;進一步來看,既然連權利主張都沒有,更何談對這種權利主張進行審查和保護的必要性(即訴之利益)? 總結而言,在當事人對判決主文沒有異議,僅對事實認定不服的情況下提起的“上訴”,不存在上訴利益,上訴不能成立,應從程序上裁定予以駁回。 同時,對“事實認定錯誤”的救濟途徑問題,首先是要正確認識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客觀范圍,即根據我國目前的通說和法律規(guī)定,既判力僅限于判決主文;其次相關法律已經賦予了當事人救濟的途徑,即當事人可以舉證推翻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民訴法司法解釋》第93條第2款)。 最后,本文討論的問題之所以產生,與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未建立完善的上訴審查制度有關。與現(xiàn)行法律對起訴和申請再審的審查問題給予了高度關注不同,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規(guī)定了上訴的基本形式要件,但是并沒有規(guī)定法院對這些形式要件如何進行審查,更沒有實質性地體現(xiàn)審查結論的體現(xiàn)形式。特別是在我國現(xiàn)行審級制度下,一審判決具有暫時性或階段性的特征,人們所關注的是上級法院的終審裁決,而不是一審法院的審判結論。因此,一審裁決的正確性往往受到懷疑,上訴以求得公正便成為一種慣性思維,進而,上訴權便成為一種不可撼動的當然權利。這種認識當然是存在問題的,又屬于另一個宏大主題,留待后續(xù)繼續(x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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