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宣城市民劉某某前些年申請了一張信用卡,在最后一次透支后,只歸還了6000多元,便“失聯”了。后銀行將其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其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劉某某不服,提出上述。日前,二審法院認為,劉某某惡意透支金額達不到犯罪,未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遂改判其無罪。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某銀行廣德縣支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信用額度為人民幣5萬元。之后劉某某持該卡進行透支消費,2015年4月5日劉某某最后一次還款后,未繼續(xù)還款。后劉某某離開廣德縣并更換手機號碼,且未將新的聯系方式告知銀行的工作人員。經銀行上門催收、公告催收后超過三個月,劉某某仍未能歸還,截止案發(fā)共透支本金人民幣43685.91元。 劉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在湖北省武漢市被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惡意透支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歸案后劉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坦白,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一審宣判后,劉某某不服,提出上訴稱:其所申領的信用卡中途遺失,補卡后分期還款了六千多元,但還款后該卡不能正常使用;銀行的兩次催收其均沒有收到;其家庭資產、醫(yī)療保險等均沒有變動,他是想等兒子大學畢業(yè)后將本金、滯納金一并還清,沒有逃避的故意;另外,手機號碼也是直到2017年底才意外停機。 宣城市中院認為,2018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施行。依照該決定,惡意透支本金數額五萬元以上才屬于數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而本案中劉某某惡意透支的數額尚不足五萬元,應當依照修改后的司法解釋對劉某某惡意透支本金人民幣43685.91元的行為進行判斷認定,故劉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綜上,改判上訴人劉某某無罪。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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