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 離婚糾紛訴訟程序指引 為引導大家準確、高效、便捷地行使訴訟權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離婚糾紛訴訟程序指引》。本指引涉及離婚糾紛的解決途徑、訴狀撰寫、起訴主體、管轄、授權委托、審理方式、當事人如何舉證、訴訟費用的交納、調解、另行結婚的時限等十個方面,系統(tǒng)梳理了法律法規(guī)有關離婚案件每個重要節(jié)點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解決途徑 目前解決離婚糾紛的途徑有兩種: 一是協(xié)議離婚,即男女雙方當事人均自愿離婚,并就財產(chǎn)和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發(fā)給離婚證; 二是訴訟離婚,男女任意一方認為雙方感情破裂,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協(xié)議離婚并不是提起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序。 二、訴狀撰寫 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總體來說,離婚訴訟的訴狀除抬頭標題外,一般包括四大部分: 1 一是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家庭住址、郵政編碼以及聯(lián)系方式,如有訴訟代理人,注明訴訟代理人的相關信息; 2 二是訴訟請求:原告需要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一般包括: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yǎng)權的歸屬、撫養(yǎng)費的給付、探視權的行使、夫妻共同財產(chǎn)和共同債務的分割和負擔、損害賠償金的請求等,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3 三是事實與理由:原告圍繞提出的訴訟請求,闡釋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事實與理由應當簡明扼要、實事求是; 4 四是尾部:寫明受訴法院名稱,起訴人簽名并寫明日期,如果一并附有證據(jù),列明證據(jù)份數(shù)。 三、起訴主體 男女雙方當事人在認為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時,均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應當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jiān)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行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請,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第一順序監(jiān)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要提起離婚訴請,首先應當變更監(jiān)護人。根據(jù)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chǎn)權益行為,其他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jiān)護關系;變更后的監(jiān)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予以受理。 2 女方懷孕提起離婚訴訟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如女方懷孕是因與案外人出軌導致的),則法院應予受理。 3 離婚訴訟的再次起訴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離婚訴訟中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該再次起訴的限制適用于原告,不適用被告。在此期間,被告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四、管轄 1 離婚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被告的經(jīng)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2 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jiān)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3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jīng)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6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已經(jīng)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chǎn)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授權委托 1 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均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權限:代為起訴、答辯;調查、提供證據(jù);出庭;進行和解;接受調解;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簽署訴訟文書;申請撤訴;提起上訴;申請執(zhí)行等。授權委托書須由委托人、受委托人雙方本人簽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2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因離婚糾紛涉及身份關系的解除,因此即使有訴訟代理人,除當事人本人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3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shù)氐膼蹏A僑團體證明。 4 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及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的近親屬作為訴訟代理人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推薦的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于該社區(qū)、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審理方式 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當事人考慮自身隱私等因素,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依法審查后,可以準許。 七、舉證 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有權提供證據(jù)。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一是雙方的基本身份情況材料,包括雙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結婚證、子女的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等; 2 二是雙方的財產(chǎn)狀況和債務情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產(chǎn)權證書、銀行存單、股票賬戶、公司股權證明、舉債憑證等;為證明一方的工資收入情況,應提交納稅證明,有合理理由無法提供納稅證明的,可以提交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 3 三是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婚外出軌、與他人同居等證據(jù)材料; 4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jù)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jù)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jù)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亦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未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就房產(chǎn)等財產(chǎn)的市場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評估,由法院委托評估機構予以評估。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jù)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法院調取證據(jù)。申請書應當載明所要調查證據(jù)的內容,要證明的事實及申請法院調取的原因。 八、訴費交納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chǎn)分割,財產(chǎn)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原告起訴,應先預交訴訟費用。如果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原告訴訟請求之外的財產(chǎn)分割請求,被告亦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訴訟費用。 當事人確有困難,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應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單位出具的困難證明。 九、調解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經(jīng)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調解是離婚訴訟的必經(jīng)程序。當事人應當配合法院作調解工作,力爭通過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雙方的爭議。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均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全面及時履行各自義務。 十、另行結婚 離婚訴訟二審終審。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后,如雙方均未上訴,上訴期滿后,一審判決方生效,雙方婚姻關系解除,當事人才可以另行結婚。在此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另行結婚;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后,如一方或者雙方上訴,則需要等二審維持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判決送達當事人后,當事人才可以另行結婚。在二審終審判決未送達,或者二審改判不準離婚、或者二審發(fā)回重審等情形下,當事人均不得另行結婚。 制作 | 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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