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開庭審理中,原告方當庭提出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此時法官應當如何處理?是準許還是拒絕?筆者分析如下: 首先,來看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2月4日實施)中對變更、增加訴訟請求規(guī)定的時限為在“法庭辯論結束前”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08年12月31日實施)的時限為“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故根據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對變更、增加訴訟請求規(guī)定的時限為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法院應當予以準許。 作為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如果代理原告一方提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guī)定,有權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如果代理被告一方,面對原告當庭提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應當向法院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請求。如果法院不予采納,則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舉證期限,從而延期開庭,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的最大化。 附件一: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范文 標題: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x糾紛一案,貴院已經依法立案受理,案號為XXX,現變更訴訟請求如下: 一、 二、 變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范文 標題: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x糾紛一案,貴院已經依法立案受理,案號為XXX,現增加訴訟請求如下: 一、 二、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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