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筆者認為已完工程量占總體工程量的占比較小時,可從已完工程入手,按施工合同履行期間適用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與依據計算已完工程造價;當占比較大時,從未完工程入手,按施工合同履行期間適用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與依據計算未完工程造價,后用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減去未完工程造價,得出已完工程造價;當占比在50%左右時,可按簽定合同時的降造比例來確定已完工程價款,供委托方審理案件參考。 一、背景案例介紹 案例一:已完工程量占比小,由已完工程量入手,按照規(guī)范計算造價 某六層私人住宅建設經濟糾紛中,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按照單位面積造價結算工程價款(即固定綜合單價合同)。該房屋設計為六層,施工總造價為:149.8萬元。當事人雙方發(fā)生糾紛時,該住宅的建設進度為只施工了一層半,且該房屋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與施工圖紙中的建筑面積、裝飾做法、結構尺寸等均發(fā)生了較大變化,無法按照單位面積計算造價。雙方發(fā)生糾紛后,訴訟至當地法院,法院委托某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機構對該房屋已完工程量及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機構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從已完工程入手,考慮到該房屋設計圖紙與現場施工實際不一致,存在大量變更的情形,逐項進行現場勘驗,對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進行了準確丈量,按實際施工的尺寸,套用施工合同履行期間適用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標準,進行了已完工程造價鑒定計算,鑒定后的工程總造價為22.4萬元。 案例二:已完工程量大,由未完工程量入手,按照規(guī)范計算并總價扣減 某大廈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項目,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總價為160萬元。該工程由于種種原因,基坑開挖至設計標高后一直擱置,相應的支護措施和降水工程一直未能實施,且施工方歷時8年一直在進行基坑降水作業(yè)。施工方于2015年8月23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仲裁委裁決與發(fā)包方解除合同、移交現場、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合同外的降水費用等。發(fā)包方認為施工方未按照設計規(guī)范要求和國家標準進行施工,有部分工程未進行施工,請求仲裁委委托鑒定機構對基坑支護已完成的工程量及造價、降水工程的實際降水臺班數量及造價進行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根據該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鑒定方法以未完工程入手,采用施工合同履行期間適用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依據,將未完工程量及造價計算出來,然后用固定總價減去未完工程造價得出已完工程造價的方式進行造價鑒定。最終對比合同約定的鑒定造價為130多萬元,約占合同總價的81%。 案例三:已完工程量居中,由已完入手,按降造比例鑒定 某機動車輛檢測站水電安裝工程,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水電工程安裝承包合同》,合同總價為200萬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糾紛,訴至當地法院,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雙方爭議造價進行鑒定。該項目已完工程量大約占到總體工程量的50%左右,鑒定機構應該采用上述的那種造價計算方法?是由已完成工程量入手,還是由未完成工程量入手?可以肯定的是,采用不同的方法,將會產生不同的鑒定結果。如果由已完工程量入手,鑒定造價必然有利于施工單位,鑒定造價偏大;如果由未完工程入手,鑒定造價必然有利于業(yè)主單位,鑒定造價偏小。本案造價鑒定機構在選擇鑒定方法時,召開了專題討論會議,各個鑒定人對鑒定方法爭議較大。從項目實際情況來看,無論采用上述案例的那種方法,必然產生不同的鑒定結果。最終,鑒定機構分析該項目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合同約定總價的基礎上,采取合同簽訂時的降造優(yōu)惠比例法,即按統一計價原則和方法,計算出已完工程造價和整體工程造價,在根據合同總價計算得出已完工程的合同價格,最終鑒定已完工程價款約為78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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