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jié)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fā)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qū)的范圍。 公路建筑控制區(qū)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不少于10米; (四)鄉(xiāng)道不少于5米。 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qū)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qū)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qū)的范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劃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區(qū)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航道保護范圍、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經公路管理機構和鐵路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后劃定。 第十三條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十四條 新建村鎮(zhèn)、開發(fā)區(qū)、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yè)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qū)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一)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縣道、鄉(xiāng)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公路與既有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與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設費用由新建、改建單位承擔;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的管理部門、單位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要求提高既有建設標準而增加的費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門或者單位承擔。 需要改變既有公路與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十六條 禁止將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yǎng)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yè)、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yè)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一)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xiāng)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規(guī)定的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除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圍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一)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在前款規(guī)定的范圍內,確需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禁止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條 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yè)的,應當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經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安全方可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yè)。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第二十三條 公路橋梁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設置橋區(qū)水上航標和橋墩防撞裝置。橋區(qū)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通過公路橋梁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梁通航凈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規(guī)則,不得在公路橋梁下停泊或者系纜。 第二十四條 重要的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guī)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護。 第二十五條 禁止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 第二十六條 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 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涉及經營性公路的,應當征求公路經營企業(yè)的意見;不予許可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yè),并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 涉路施工完畢,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驗收;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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