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是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的過程中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而由于各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的過程中有各自的方式與行為,同時也由于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必然會產生侵害人身權的行為。因此,在討論人身權時,我們必須討論侵害人身權所應負的民事責任。 一、侵害人身權的歸責原則 侵害人身權的行為,法律確認為侵權行為。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民事責任,受到民事制裁。而要追究侵害人身權的侵權民事責任,首先要按法定原則確定行為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然后才能進一步明確人身侵權責任的構成條件以及侵權人怎樣承擔責任。而歸責原則正是確定行為人應否承擔侵僅責任的基本準則。發(fā)生了人身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權損害時,首先要依照這些原則明確責任由什么人承擔。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三項:一般侵權損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某些特殊侵權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雙方都沒有過錯的侵權損害則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侵害人身權的損害賠償也是通過這三項原則確定責任的歸屬的。 二、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構成 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構成,是指侵害人身權的行為人(加害人)在什么情況下,具備哪些條件才應承擔民事責任。侵害人身權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一種,因此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構成與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是一致的,應當具備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要件。 1、主觀過錯 所謂過錯,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tài)。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在侵權行為中,過錯責任是基本的、普遍的原則。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即使由于自己的行為致他人損害,但若主觀上沒有過錯,就不負侵權責任。因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把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承擔侵害人身權的責任一般也必須具備過錯這一主觀條件。 在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構成中,由于侵害人身權行為的特殊性,法律對主觀過錯有特別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1)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有過錯就應負責,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的,沒有過錯亦應承擔責任。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包括非法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名稱權以及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名稱等,必須是故意的,才承擔責任,過失不構成侵權。 (3)侵害肖像權、婚姻自主權,侵權行為人也僅僅就故意負責。 (4)侵害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應區(qū)分不同情況對主觀過錯作不同要求。 (5)侵害身份權,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是非法干涉身份權的,只有故意才構成侵權。 2、違法行為 當事人雖然主觀上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但如果客觀上并未實施違反法定義務或違反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當然不可能負侵權責任。因此,違法行為也是構成侵權責任的要件之一。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也必須以當事人違反法定義務或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實施了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為為構成要件。 違反下列法定義務,就構成侵害人身權行為: (1)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義務。 (2)一些特殊職業(yè)應盡的義務。 (3)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所要求的義務。 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為,包括三種形式: (1)行為人自己直接違反法定義務實施的侵權行為。這是最普遍的一種侵權行為。 (2)自己監(jiān)護、管理的人所實施的行為。 (3)自己管理物件不當?shù)男袨椤?/p> 3、損害事實 侵害人身權的損害事實是構成人身侵權責任的要件之一,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某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并造成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損害的客觀事實,人身侵權責任只在有違法行為侵害了人身權并且造成了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死亡以及精神損害等損害事實的條件下,才能發(fā)生。如果只有違法行為而沒有人身損害事實,就不發(fā)生人身侵權責任。 侵害人身權的損害事實包括了侵害人格權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和侵害身份權所造成的身份利益損害兩類。人格利益損害包括兩種:一是有形損害。侵害公民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等。人格權造成公民身體、健康損傷和生命的喪失,公民為醫(yī)療傷害、喪葬死者所支出的費用、傷殘誤工損失、因傷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所造成的其撫育的人的撫育費損失等,都是有形損害。二是無形損害。 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自由權、貞操權、隱私權、信用權等人格權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如人格評價的降低、隱私被泄露、自由被限制、肖像和姓名被非法使用、名譽被破壞以及由此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具體有三種表現(xiàn)形式: (1)親屬關系的損害。侵害配偶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或傷害、侵害親權造成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親情的損害、侵害親屬權造成的親屬的親情損害等都屬于此類損害。 (2)財產利益的損失。例如榮譽權、著作人身權中的物質利益的損失。 (3)精神痛苦和感情創(chuàng)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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