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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卡消費合同解除問題淺析

 gzdoujj 2019-01-31
前 言

  一個時代所允許的合同種類恰巧與這個時代的必需具有表里相依的關系?!?】預付卡消費即是伴隨著商品經濟大潮席卷及人民消費觀念變更,而在我國漸成泛濫之勢。特別在美容美體、健身等服務行業(yè)內,預付卡消費以其特有的穩(wěn)定客源、回流資金等優(yōu)勢而成為經營者青睞的營銷之道;廣大消費者也為其方便結算、折扣優(yōu)惠等優(yōu)點所吸引而競相采用。但因相關法律規(guī)制的滯后、行政監(jiān)管的缺位及預付卡消費本身的特性,預付容易消費難等問題也相伴而生。其中,據(jù)各地消費者協(xié)會發(fā)布的相關投訴調查報告中,關于退卡難、余額返還難等糾紛更是成為消費者投訴的重災區(qū)?!?】本文無意于從立法層面、行政管制角度對其進行解析,而傾向于選取服務消費領域內,以審判實踐中涉及的預付卡消費合同解除糾紛中的常見類型及面臨障礙為切入點,圍繞合同解除的條件及解除的法律后果,探討司法裁判過程中所應考慮的利益衡量及公平正義,以尋求在促進交易基礎上更好地實現(xiàn)消費者權益的維護。

  一、案引:預付卡消費中合同解除糾紛常見類型及法律后果

  【案例一】:因服務者搬遷且服務縮水導致請求解除合同。在原告余某訴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自2005年起即成為被告顧客,并向被告購買多種預付費用的美容美體卡,接受被告的服務。2006年10月,被告搬遷后,原告繼續(xù)接受該店的服務。自2007年起,被告服務項目逐漸減少,服務質量降低,且原告提出因被告搬遷致往來不便,遂向被告提出退卡要求未果,故向法院起訴請求退卡并退還余額。

  【案例二】:因涉虛假宣傳致請求解除合同。在原告李A、李B、李C訴被告某健身有限公司健身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2010年3月11日,三原告經被告業(yè)務員的介紹后與被告簽訂了會員資格申請表,成為被告“家庭卡三人行”的會員,三人入會費共計6420元。次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會員費后,取得三張會員卡,其反面載明會員卡使用說明“此卡僅限會員本人使用,不得轉讓;一經售出,概不退款”。之前,被告為招募會員曾向社會散發(fā)宣傳資料,在彩色宣傳單上記載如下內容:課程安排包含肚皮舞、有氧健美、拉丁舞等舞蹈健身項目以及動感單車、瑜伽等項目。被告在營業(yè)中未能全面提供上述宣傳單服務內容。2010年5月27日,三原告因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退卡未果,遂訴至法院。

  【案例三】:因喪失信任基礎致請求解除合同。在原告孫某訴被告某美容美發(fā)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2009年5月10日,原告到被告實際經營的門店招牌為“震軒美容美發(fā)(古美店)”內洗發(fā)時,用20,000元辦理了一張3折美容美發(fā)“至尊會員卡”,并于同月11日、12日、14日、24日、26日在被告處接受了減肥、皮膚護理、美發(fā)等服務。后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服務沒有減肥效果,且造成其面部過敏(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與被告交涉要求退卡、返現(xiàn),遭被告拒絕,故于2010年1月25日向法院起訴。另,原告自2009年5月26日后未再到被告處接受服務,被告在訴訟中提出要求扣除折扣優(yōu)惠。

  【案例四】:因服務轉讓致請求解除合同。在原告魏某訴被告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自2005年起成為被告顧客,向被告購買多種預付費用的美容美體卡,接受被告的服務。2009年8月7日,被告貼出通告,告知其暫停營業(yè),要求顧客到其他門店接受服務。原告向被告提出退卡要求未果,故提起訴訟。

 【案例五】:因經營者停業(yè)致解除合同。在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自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期間在詩婷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務,并購買了療程卡、特價卡、金卡、女皇陛下卡、鉆石卡等,支出服務費94,988元。詩婷美容院系由被告實際經營。后詩婷美容院停止營業(yè)。因原告所持卡中有計次扣費和長期不計次的,雙方計算方式存在差異,同時被告并提出應當扣除折扣優(yōu)惠,導致對于返還數(shù)額不能達成一致,原告稱其尚余美容服務費92 402元未消費,被告提出尚余50000元未消費,雙方因無法協(xié)調釀成訴訟。

  上述案例雖不全面,卻較為典型地反應了在預付卡消費各個階段中合同解除糾紛的常見類型:一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解除。如因服務縮水、不符合約定或未達合同目的致使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二是合同變更、轉讓導致的解除。如因經營者搬遷、轉讓等原因導致請求合同解除。三是經營者主體資格喪失如關閉、停業(yè)、吊銷資格等造成的合同解除終止。同時,上述案例亦反應出消費者在請求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上面臨的主要障礙:即預付卡內資金的退還障礙。此為該類合同解除后的核心問題,審判實務中消費者的該項訴請主要會遭遇經營者的格式條款抗辯,即經營者往往以預付卡載明的“余額不退”等條款對抗消費者要求退還預付卡內資金的訴求;優(yōu)惠折扣抗辯,即經營者會要求扣除折扣優(yōu)惠而主張部分退還。

  二、前提:預付卡消費的法律性質辨析

  辨明預付卡消費的性質是訴訟中公平裁決預付卡消費合同解除問題的前提。所謂預付卡消費,是指由消費者將用款金額預先存入磁介質、芯片、紙質或其他形式的存儲介質中,在其獲得所需服務后,經營者直接從預存的款項中扣除相應金額的行為或合同。其表征的法律關系是消費者同經營者間締結的,需預先支付金額,以服務為標的的消費服務合同關系?!?】預付卡消費主要分為辦卡和消費兩個階段。在辦卡階段,經營者通過介紹預付卡的相關特點及優(yōu)惠,向消費者發(fā)出要約邀請,消費者預付行為構成要約,經營者的發(fā)卡行為則構成承諾,至此雙方消費服務合同關系成立;而在消費階段,經營者持續(xù)提供服務的行為即為對消費服務合同的履行?!?】

  透過預付卡消費的定義及分階段解讀,可以歸納出預付卡消費合同的如下法律性質:第一,預付卡消費合同是一種消費服務合同,屬無名合同。預付卡消費主要發(fā)生在服務領域,是消費者同經營者間締結的以接受服務為標的的合同,屬服務消費合同。該類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分則中各類典型合同的規(guī)定,因此為無名合同。依據(jù)《合同法》關于無名合同的規(guī)定,可“適用本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先類似的規(guī)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預付卡消費合同屬繼續(xù)性合同,具有較高的風險。繼續(xù)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xù)地實現(xiàn)的合同”?!?】在預付卡消費中,合同內容是在預付額度或者一定期限內,經多次消費方得實現(xiàn),具有繼續(xù)性的特點。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受經營者財務、經營狀況的影響,具有較大的風險。第三,預付式消費合同屬格式合同,雙方地位不平等。消費者同經營者簽訂的均是由經營者事先擬定并可重復使用的合同,在未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預付卡載明的簡化條款即顯示了合同的主要內容,但都屬于未經過雙方磋商的格式合同。

  三、利益平衡:合同解除條件的認定

  《合同法》第八條確定的合同嚴守原則,要求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為此,《合同法》設定了較為嚴格的合同解除制度。但是基于預付卡消費特殊的法律屬性,司法實踐中應當賦予消費者必要的選擇權,以實現(xiàn)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義。

  (一)必要選擇權:消費者請求解除合同的從寬認定

  1.利益平衡的需要。如前所述,在預付卡消費中,消費者同經營者首先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消費者在辦卡階段即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即付款,缺乏在消費階段根據(jù)經營者財務變化及履約情況進行自我救濟的能力,并且這種持續(xù)的服務提供也客觀上加大了消費風險。同時,消費過程中形成的格式合同關系,也往往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排除了經營者的責任,加劇了雙方不對等的利益關系,為此,有必要賦予消費者適當?shù)暮贤獬杂?,以實現(xiàn)其對自我權利的救濟。

  2.消費服務性質的要求。前已論及,預付卡消費合同是以服務為標的的消費服務合同,服務行為本身不發(fā)生財產及權屬的轉移,消費者追求的是服務行為實施的過程,重在個體體驗和效果,具有一定人身性。同時,在這種長期性的持續(xù)服務的接受與實施過程中,彼此信任關系也至關重要,因此對于信任基礎喪失的,則無維持合同效力要求繼續(xù)履行的必要。

  3.自由裁量介入的必要?!逗贤ā吩趪栏裣拗品ǘń獬龣嘈惺沟幕A上,針對分則中的具體合同如承攬合同、委托合同的特點,賦予了特定當事人的任意解除權,以維護雙方信賴基礎,平衡當事人利益?;陬A付卡消費合同系無名合同的屬性,無法通過具體法律規(guī)范衡平雙方利益,唯有通過裁判過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結合個案情況,對消費者據(jù)以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作出恰當認定,以調整雙方不對等的利益關系。

  (二)合同解除的具體認定

  1.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了法定解除的條件,原則上要求以存在根本違約作為條件。而是否履行了主要債務和“合同目的”能否實現(xiàn)是判斷根本違約的關鍵。由于預付卡消費中存在一定期限內的持續(xù)的給付,每一次服務行為都構成對整體合同的部分履行,使得“主要債務”難以認定。因此,判斷根本違約主要需對“合同目的”進行考察?;趯οM者權益保護原則,需要法官對個案中消費者擬要實現(xiàn)的“合同目的”予以相對寬泛的界定?,F(xiàn)結合前述個案進行分析。

  (1)服務質量縮水或者不符合預期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全面履行原則要求經營者應當嚴格遵照約定的方式、內容和種類提供服務,案例1、案例2都是因被告服務質量問題請求解除合同。一般而言,對于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時,消費者可以拒絕受領,并要求其承擔變更服務、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同時對“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在預付卡消費中,消費者通常是基于先前的宣傳(如案例2)或消費體驗而選擇預付一定款項從而對一定期限內的服務做出長期性的安排,其目的是期望在該段期限內持續(xù)享受到該約定的服務。同時,由于其已提前履行了主要義務,缺乏對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抗辯及必要的違約救濟途徑,因此基于利益平衡及權利救濟的需要,對該類情況有必要賦予消費者相對充分的選擇權,故宜支持案例1、案例2中消費者的解除合同訴求。

  (2)信任基礎喪失可以解除合同。預付卡消費合同作為以服務為標的且存在長期性持續(xù)服務的合同,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要求較高。我國《合同法》對基于信任關系的合同通常賦予了當事人的任意解除權,如委托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任意解除權。案例3即是基于信任基礎喪失而請求的解除合同。從原告經過一段時間接受服務后,感覺服務未達到預期效果及事后未再到被告處消費的行為分析,表明該合同繼續(xù)履行的彼此信任基礎已不復存在,基于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應當允許原告作出是否繼續(xù)接受被告服務的選擇。因此,應當支持原告的解除合同訴請。

  (3)未經消費者同意轉讓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據(jù)《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卑咐?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而將提供服務的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于信任關系及履約風險的考慮,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喪失主體資格的,合同自然解除終止。對于經營者擅自停業(yè)、關閉或被吊銷資格的,已表明將不再或不可能繼續(xù)提供服務,合同自然解除終止。

  2.合同約定解除——“片面解約權”的嚴格掌握。對于消費者與經營者經協(xié)商一致解除預付卡消費法律關系的,基于民法意思自治和權利處分原則,應予以充分尊重,在此不做贅述。這里主要討論實踐中存在的經營者“片面解約權”的格式條款的認定。對此理論及實務多直接做無效處理。對此,筆者持相異觀點。考察《合同法》第四十條關于格式條款無效情形的規(guī)定,經營者“片面解約權”的約定并不適用導致當然無效。同時,《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即法律允許當事人對解除權進行約定,故該類約定應是基于經營者的強勢地位事先設定,屬格式合同中的限制責任條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對限制責任條款科以了提示說明的義務。據(jù)此,筆者認為,該類條款只要經當事人充分協(xié)商,經營者完全盡到了提示注意義務的,并建立在自愿基礎上,基于私法自治原則,應當認定為有效,經營者可以據(jù)此要求解除合同。當然,在具體認定過程中,經營者須對此負有完全的舉證責任,同時接受誠實信用等相關原則的約束。

  四、利益兼顧: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在預付卡消費合同解除后,對于未履行部分,雙方不再履行無異議;關鍵在于對已履行部分的效力,據(jù)《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睂Υ耍P者圍繞實務中預付卡內資金退還障礙進行分析。

 ?。ㄒ唬坝嗫畈煌恕钡雀袷綏l款的效力認定

  首先需對預付卡內資金的性質進行厘清。預付卡內資金是消費者根據(jù)經營者預先制定的資金使用規(guī)則及預付額度規(guī)則,將其貨幣存入預付卡內,以在將來消費時使用的一種資金。【6】雖然在合同訂立之初,消費者即已預付了全部價款,但依據(jù)雙方約定或認可的資金使用規(guī)則,只有在經營者具體提供了服務時,方才有權獲得預付款中相應的對價,對于未消費的部分,雙方成立一種類似于信托的關系,其所有權仍應屬于消費者。據(jù)《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余額不退”等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對于未消費部分價款的所有權,屬無效條款,同時消費者也可依據(jù)顯失公平請求撤銷使其歸于無效。因此,在雙方合同解除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退還未消費部分的價款,經營者不得以此抗辯,若拒不退還的,將構成不當?shù)美?br>
  (二)退款的范圍——折扣扣除抗辯的認定

  違約解除的實質是通過賦予守約方解除權而達致對己身權利的救濟和對違約方的制裁。守約方作為善良的締約者基于對對方會嚴守合同的信賴利益應當予以保護。據(jù)此,筆者認為,對于折扣扣除抗辯應當根據(jù)是否因經營者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合同解除而予以分別認定。案例3中,合同基于信任基礎喪失和對消費者的保護而解除,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并無不當,因此應當考慮原告在被告處按照優(yōu)惠價格接受了相應服務的事實,故在返還原告剩余款項時應當扣除原告接受服務項目的原價與優(yōu)惠價格之間的差價。案例5中,合同因被告擅自停業(yè)而歸于解除終止,原告基于信賴被告會嚴守合同從而可以持續(xù)享受到折扣優(yōu)惠的利益應當保護,基于“債權人不應當因債務人違約而額外喪失利益”的精神,對于被告提出的應當扣除折扣的答辯應不予支持。此外,對于該案涉及的長期不計次消費預付卡的退款,在雙方無法協(xié)調時,法官應當結合原告的消費頻次、剩余期限所占消費期限的比例酌情認定。

  結 語

  針對預付卡消費中日益突出的“退卡難”、“退款難”問題,上述論述僅是筆者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和民法原則精神指引下對實務中的糾紛做出的嘗試性解讀,實屬淺顯。作為經濟生活中日趨普遍的消費模式,一味采取一種避而不見的“鴕鳥式政策”顯非明智之舉。幸運的是,北京、上海、青島等地已紛紛出臺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或合同范本以規(guī)范、指導預付卡消費。為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預付卡消費終究會以一種規(guī)范有序的方式在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推動著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1】 [日]我妻榮:《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yōu)越地位》,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374頁。

【2】 據(jù)麗水市消保委發(fā)布的開展預付式消費調查的情況報告中顯示,在調查人群中有53.41%的消費者表示遇到過因商品或服務質量與宣傳不一致,要求退款而遭受拒絕的情況。

【3】 該定義主要參照了上海市預付式消費卡管理研究課題組發(fā)布的研究報告。

【4】 關于預付卡消費中辦卡及消費階段成立的法律關系,理論上主要存在著以下三種學說:要約——承諾說認為,在辦卡階段成立要約,消費階段為承諾,并引入強制締約解釋商家的承諾義務。預約——本約說認為,辦卡階段成立的是以將來消費時訂立的本約為合同標的的預約,消費階段即是雙方履行預約的必然結果,但兩者具有獨立性。消費服務合同說認為,辦卡階段即成立消費服務合同,消費階段即為對消費服務合同的履行。消費服務合同學說將合同的成立與履行詳細的貫穿在了預付卡消費的整個過程,是目前學界的主流學說,也是本文所持觀點。

【5】 王澤鑒:《債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頁。

【6】 關于預付卡內資金的性質,筆者采用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fā)布在其門戶網站上的《預付款和預付卡內資金辨析》一文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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