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賴原則在過失犯罪理論中占據(jù)重要的地位,在交通及相關領域以其獨特的時代氣息和實踐價值,在大陸法系的德日刑法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當代中國應借鑒國外立法和司法之經(jīng)驗,正確理解信賴原則的內涵,適時、適度引入信賴原則作為交通過失犯罪認定中的信賴原則。本文試通過分析交通事故案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以期對我國借鑒信賴原則制度立法有所啟示。關鍵詞:信賴原則 交通事故 司法實踐 隨著現(xiàn)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fā)展,汽車數(shù)量猛增,致使道路交通日趨擁擠及復雜化,這對于駕駛人及行人以及社會都有招致重大危險的可能性。但在現(xiàn)代社會,道路交通對于人的生活又有極大的價值關系。為了適應交通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調和一般公眾安全利益與交通事業(yè)發(fā)展的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信賴原則得以產(chǎn)生。 一、信賴原則的基本概述 (一)信賴原則的基本含義 信賴原則是指當行為人在實施某種行為時,如果可以信賴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夠采取相應的適當行為的場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適當?shù)男袨槎鴮е陆Y果發(fā)生的,行為人對此不承擔責任的原則。[ 游偉,謝錫美. 信賴原則及其在過失犯罪中的運用[J]. 法律科學,2001 年 第5期( 總第113期).] 該原則本來源自德日,主要適用于交通事故的場合,目的是減輕駕駛人員的負擔。在德國和日本,在過去人們的觀念中“汽車是危險的交通工具”,在汽車撞死人的場合,常常僅僅是因為死了人,所以,就馬上要對駕車者予以處罰。這樣,就迫使駕車人“在駕駛的時候,必須將被害人所可能具有的各種過失都考慮在內”,結果,不僅難以發(fā)揮汽車這種現(xiàn)代交通工具的特長,還會在過失的名義下,追究駕車者的無過失責任。為了避免這種尷尬局面,還過失責任的本來面目,于是法院就采用了信賴原則,以減輕駕車人的責任。[ 平野龍一. 刑法總論Ⅰ[M]. 東京:有斐閣,1972. 轉引 黎宏. 過失犯若干問題探討. 法學論壇. 2010年5月第3期(第25卷,總第129 期).] 我國刑法學現(xiàn)在也接受了這一原則?!捌囁緳C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駕駛汽車時,因合理信賴他人不會橫穿公路而正常駕駛,如果他人違法橫穿公路被汽車撞死,該汽車司機就不負刑事責任”[ 馬克昌. 刑法學[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的論述,就是其體現(xiàn)。 關于信賴原則的探討,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業(yè)和醫(yī)療領域中如何適用。結合我國情況來看,很多學者認為我國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已經(jīng)應用信賴原則,雖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但我們在無意識中已經(jīng)達到了司法效果。 (二)信賴原則在交通領域的適用條件和界限 信賴原則,在合理分配過失責任的分擔,限制過失犯的成立范圍方面,具有現(xiàn)實的積極意義。但在信賴原則的適用上,必須注意以下兩點適用條件: 第一,信賴原則適用的主觀要件。首先,必須存在著現(xiàn)實的信賴。信賴的存在是行為人對相對人實施的行為合法性的一種內心確認,如果沒有信賴的存在就不可能確認信賴,信賴的存在是基礎。信賴的存在基于兩個方面:信賴的對象和信賴的程度,信賴的存在必須有信賴的對象,例如,在交通運輸領域,駕駛員對行人或非機動車騎車人遵守交通法規(guī)、慣例以及道德都存在著一種信賴。在這里,駕駛員的信賴的對象就是非駕駛人,這些人是應當能夠給予信賴的人。這是一種橫向的在人格和地位上都平等的信賴關系。另外,信賴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行為人對于他人能否實施合法行為應當具有一定程度的信賴。如果行為人知道相對人不能做出其所期待的行為,而不采取措施避免損害法益的結果發(fā)生,則不能確立信賴原則,不能用信賴原則來排除過失責任。如果行為人利用相對人的不適當行為或行為人在發(fā)現(xiàn)相對人有明顯違反注意義務的可能性時,仍然盲目相信對方會履行注意義務,其實是一種故意或放任,應當排除信賴原則的適用,追究行為人的故意犯罪責任。 其次,信賴必須符合社會生活中的相當性的要求,行為人必須自己盡到注意義務,不能期待將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注意義務分配給他人,信賴必須是相當?shù)?不能將行為人自己應當承擔的風險轉移給他人。 第二,信賴原則適用的客觀條件。信賴原則必須存在行為人信賴他人實施合法行為具有合理性的狀況。具體說,客觀上有以下情況不適用信賴原則:(1)在容易預見被害人具有違反交通秩序行為的場合,即對方違反注意義務,即將造成危害結果,行為人有足夠時間采取適當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2)因被害人是幼兒、老人、身體殘疾者、醉酒者,不能期待其采取遵守交通秩序行為的場合;(3)幼兒園、小學校門前,道路有雪等事故發(fā)生危險性高的場合,以及從周圍的狀況看不能期待采取適當行動的場合。具有上述客觀情況的,排除信賴原則適用。[ 藤木英雄. 過失犯——新舊過失論爭[M]. 學陽書房,1981年第 96-98 頁. 轉引 翟唳霞. 刑事上信賴原則之理論與實務[J].刑事法雜志, 1972 (5).] 二、在解決交通事故領域中引入信賴原則的必要性 信賴原則強調行為人之間注意義務的分擔,信賴原則可以否定過失犯的成立,其關鍵在于行為人基于信賴他人,免除了行為人的注意義務。信賴原則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理論上仍有爭議。作為通說的肯定說認為,信賴原則的適用,避免行為人過度承擔注意義務,為限制過失犯擴大處罰范圍提供了一定的規(guī)格和標準。毋庸諱言,信賴原則其積極的社會意義在于順應動力機械與科技之發(fā)展及人類分工日益精密之趨勢,為從事社會所容許的風險行為,打開了注意義務上的精神枷鎖,某種意義上信賴原則成了現(xiàn)代社會存在和發(fā)展的邏輯起點。此外,從刑法謙抑性之要求看,當下,強調對過失的減輕,比探討信賴原則的產(chǎn)生更為重要。[ 談在祥. 刑法上信賴原則的中國處遇及其適用展開[J].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2年第4期.] 消極的肯定說認為,在適用信賴原則的場合,是因為被害人不實施結果回避行為的可能性極小,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實質的危險性,因而不成立過失犯。信賴原則,僅僅是明確了過失犯成立的一般條件,而非一種特別要件或原則。一般認為,在過失犯中行為人對危害結果存在預見的可能性,即產(chǎn)生對危害結果的回避義務,通過信賴原則來否定注意義務的存在,有倒果為因的嫌疑。筆者以為信賴原則之所以有必要適用于交通領域過失犯,主要是在適用信賴原則的場合行為人之行為符合舊過失論認定過失之構造,主要區(qū)別僅在于盡管行為人對發(fā)生的危險非不能預見(駕車上路行為本身即具有各種事故發(fā)生之可能),而通過信賴原則的應用,使得行為人基于信賴他人的適切行為而產(chǎn)生不致發(fā)生該結果之確信,從而合理地對危險進行了分配,重新界定了行為人的責任界限。 否定說認為,信賴原則來源于納粹的交通政策,目的是為了社會利益而犧牲行人和水平不高的駕駛人員利益,系為了保護社會利益而犧牲個人利益,故應當全面予以否定。 [ 張明楷. 外國刑法綱要[J]. 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頁.] 不可否認,信賴原則的產(chǎn)生時間與德國納粹橫行相契合,系受納粹刑法思想推動而確立。但其時的德國產(chǎn)業(yè)資本主義之發(fā)展,為信賴原則的產(chǎn)生提供了現(xiàn)實的土壤。德日刑法中的信賴原則作為新過失論中限制、排除過失責任的重要理論,體現(xiàn)了刑法的謙抑性,比較合理地界定了行為人的注意義務,限縮了過失責任的范圍。 由此,經(jīng)過分析,我們可以確定信賴原則在交通事業(yè)中的確立有其積極的意義:首先,有助于培植公民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責任心,促進交通事業(yè)的高效發(fā)展。如果公民嚴重違反交通法規(guī),懈怠注意義務,就將承擔“撞了白撞”的不利后果,如此才會讓公民更加注意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將“生命權永遠高于路權”作為逃避責任的借口;[ 陳樸生. 過失之概念與過失犯之構造(下)[J]. 刑事法雜志, 第38卷第2 期.]其次,信賴原則緩和交通事業(yè)過失責任的依據(jù),體現(xiàn)刑法謙抑性。在保護弱者的情況下,不管司機是否存在過失,往往只要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司機都要承擔賠償責任甚至是構成犯罪,就不恰當?shù)丶又亓怂緳C的義務,無疑也會阻礙社會的發(fā)展。此時,信賴原則就承擔了排除過失犯違法性的作用,緩和過失犯成立??梢?對信賴原則在交通領域中的適用,實現(xiàn)了其真正的價值。 三、“於崇華與鄒明月”案中信賴原則的司法適用情況 案例: 2000年12月7日下午1時45分許,復旦大學數(shù)學系教授於崇華騎自行車到校上課,自行車沿邯鄲路由西向北左轉彎欲進入復旦大學校門,在其橫向穿越機動車道(四車道)時,恰逢上海龍杰商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杰公司”)駕駛員鄒月明駕駛滬AL2814小客車沿邯鄲路由西向東行駛。駕駛員在觀察到於崇華騎車違章橫穿道路時,僅采取了減速避讓措施,未采取緊急制動措施,致使兩車相撞。於崇華頭部撞在小客車窗框上,嚴重受傷,當即昏迷。隨后駕駛員鄒月明送受害人於崇華往長海醫(yī)院搶救,於崇華因傷勢過重于12月10 日死亡。 對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交警支隊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并根據(jù)駕駛員鄒月明筆錄、證人筆錄、車輛痕跡勘查和技術檢查、尸體檢驗等各方面情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駕駛員鄒月明駕駛小客車撞倒騎自行車的於崇華,發(fā)生事故,具有以下事實:“一、小客車車速正常;二、小客車行駛路線正確;三、小客車車輛技術檢驗(制動)不合格,并認定小客車車輛制動力不符合要求,系小客車發(fā)生事故的違章行為客觀因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應負事故次要責任?!彬T車人於崇華騎自行車橫過機動車多車道時,被小客車撞倒發(fā)生事故,具有以下事實:“一、自行車被小客車撞倒時是在機動車道內;二、根據(jù)撞擊痕跡及現(xiàn)場勘查,自行車系在騎車過程中被小客車撞倒的;三、自行車違反了借道讓行規(guī)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及《關于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嚴格依法定責以責論處的通告》第一條第九項的規(guī)定,具有違章行為的存在,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备鶕?jù)行政責任認定書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龍杰公司賠償原告(於崇華的妻子、兒子及母親)醫(yī)療費、喪葬費、交通費、物損費、誤工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人民幣91449.72元。 該案中,駕駛員鄒月明沒有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筆者認為鮮明地體現(xiàn)了信賴原則的精神。2000年11月10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規(guī)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無證超載駕駛、明知是無牌或已經(jīng)是報廢的車輛而駕駛、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而駕駛的,這些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是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行為人鄒月明駕駛的車輛整體制動力不合格是事故發(fā)生的一大原因,但其在快速通過道路的行駛過程中完全信賴受害人於崇華應當遵守交通規(guī)則,在沒有紅綠燈控制及人行橫道線的機動車四車道的道路上,鄒月明不可能預見於崇華的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行為。在其發(fā)覺於崇華騎自行車橫穿馬路時,鄒月明立即采取了二次剎車措施并借道避讓,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該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鄒月明只承擔次要責任,并不是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所以并沒有追究鄒月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實際上就是在刑事上適用了信賴原則,是信賴原則在實際案例運用中的重大價值體現(xiàn)。 但值得注意的是,信賴原則的適用在我國也存在觀念上的誤區(qū)。於崇華教授的案子就曾在全國掀起了路權和生命權孰輕孰重的熱議。於崇華教授是交通事故中的“弱者”,結果卻被判定為承擔主要責任,被認為是交通事故中“撞了白撞”的典型案例。作為判定於崇華教授負主要責任的依據(jù)——2000年3月14日公布的《上海市公安局關于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嚴格依法定則、以責論處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也飽受詬病,(在通告中規(guī)定了18種情況下由違章行人或非機動車騎車人對其違章行為引發(fā)的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於崇華教授正是違反了其中第九條規(guī)定的非機動車騎車人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在一片討伐聲中,《通告》受到無情的批判。這也促成了 2003 年 10 月 28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用新七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否定了《通告》,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筆者參看了很多輿論和觀點,發(fā)現(xiàn)導致觀念上誤區(qū)的原因在于混淆了交通事故刑事責任與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這兩個概念。在交通事故中,因為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包括三種: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最嚴重的責任形式,即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究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根據(jù)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或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等。民事責任則是按照民事責任歸責原則,責任者對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和財產(chǎn)損害作出賠償。交通事故中這三種責任都可能同時存在。在刑事責任認定過程中,筆者贊同適用信賴原則。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guī),并無違章行為,而行人或非機動車騎車人的違章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這種情況下適用信賴原則,是社會進步的表現(xiàn)。[ 洪福增. 撞車事故與信賴原則[J]. 刑事法雜志,1987(3).] 這種刑法范疇內的“撞了白撞”是完全有存在的合理性的。如果為了人權的名義而拋棄信賴原則,才是損害法律的公正。如此一來,在公共道路上便會造成駕駛員人人自危,而行人和非機動車騎車人則可肆無忌憚地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情況,反正“撞了不白撞”,更極端的還會助長行人或非機動車騎車人故意制造與機動車輛相撞的事實而騙取財物的“碰瓷”行為。其實信賴原則的適用并不會影響民事范疇內駕駛員的無過錯賠償責任。因為在民事責任范疇內是不會“撞了白撞”的,而更多的情況下是“撞了不白撞”。因此,輿論很多批判“撞了白撞”的觀點都是片面認定交通事故中責任的種類,將責任種類單一化理解導致的錯誤的觀點。 四、結語 通過對以上案例的分析,在交通事業(yè)中,滿足以下主客觀條件的情況下,適用信賴原則是可行的。首先在主觀上,駕駛人對行人或非機動車騎車人遵守交通規(guī)則以及交通道德存在現(xiàn)實的信賴且信賴符合社會相當性要求,客觀上又存在汽車高速運行的必要性,公民在良好的交通設施及通行環(huán)境的狀況下認真遵守交通法規(guī)。當然,信賴原則的推行也必須謹慎,受到限制。在交通事故中,有學者提出五類不適用信賴原則的情況,包括:第一,行為人自己違反注意義務,但卻相信他人能遵守注意義務避免危害損害結果;第二,已發(fā)現(xiàn)對方有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行為,輕信他人能履行注意義務,自己違反結果避免義務;第三,他人在某種客觀條件下,違反注意義務的可能性較大時;第四,行為人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對方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且有時間和條件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但行為人卻怠于行使義務;第五,對方是幼兒、老人、殘疾人而且無保護的。[ 錢純妮. 論過失犯的違法性阻卻事由[D]. 華東政法大學.] 在科技日益發(fā)展、社會分工日趨精密、人們從事高度風險之職業(yè)行為越來越多的當下中國,應該積極在交通領域直接引入或者移植信賴原則,并在其他具有刑法上可容許的風險領域準確理解并適度適用該原則,我們認為一個得到充分實踐的理論或許能夠期待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并希望通過對信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問題的分析,以期對我國借鑒信賴原則制度立法有所啟示。 (作者單位:江蘇省鹽城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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