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一、基本案情 【案件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海雄,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孝慧,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該公司職員 【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2015年9月15日,溢暉公司(出租方、甲方××與郭某(承租方、乙方××簽訂《合×廣場(×區(qū)商場××租賃確認書》,約定:承租位置為合×廣場×區(qū)商業(yè)裙樓×樓L×-×1×。×1×鋪位;承租面積為219.2平方米;租賃期限為5年(具體租賃時間以我司通知或租賃合同約定為準××;起租日當天為該鋪位的交付日;從交付日起計90天為裝修期限;租金標準為230元/平方米/月或按當月稅前銷售額8%計算月租金,兩者取高值;租金第三年起每兩年在上一年基礎上遞增5%;物業(yè)管理費標準為80元/平方米/月;租賃定金50416元(1個月租金××,乙方應在本確認書簽訂時足額支付;在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將定金轉(zhuǎn)為租賃保證金;等。此后,溢暉公司(出租方、甲方××與郭某(承租方、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1.1租用面積包括該房屋內(nèi)的使用面積(包括該房屋內(nèi)的內(nèi)墻和立柱的面積××和該房屋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與外墻(包括山墻××的全部面積以及該房屋與其他房屋的分隔墻一半的面積;1.2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測量過該房屋的面積。如該房屋交付后甲方認為該房屋的租用面積與本合同19.2條約定的租用面積存在誤差,則由甲方指定的具有測繪資格的測繪機構(gòu)對該房屋的租用面積進行最終測量。如租用面積存在誤差超過±5%,則以租用面積計算的租金、物業(yè)管理費及本合同其他條款規(guī)定的所有與租用面積有關(guān)的條款進行相應調(diào)整,否則雙方均不對該房屋的租金、物業(yè)管理費或其他以租用面積為基數(shù)計算的任何款項作調(diào)整;2.2乙方應于甲方通知的日期前往商場辦理該房屋的交接手續(xù)。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時雙方簽署交接驗收表,即視為甲方已向乙方正式交付了該房屋;3.1“營業(yè)額”是指乙方利用該房屋從事經(jīng)營活動所得的,未經(jīng)扣除任何成本、費用及稅款的全部收入;3.2乙方應于每月5日(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則順延到該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前如實向甲方提供該房屋上月每日營業(yè)額及所有與該房屋營業(yè)額有關(guān)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營業(yè)額記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前述營業(yè)額應加蓋乙方公章或財務章;3.4租賃期內(nèi),如起租日所在月、租賃期屆滿月、提前終止月等未滿一個自然月,則該未滿月租金(保留到小數(shù)點后兩位,四舍五入××=日租金*該未滿月的實際租賃天數(shù),日租金(保留到小數(shù)點后兩位,四舍五入××=(月租金*12××/365;4.1.1如乙方違反本合同之約定,則甲方有權(quán)以租賃保證金抵扣其應付款項,或作為甲方因此而遭受損失之賠償,或根據(jù)本合同約定不予返還。如租賃保證金發(fā)生金額不足時,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五個工作日內(nèi)補交該等差額;4.2.1乙方應于合同期內(nèi)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對商場進行物業(yè)管理的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支付該房屋的物業(yè)管理費,該物業(yè)管理費由甲方或管理公司自主使用。此費用包括商場營業(yè)時間內(nèi)該房屋的空調(diào)費用,為該房屋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商場共用部位與公共區(qū)域進行維修、養(yǎng)護、保安、保潔等物業(yè)管理項目發(fā)生的費用;4.3租賃期和裝修期內(nèi)有關(guān)該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天然氣費、通訊費、非正常營業(yè)時間空調(diào)供應的費用和本合同附件所列設施和設備的開通和/或使用的費用均應由乙方承擔,乙方應按照甲方或管理公司制定的費用標準及要求予以支付;4.6支付方式:乙方可以以人民幣銀行匯款、轉(zhuǎn)賬或支票的方式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相應款項到達甲方賬戶之日為付款日;4.9合同期內(nèi),乙方已付的該房屋各項保證金由甲方保管,乙方無權(quán)以其已付的保證金抵付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應付款項,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該房屋各項保證金的利息;5.1乙方在該房屋的收銀方式以本合同21.8條款的約定為準,但無論乙方采取租用甲方POS機、獨立收銀三方接口或獨立收銀無三方接口中的哪種收銀方式,均須將該房屋內(nèi)的所有銷售數(shù)據(jù)按甲方要求實時傳至甲方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保證所有銷售數(shù)據(jù)的真實、客觀和完整;5.5若該房屋的收銀方式為租用甲方POS機的,乙方應在租賃期內(nèi)租用甲方提供的POS機向顧客收取營業(yè)款,同時需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支付POS機保證金及POS機租金。除另有約定外乙方租用POS機的期限始終與本合同租賃期的實際起止日保持一致,如本合同租賃期的起止日期有變更的,則POS機租用期的起止日也隨之變更;5.5.2在租賃期滿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終止之日,在乙方將甲方POS機完好且可使用狀態(tài)下交還甲方時,甲方將在退還租賃保證金時一并將乙方已付的POS機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乙方;10.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業(yè)管理費、水電費等本合同約定所有乙方應付款項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應按其應付而未付之款項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上述任何款項超過15日或在租賃期內(nèi)累計達3次的,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權(quán)采取適當手段,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10.4若乙方需于本合同19.4約定的商場營業(yè)時間內(nèi)暫?;蛲V範I業(yè),乙方應事先書面通知甲方并在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暫?;蛲V範I業(yè)。乙方每年擅自停止營業(yè)連續(xù)三天或累計達到五天(含××以上的,視為乙方擅自中途退租,須按本合同12.2條承擔違約責任;12.2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付的租賃保證金及乙方已付但尚未使用的租金及其他費用均不予退還。同時,乙方還須支付給甲方相當于解除當年三個月的租金和三個月的物業(yè)管理費之和的金額作為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補足甲方損失額與違約金之間的差額;⑵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任何應付款項超過一個月的;13.1乙方應于租賃期屆滿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向甲方交還該房屋。乙方應將其添置的可移動物品在屆滿日或解除日前搬離該房屋,并將其添置的與該房屋不可分離的裝修、設備、設施以及增建和改建物品(下稱“不可移動的物品”××拆除,以使該房屋恢復為毛坯狀態(tài),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逾期未拆除的,甲方有權(quán)自行拆除,并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拆除費用,該費用可直接從租賃保證金中扣除;經(jīng)甲方同意保留房屋現(xiàn)狀的,乙方添置的不可移動的物品歸甲方所有,甲方對此不予以任何補償和/或賠償;15.1對于任何通知或聯(lián)絡,如直接交付,則在接收一方或其被授權(quán)人簽收時視為收訖;如果通過國內(nèi)或國際快遞方式郵寄,則在寄出后第三天被視作已收訖;如用掛號信郵寄,在寄出五天后視為收訖;19.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坐落在海珠區(qū)疊×路156-170(雙號××被稱為“合×廣場”四層L×-1×/1×號房屋(合同中簡稱“該房屋”××。房屋類型為商業(yè),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在與乙方簽署本合同前已經(jīng)明確告知乙方,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已設定抵押;19.2甲乙雙方同意,該房屋用于計算租金、物業(yè)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租用面積為219.20平方米;19.3乙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經(jīng)營“廚先生品牌臺灣水晶燜鍋餐廳”之用途,該房屋的商鋪名稱廚先生,并保證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不擅自改變上述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改變商鋪名稱、品牌及業(yè)態(tài)等內(nèi)容××;19.4商場暫定于2015年12月28日開業(yè),具體日期以甲方統(tǒng)一書面通知上載明的時間為準。商場的營業(yè)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nèi)每日上午10:00至晚上10:00,甲方有權(quán)經(jīng)提前通知乙方調(diào)整前述營業(yè)時間;20.1該房屋的租賃期(含裝修期××為自交付之日起5年的時間,即2015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從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為第一個租賃年度,其后各租賃年度以此類推;20.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90天的裝修期,即2015年9月29日至2015年12月27日。乙方無需承擔裝修期內(nèi)的租金、物業(yè)管理費及宣傳推廣費,但在裝修期內(nèi)乙方承擔除上述三項費用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包括裝修費、裝修垃圾運輸費以及能源費用等××(詳見附件三××;若乙方在合同21.6條款約定的開業(yè)日前開業(yè)的,則乙方須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租金、物業(yè)管理費和宣傳推廣費,支付從實際開業(yè)日起至上述承諾日期前一日期間的租金、物業(yè)管理費和宣傳推廣費,若雙方另行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則以補充協(xié)議為準;20.4該房屋的起租日為2015年12月28日。自起租日起,乙方須支付租金、物業(yè)管理費、宣傳推廣費、公用事業(yè)費等其他一切費用;21.1該房屋的租金按照保底租金與或提成租金兩者取高的方式收??;乙方應自起租日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該房屋的租金按照保底租金與或提成租金兩者取高的方式收取,乙方實際應付租金為當月保底租金或提成租金中的較高者,即,應付租金=保底租金+提成租金超出保底租金的部分;21.1.1保底租金:按租用面積計算。第一和第二租賃年度(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月保底租金的計算標準為每平方米人民幣230元,月保底租金為人民幣50416元(即五萬零肆佰壹拾陸元整××。第三和第四個租賃年度(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月保底租金的計算標準為每平方米人民幣241.50元,月保底租金為人民幣52936.8元(即五萬貳仟玖佰叁拾陸元捌角整××。第五個租賃年度(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月保底租金的計算標準為每平方人民幣253.58元,月保底租金為人民幣55584.74元(即五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柒角肆分××;21.1.2提成租金:租賃起內(nèi)的月提成租金按乙方該期間每個日歷月的營業(yè)額的8%計算;21.2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5日內(nèi)或該房屋交付時(以日期在先者為準××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該房屋的租賃保證金人民幣219362.22元(即貳拾壹萬玖仟叄佰陸拾貳元貳角貳分××;21.3目前該房屋的物業(yè)管理費按照租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幣80元核算,即該房屋每月的物業(yè)管理費為人民幣17536元(及壹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整××。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5日內(nèi)或房屋交付時(以日期在先者為準××向甲方或管理公司預付該房屋第一個月的物業(yè)管理費,并應于其后每月1日前向甲方或管理公司付清當月的物業(yè)管理費;21.7乙方應于租賃期屆滿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終止之日按本合同約定的標準向甲方交還該房屋。乙方逾期未交還該房屋的,甲方除按照本合同13.2條的約定執(zhí)行外,甲方還有權(quán)要求乙方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幣32.90元的標準支付逾期占用期間的占用費,同時,乙方還應承擔該房屋在占用期間內(nèi)發(fā)生的一期費用,如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支付逾期占用期間的占用費及其他一切費用;21.8本合同的收銀方式為租用甲方的POS機乙方租用壹臺P**機,乙方租用壹臺P**機,POS機租金自租用之日起計算,POS機租金為人民幣4000.00元(即肆佰元整××/月/臺,每個月的POS機租金總計為人民幣400.00元(即肆佰元整××;POS機保證金人民幣5000.00(即伍仟元整××/臺。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5日內(nèi)向甲方付清POS機保證金及首月POS機租金,自第二個POS機租用月起乙方應于其后每月1日前付清當月的POS機租金;聯(lián)系方式:乙方地址為廣州市白云區(qū)江×村流×崗大街1×號,收件人郭平;等。其中附件三中裝修管理費為15元/平方米/月;電費為1元/度(含損耗費××,水費為5.24元/噸(含基本水價、排水費及損耗××,水電費按計量表讀取數(shù)字收取,由業(yè)主代收代付,如政府電、水費調(diào)價,此標準也會隨之調(diào)整;等。 2015年9月25日,郭某向溢暉公司支付了租賃保證金166754.22元和管理費保證金52608元。同日,郭某向溢暉公司還支付了首月租金50416元和首月管理費17536元。2016年4月6日,郭某簽收《驗鋪確認表》,記錄為隔墻、外墻正常;電表、水表表號均為/。同日,郭某還簽收了《收鋪文件交接表》,其中《物業(yè)服務協(xié)議》無簽署。 2017年10月19日,溢暉公司按合同中郭某的聯(lián)系地址郵寄《單方解約函》給郭平,主要內(nèi)容為:根據(jù)《租賃合同》之約定,貴方欠繳我司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的租金、物業(yè)管理費、水費、電費等各項費用合計574619.78元,我司之前已多次發(fā)函催繳但至今未收到貴方應付款項;且貴方在未與我司妥善溝通的情況下,于2017年8月11日單方面擅自停止營業(yè),我司亦同步將《關(guān)于合×廣場(×區(qū)××廚先生恢復營業(yè)告知函》發(fā)至貴方,但至今仍未恢復營業(yè)及未得到貴方的回函答復。貴方的上述行為均已超出合同約定之解約期限,構(gòu)成根本違約。我司現(xiàn)解除與貴方的租賃合同、物管協(xié)議等租賃文件,終止租賃關(guān)系等。我司沒收貴方的租賃保證金、裝修押金等費用共230322.22元以充抵欠款,并保留就違約金不足部分及其他損失向貴方追償?shù)臋?quán)利。請貴方于2017年10月23日前搬離該鋪位物品并將該鋪位恢復原狀交還給我司。如貴方逾期未執(zhí)行,我司將按約定拆除至毛坯狀態(tài),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將由貴方承擔,此復原費用52608元將視為債項納入貴方欠費;等。該郵件于2017年10月20日由他人收。 郭某表示:其在2017年8月1日前口頭通知溢暉公司讓溢暉公司收回場地,其沒有在涉案場地加鎖,鎖是溢暉公司的保安加上的,其離開時場地內(nèi)遺留有廚房冰柜等物品。訴訟中,溢暉公司、郭平于2018年4月20日就涉案商鋪內(nèi)郭某遺留的物品自行辦理了交接手續(xù)。 一審法院認為:溢暉公司、郭某簽訂的《合×廣場(×區(qū)商場××租賃確認書》、《租賃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有效的合同。一審訴訟中,溢暉公司、郭某一致確認:郭某在承租期間除了繳納首月的租金及管理費外,沒有繳納過租金、物業(yè)管理費、水電費及POS機租金,故對該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裁判: 溢暉公司與郭某簽訂的《租賃合同》于2017年10月22日解除; 郭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溢暉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0月22日的租金共465458.94元; 郭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溢暉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裝修期管理費9864元和2016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及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間的物業(yè)管理費161218.06元; 郭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溢暉公司支付違約金211418.4元; 郭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溢暉公司支付從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4月20日的鋪位占用費(每月按52936.8元計××; 駁回溢暉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043.9元由郭某負擔。 二、爭議焦點 ?。ㄒ唬┥姘负贤欠褚延?017年7月31日解除,郭某是否已于2017年8月交還涉案場地且無需支付合同解除前的租金和管理費; ?。ǘ┳赓U保證金應否退還; ?。ㄈ┕硲Ц墩加觅M的期間和標準的認定; ?。ㄋ模┕呈欠駪蛞鐣煿局Ц哆`約金211418.4元。 上訴人代理意見: 第一,關(guān)于裝修押金:上訴人不僅支付租賃保證金、管理費保證金219362.22元,還向被上訴人支付了裝修押金10960元,被上訴人在“訴訟請求金額明細表”及《單方解約函》中均對此予以確認。裝修押金并非租金繳納的保證,且在《租賃合同》附件三中明確說明裝修押金可退還,故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退回裝修押金或與其它債務予以抵扣,而非予以沒收。 第二,關(guān)于租金:一是被上訴人自2017年9月29日起每月租金以52936.8元計算不符合合同約定?!逗仙鷱V場(南區(qū)商場)租賃確認書》第六條約定,起租日當天為該鋪位的交付日,但被上訴人于2016年4月6日才向上訴人交付房屋,故起租日應當是2016年4月6日,而非2015年9月29日。(另《租賃合同》第20.1條該房屋的租賃期(含裝修期)為自交付之日起5年的時間;但20.4條“該房屋的起租日為2015年12月28日”可看出該《租賃合同》多處條文自相矛盾,任由被上訴人隨意解釋,嚴重損害上訴人利益)。關(guān)于《確認書》中第八條說明的租金年遞增率:第三年起每兩年在上一年基礎上遞增5%,應當從2018年4月7日起;且本案中,被上訴人實際收取租金是從2016年12月17日開始的,故第三年長租金也不應當從2017年9月29日就開始。故本案中,月租金應當以50416計算。二是租金計算截止時間應當為2017年7月31日。上訴人于2017年7月31日要求解除合同,并實際退租停業(yè),至此被上訴人亦未再要求上訴人繳納租金及物業(yè)管理費;同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發(fā)出的《單方解約函》中要求雙方合同于2017年8月31日終止,退一步來說,上訴人同意于該日解除合同,雙方協(xié)商一致于2017年8月31日解除合同。故租金不應當繼續(xù)計算至2017年10月22日。 第三,關(guān)于鋪位占用費:如上所述,一是每月應當以50416元計算,而不是52936.8元;二是占用費計算到2018年4月20日明顯不合理。首先,截止到2018年4月20日雙方才對物品進行交接的過錯不完全在上訴人。因上訴人欠繳租金,被上訴人不允許上訴人將物品搬走;被上訴人在大門上上鎖,上訴人也無法搬走物品。其次,被上訴人有權(quán),將可移動物品搬出該房屋,將該房屋騰空收回。事實上,被上訴人亦如此操作,將商鋪物品悉數(shù)搬到商場負一樓倉庫。故不存在商鋪占用的問題。一審法院計算商鋪占用費高達339250.92元,實在不合理,明顯對上訴人不公,應當予以降低。 第四,關(guān)于物業(yè)管理費:計算至2017年10月22日且每月17536元足額支付不合理。一是計算時間段與上述租金方面陳述一致;二是合同4.2.1物業(yè)管理費用包括商場營業(yè)時間內(nèi)該房屋的空調(diào)費用,為該房屋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商場共用部分與公共區(qū)域進行維修、養(yǎng)護、保安、保潔等物業(yè)管理項目發(fā)生的費用。本案中,上訴人已于2017年7月31日停業(yè),故不存在使用的空調(diào)費用以及相應的維修、保潔等費用,被上訴人未提供相應的服務,故酌情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降低費用。 第五,關(guān)于違約金:一審判決沒收保證金219362.22元,同時判決支付違約金211418.4元,明顯不公。一是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逾期支付租金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訴請沒收保證金及支付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系對同一事由同時追究沒收保證金及違約金的情形,保證金與違約金兩者在功能上存在重疊,同時適用屬于雙重懲罰。二是上訴人于2017年7月31日已搬離場地,被上訴人在明知場地空置的情形下可及時招租減少損失,基于公平原則,不應當既沒收保證金又要求支付違約金。三是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屬于格式合同條款,其中第12.2條既沒收保證金及其它費用又要求支付違約金是明顯加重上訴人責任,應當無效。故本案違約金過高,應當酌情調(diào)整;保證金與違約金應當選擇性適用。 三、二審法院裁判結(jié)果 關(guān)于第三個爭議焦點。 郭某在合同解除后負有及時交還租賃物的義務,從郭某仍有可移動物品留在涉案商鋪內(nèi),且郭某一審期間仍要求拿走其物品來看,郭某在2018年4月20日前并未履行交還租賃物的義務,因此其在2017年10月22日合同解除后仍應支付涉案商鋪的占用費。但溢暉公司作為出租人,在郭某存在長期拖欠租金和管理費且自行撤場、溢暉公司也發(fā)函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應及時收回商鋪,避免損失擴大,否則對擴大的損失,無權(quán)要求郭某負擔。由于溢暉公司發(fā)出《單方解約函》并主張雙方合同于2017年10月22日解除,本院酌情認定兩個月時間作為溢暉公司收回商鋪、另行招租的合理時間,郭某應向溢暉公司支付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期間的鋪位占用費,對溢暉公司主張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關(guān)于占用費的標準問題,由于郭某并未實際使用涉案商鋪,且溢暉公司怠于收回商鋪,本院認定占用費以雙方合同約定的前兩年月保底租金50416元為宜。經(jīng)計算,郭某應支付的該兩個月占用費為100832元。 關(guān)于第四個爭議焦點。 溢暉公司以郭某逾期支付租金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沒收租賃保證金及支付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系針對同一事由追究沒收租賃保證金及解約違約金的情形,而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該租賃保證金與違約金兩者在功能上存在重疊,同時適用將有雙重懲罰之嫌,結(jié)合本案溢暉公司的實際損失及溢暉公司自述郭某于2017年8月已經(jīng)停業(yè),溢暉公司在明知場地空置的情形下可及時招租減少損失的事實,以及本院已支持溢暉公司主張的2017年10月22日合同解除之前的租金和2017年10月23日后兩個月的占用費,基于公平原則,本案宜只沒收租賃保證金為妥,對溢暉公司主張的解約違約金不予支持,一審處理欠妥,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郭某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對占用費及違約金的處理欠妥,本院予以調(diào)整。 四、辦案感悟 租賃合同糾紛是商事活動中高發(fā)案件,一審法院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判決被告承擔違約金和鋪位占用費,同時支持原告沒收租賃保證金。合同意思自治,可謂中規(guī)中矩,貌似公平合理。 受案之后,作為上訴人代理律師,找準案件的突破口,提出本案鋪位占用費和違約金過高,應當予以調(diào)整;沒收租賃保證金和解約違約金同時適用,在功能上有雙重懲罰之嫌,代理觀點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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