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基本案情】2017年7月,原告李某與被告陳某通過A房產中介公司居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案涉房屋。中介公司在廣告中宣稱該房屋系包含三個校區(qū)的施教區(qū)房屋,合同簽訂當日李某支付了定金50000元、中介費4000元。后,李某得知所購房屋系不能辦理常住人口登記的閣樓,其購房目的不能實現(xiàn),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返還中介服務費,并退還定金。 【裁判要旨】法院認為,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公民購買房屋,用于居住使用、戶籍遷移、子女上學等,均屬于重要而正常的房屋買賣使用目的?;谥薪楣竟ぷ魅藛T通過微信平臺發(fā)布的售房信息以及之后與原告的具體微信聊天,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內容,使得原告對所購買的標的物----房屋,產生了認識上的顯著缺陷、重大錯誤,將不能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閣樓誤認為可以辦理戶口登記的居住用房,進而與房東、中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導致其購買房屋以便遷移戶籍、子女上學等重大合同目的的無法實現(xiàn),依法可以認定原告對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這一民事法律行為存在重大誤解。原告主張撤銷相關協(xié)議,與法有據(jù),應予支持。房東陳某基于該協(xié)議取得的購房定金20000元,依法應予返還。A房產中介公司基于該協(xié)議取得的中介服務費4000元,亦應予以返還。 【法官提醒】買房人在購房前要充分了解房屋信息,包括房屋手續(xù)是否齊全、共有情況如何、是否有抵押和查封、物業(yè)分割、戶口遷移、違約責任等問題,尤其是購買學區(qū)房用于孩子落戶上學的,要事先對房屋所屬的施教區(qū)以及落戶問題進行了解核實,不可完全聽信房產中介公司的說辭,從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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