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日前表示,《教師法》要明確寫清楚教師具有教育懲戒權(quán)。教師該不該擁有懲戒權(quán)再次成為熱門話題。 對于懲戒權(quán)有三個方面的認識要厘清。第一,教育懲戒權(quán)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學生的不當行為、幫助學生改正錯誤為目的。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體罰、打罵不是教育懲戒。第二,通過立法方式明確教育懲戒權(quán),能夠使教師擺脫管與不管的兩難境地,名正言順管理學生,同時,也是對學生不受教師濫用懲戒權(quán)侵害的法律規(guī)制,使中小學校學生管理進入正常軌道。第三,即便法律賦予了教育懲戒權(quán),“熊孩子”也未必能管好,懲戒不是教育的靈丹妙藥。 反對體罰是共識,支持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懲戒也應是共識。懲戒權(quán)恰似教師手中的“尚方寶劍”,不論使用與否,至少是給予了教師管理學生的底氣,也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學生與老師之間的規(guī)則意識、法律意識。至于避免濫用教育懲戒權(quán),應從提高教師隊伍質(zhì)量上下功夫。優(yōu)化教育理念,提升教育藝術(shù),使課堂更有魅力,教育才能更有實效。懲戒有尺度,教育有溫度。這個維度里,公眾期待的是教育初心的回歸,是教育民主理念的蓬勃,是信任平等尊重的師生家校關(guān)系。(中國青年網(wǎng)評論員)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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