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某車行(未注冊)的負責人甲,向客戶謊稱能夠“零首付貸款購車”,實際是利用客戶的信任,騙取客戶簽寫多份空白合同及材料。 首先,甲找B擔保公司替客戶支付30%購車首付款、購置稅、保險費等款項,使得車子能夠以客戶的名義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然后將車子抵押并交付給B擔保公司。 其次,甲偽造高于車價的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和客戶的相關資產(chǎn)證明材料,連同車輛和客戶的相關證件到C銀行辦理車輛抵押貸款手續(xù),以客戶的名義貸出高于余下70%購車款的貸款。 最后,甲將貸出的款項用于支付4S店的購車余款,剩下貸款的10%作為客戶答應給自己的抽成報酬,然后由客戶分期還款??蛻羧粢彳嚕柘駼擔保公司支付款項及其相應的利息。 一名客戶發(fā)現(xiàn)明顯高于實際購車價格后,覺得被騙,但悔于合同材料都是自己簽署無法狀告,直至無力按期還款,后因銀行報警而案發(fā)。 經(jīng)審查,甲共以8個客戶的名義,騙取到銀行貸款共計200余萬元(每個客戶貸款30萬左右),并從中抽成共20余萬元。 二、爭議焦點及分歧意見 對于A車行的負責人甲是構成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還是騙取貸款罪,實踐中認識不一。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甲利用客戶的信任,欺騙客戶簽寫了多份合同及相關材料,使得其能以客戶的名義成功將車向銀行抵押貸出高于車價的貸款,并隱瞞了把車子抵押交付給B擔保公司得以墊付首付款的真相,客戶為提車仍需支付B擔保公司墊付的款項及其相應的利息,即約定的“零首付貸款購車”沒有成功,卻還騙取了客戶銀行貸款10%的抽成共計20余萬元,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甲為了能獲取貸款金額10%的抽成報酬,偽造并使用偽造的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及相關資產(chǎn)證明等證明文件,以客戶的名義騙取銀行貸款共計200余萬元,數(shù)額較大,依法應構成貸款詐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甲偽造并使用偽造的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及相關資產(chǎn)證明等證明文件,即虛構車輛價值和貸款人還款能力的事實,以欺騙的手段多次以他人名義騙取銀行貸款共計200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構成騙取貸款罪。 三、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甲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甲為了獲取報酬,向客戶隱瞞了將車子抵押并交付給B擔保公司,以墊付首付款、保險費等前期費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后得以客戶的名義騙取到銀行的抵押貸款的真相,最終成功獲取貸款10%的抽成。但是甲占有的這貸款10%的抽成,是客戶答應給甲的報酬,并非非法占有,因此甲不構成詐騙罪。 2.甲的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騙取貸款罪,是以欺騙的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xiàn)為以欺騙的手段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數(shù)額較大或是造成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行為,最大的區(qū)別在于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騙取貸款罪側重于客觀上的行為及其造成的后果,主觀上只要求故意而為之即可;但是貸款詐騙罪不僅要求客觀上詐騙銀行貸款的行為,還要求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甲對客戶的銀行貸款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為其將貸出的絕大部分款項用于支付客戶的購車款,剩余部分才作為客戶答應給其10%抽成的報酬,因此甲對客戶的銀行貸款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甲的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3.甲的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本案中,甲主觀上明知不存在“零首付貸款購車”的貸款,但又為了能成功以客戶名義騙取銀行貸款,達到獲取貸款10%抽成作為報酬的目的;客觀上偽造并使用偽造的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和貸款人甲的相關資產(chǎn)證明材料,虛高購車價格,并夸大貸款人還款能力的事實,以欺騙的手段以客戶的名義成功騙取到銀行貸款共計200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主體上,甲雖然是以客戶的名義騙取銀行貸款的,并非以其本人名義直接騙取銀行貸款,但是騙取貸款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并非特殊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均可,并未要求只能是貸款人,因此甲在主體上也是適格的;客體上,甲實施的騙取貸款的行為并造成部分貸款無法收回的后果,已嚴重侵犯到金融管理秩序并侵害到金融機構的財產(chǎn)權益。綜上,甲的行為完全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罪特征,依法應追究其騙取貸款罪的刑事責任。 4.客戶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本案中,雖然是以客戶的名義向銀行抵押貸款,所有材料也都是客戶簽名的,但客戶是基于甲欺騙可以“零首付貸款購車”,并在甲的騙取下簽署所有材料。其主觀上簽下的為空白合同等材料,不知道甲是偽造并使用偽造的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和相關資產(chǎn)證明材料為其取得銀行貸款,不存在騙取貸款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參與實施任何的欺騙手段,且對于單個客戶無論貸款數(shù)額還是造成的直接損失均未達到本罪的立案標準,因此客戶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 綜上所述,甲偽造并使用偽造的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及相關資產(chǎn)證明等證明文件,即虛構車輛價值和貸款人還款能力的事實,以欺騙的手段多次以他人名義騙取銀行貸款共計200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檢察院) 我誠意向檢察官、法官、律師等各界法律人發(fā)出邀請,希望一起探討研究案例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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