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述】洛陽某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當時劉某某任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根據(jù)洛陽某某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及法定代表人滿三年換屆。期間,洛陽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與公司大多數(shù)股東發(fā)生嚴重分歧,導致公司陷入管理僵局。后來洛陽某某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參加股東人數(shù)及股東代表的表決權(quán)比例均符合公司法及洛陽某某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經(jīng)股東會決議,選舉產(chǎn)生了新的董事會、監(jiān)事會,并選舉該公司股東之一周某某為公司新一屆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不再擔任洛陽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并不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洛陽某某有限公司新任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向洛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某區(qū)分局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時,被予以拒絕,并告知在變更登記申請書中應加蓋公司公章。由于洛陽某某有限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和財務章)均在公司原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劉某某掌控中,公司新任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及其股東無法拿到印章,故而至今沒有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法律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進行變更登記。公司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主要有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對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并不必須加蓋公司公章。據(jù)此,洛陽某某有限公司提交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股東會決議,該決議選舉產(chǎn)生了新的董事會、董事長以及法定代表人,并向提交了由擬任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照規(guī)定應當為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工商登記部門拒絕為洛陽某某有限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涉嫌行政不作為,是違法的。并且,該拒絕行為與簡政放權(quán)、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政府機構(gòu)改革和職能轉(zhuǎn)變的大趨勢相違背,逆潮流而為,與目前黨和政府的大政方針政策是相違背,是不合理的。【法律條文摘錄】《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jīng)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h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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