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民事訴狀 訴訟請求 事實 理由 人們在社會中生活,都不可避免地要與其他個人或組織進行民事交往。有交往,就難免發(fā)生矛盾和沖突,從而釀成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出現(xiàn)后,就要尋求解決。這就必然與法律相關聯(lián)。雖然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途徑很多,但去法院告狀打官司是最為重要的一種。要告狀,原則上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的民事訴狀。民事訴狀作為一種法律文書,具有十分規(guī)范的格式,其一旦被提交給有管轄權(quán)的法院,就有可能使法院受理案件并啟動審判程序來審理,同時它也是被告方應訴答辯的依據(jù)。因此,對它的制作,從形式到內(nèi)容都應有所講究。制作民事訴狀應注意的事項很多,此文專門談一談如何寫好民事訴狀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一、寫好民事訴狀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1、2條分別規(guī)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jù)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边@些規(guī)定表明,原告在民事訴狀中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關的事實、理由是起訴能夠成立的法定條件。 就民事訴訟的第一審程序而言,訴訟請求是指原告以起訴的方式,通過受訴人民法院向被告所提出的實體權(quán)利的主張。所謂“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實體權(quán)利的主張,在內(nèi)容和所涉及的范圍上,必須具體化,能夠界定,否則便無實際意義,且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所謂“有……事實、理由”是指原告要有用來支持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的基礎和根據(jù)。其中,所謂事實,主要是指原告與被告之間發(fā)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產(chǎn)生、變更、消滅的事實;所謂理由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原告用來證明前述事實并最終證明自己實體權(quán)利主張的證據(jù)材料,二是指相關的法律依據(jù)。[1] 訴訟請求是原告打官司的目的所在,體現(xiàn)了原告請求法院保護其權(quán)利的范圍;同時由于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也只能在原告的訴訟請求之內(nèi)對原告的權(quán)益予以保護,因此原告在民事訴狀中提出明確具體、合理合法的訴訟請求便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如同建造房屋要以建筑材料為基礎一樣,訴訟請求的提出也必須有牢固的支撐。這種“支撐”就是事實和理由。因為“事實勝于雄辯”。如果沒有這種“支撐”,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便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從而處于不駁自倒的境地。這樣的起訴不但不會被法院受理,而且即使受理了,法院也最終會駁回其起訴或訴訟請求。有實例為證: 程文英系張國貴之繼母。程文英懷疑丈夫?qū)⑵浠榍?000元的存款給了張國貴。當程文英的丈夫死后,程文英向張國貴索要5000元存款,張國貴矢口否認。為此,程文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國貴交出此款。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張國貴根本不知道有5000元的存款單,而程文英又提不出其他任何證據(jù)。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起訴,查無實據(jù),于是,裁定不予受理原告程文英的起訴。[2] 在這一事例中,原告程文英通過法院向被告張國貴提出了繼承5000元遺產(chǎn)的訴訟請求,這一訴訟請求不可謂不具體,但法院為什么沒有受理其起訴呢?就是因為它屬無端“懷疑”,屬口說無憑,沒有“實據(jù)”作“支撐”。換言之,由于原告程文英在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缺乏客觀基礎,致使法院不能明了她為什么要提出這樣的訴訟請求,因而法院無法對此案進行審理和裁判。 由上可見,在制作民事訴狀時,寫好“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部分,既是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要求,也是原告實現(xiàn)其起訴目的——法院受理之后啟動審判程序?qū)ζ錂?quán)益予以保護的內(nèi)在要求,因而制作民事訴狀的關鍵在寫好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二、寫好民事訴狀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的途徑 首先,關于寫好民事訴狀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原告起訴想要達到的根本目的。對此,重點應寫清、寫明原告要求法院依法解決的有關民事權(quán)益的具體請求。細而言之,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注意語言的簡潔性。訴訟請求要寫得言簡意賅、簡明扼要,要求用最概括、最凝煉的語言表達出當事人想要表達的全部意思。在寫訴訟請求時,只要寫明原告通過訴訟所要達到的目的就可以了,至于說原告要達到這個目的的根據(jù),則是“事實和理由”部分的內(nèi)容,不能寫在請求事項里。例如,A在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用某種手段將B打傷,B為醫(yī)治損傷用去醫(yī)藥費若干,因治傷而遭受誤工損失若干。為此,B去法院告狀,要求A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則B在起訴狀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可概括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A賠償損失若干”。如果在寫作訴訟請求時夾雜事實抑或證據(jù)分析,便顯得羅嗦冗長。例如,“我于19××年2月3日,以5700元之價款購買西柳樹村正瓦房6間,被告居住此房,拒不騰房搬遷。故請人民法院保護我房屋產(chǎn)權(quán)的合法權(quán)益,依法判處被告立即騰房搬遷。”[3]這樣把事實也寫在請求事項之內(nèi),勢必與后面的“事實與理由”部分重復,既不簡潔,也不明了,法官不得不從大段文字中去尋找、發(fā)現(xiàn)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訴訟請求也不能寫得過于簡單,例如,離婚案件只寫“離婚”、繼承案件只寫“繼承”、損害賠償案件只寫“賠償”,等等。這種寫法簡則簡矣,卻是詞不達意,不能充分揭示原告的訴訟目的所在。 二要注意請求的明確性。請求事項必須寫得明確、具體,不能寫得含糊其詞、抽象籠統(tǒng)。為了使訴訟請求一目了然,如果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對同一被告提出了兩個以上的訴訟請求,則宜分項列出,可使用①…②…等分項符號,切忌將多項請求混在一堆,以免法院漏審漏判;同時,敘述訴訟請求的用語宜根據(jù)訴的種類,分別選擇一些符合各種訴的特點的語詞。在民事訴訟理論上,訴被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確認之訴的特點在于原告僅要求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權(quán)利或者法律關系存在與否;給付之訴的特點是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某種民事給付義務,具有可執(zhí)行性;變更之訴的特點是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其與被告現(xiàn)存的某種民事法律關系。[4]針對不同訴的特點,在民事訴狀中敘寫訴訟請求時,便應采用各具特色的語言,例如,對確認之訴可用“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或權(quán)利)”;對給付之訴可用“請求被告賠償損失××元,或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欠款本金及利息××元,或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或?qū)嵤┠撤N行為”等,需注意的是,給付之訴如果含有財產(chǎn)內(nèi)容,則訴訟請求中的數(shù)額必須是具體、確定的,不能使用“賠償多少由法院確定”等模糊用語;對變更之訴可用“請求法院解除(變更、撤銷)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某種法律關系”等。 三要注意請求的合理性。如果原告通過法院向被告提出一些不正當、不合理甚至非法的訴訟請求,則不但無益于解決民事糾紛,增加法院審理工作的難度,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而且還顯示出原告無解決糾紛的誠意,容易讓被告“攻破”,也得不到法院的首肯。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合乎情理和法理。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惡人先告狀”的現(xiàn)象時常見諸報端,這些“惡人”往往向?qū)Ψ疆斒氯颂岢隹量痰摹o理的乃至非法的要求。還有一種現(xiàn)象,在民商事活動中,原告方的權(quán)益確實受到被告方的損害,但在請求損害賠償時,原告是“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這種訴訟請求的提出顯然也不切實際、不合法理。須知,一個忠于事實、忠于法律的法官在辦案的過程中必然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況且法律規(guī)范或政策文件對各種賠償標準一般均有明確規(guī)定,故而,不合情理、不合法律、不切實際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要注意請求的可證性。訴訟請求的可證性,是指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在訴訟過程中要有證據(jù)支持,能夠得到充分可靠的證據(jù)證實。因為如果沒有證據(jù)作為根據(jù),就如同大廈缺乏基石極不牢固一樣,原告的訴訟請求也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從而處于不攻自破的境地,完全沒有得到法院裁判確認其成立的任何可能。下面的案例就足以說明這一點: 某市文化百貨經(jīng)營部(以下簡稱經(jīng)營部)與某石化貿(mào)易公司(以下簡稱貿(mào)易公司)訂立了音響設備和樂器購銷合同,約定由經(jīng)營部為貿(mào)易公司提供其舞廳所需的音響設備和樂器。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議。經(jīng)營部向某區(qū)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貿(mào)易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承擔違約金及訴訟費。貿(mào)易公司以經(jīng)營部音響設備質(zhì)量不合要求為由進行抗辯,并稱其在經(jīng)營部提走的一批樂器已退還經(jīng)營部。 一審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解除原被告所訂立之購銷合同,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相應損失,但認為“原告所訴已將部分貨物交與被告,但提供不出足夠的證據(jù)加以證明,本院不予認定。”經(jīng)營部不服,上訴于某中級法院。該中級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為“經(jīng)營部所訴已將部分貨物交與貿(mào)易公司,對此雙方說法不一,又無確鑿證據(jù)加以證明,故此本院不予認定?!盵5] 本案中,雖然原告訴稱“已將部分貨物交與被告”,因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但由于其對此不能提出足夠、確鑿的證據(jù)予以證實,因而其訴訟請求未完全被法院認可,其訴訟目的也未完全實現(xiàn)??梢?,每一個訴訟請求的提出,均需有證據(jù)來支撐。缺乏證據(jù)支持的請求最好不要提出,否則,除了增加自己的訟累和加重法院的工作負擔外,別無其他好處。 五要注意請求的周延性。訴訟請求的提出,應當慎重考慮,做到周到、沒有遺漏。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對訴訟請求不能時增時減、變換頻繁,以免給法院辦案工作造成曲折和反復。如果訴訟請求確有不實、不全之處,需要更改、完善才符合原告心意的話,那他最好是在第一次開庭之前補正,最遲也不得遲于法庭辯論終結(jié)之前。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有明確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jié)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笨梢?,于理于法,各項請求應盡量一次性提出。 其次,關于寫好民事訴狀的事實和理由。訴訟是一場擺事實、講道理的“運動”,因此,民事訴狀應將“事實和理由”作為它的核心內(nèi)容。對這一部分寫得好不好,事關起訴能否被法院受理。一般而言,應先寫明糾紛事實,在此基礎上,再寫出理由。具體說來,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在敘述案件事實時,應把事實的各種要素寫清寫全。事實的要素包括時間、地點、人物、原因、經(jīng)過、結(jié)果以及雙方爭執(zhí)的焦點等。其中,“時間”應寫清何年何月何日;“地點”應寫清地理方位及事件發(fā)生所處的具體位置;“人物”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及目擊證人等;“原因”是指民事權(quán)益糾紛的起因;“經(jīng)過”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產(chǎn)生、變更、消滅的過程或者民事糾紛的發(fā)展變化情況等;“結(jié)果”是指民事糾紛的結(jié)局以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執(zhí)意見和理由等。在制作民事訴狀時,這些要素應一一寫清。例如,下面這段話在記敘原被告之間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案件事實時,便將案件事實的相關要素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1992年4月8日,某電子綜合服務部(本案原告)與某市政工程式公司(本案被告)經(jīng)協(xié)商一致簽訂了兩份房屋租賃協(xié)議。被告將其位于太平路8號的12間平房租給原告,作為門市部使用,年租金人民幣10萬元,期限3年。簽訂協(xié)議后,原告于同年5月10日將10萬元人民幣交給被告,并將辦公設備等搬入承租的12間平房里。1993年1月中旬,因被告提出增加租金,遭到拒絕,雙方之間產(chǎn)生爭議。故此,被告趁星期日原告單位放假之際,派人撬開門強行將原告的東西從太平路8號出租的房子里搬出,放在馬路邊上,由于無人照看,原告電子零件丟失許多,損失2萬多元。據(jù)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原租賃協(xié)議,將出租的12間平房歸還原告使用,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4萬元。[6] 這段話把雙方當事人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產(chǎn)生和發(fā)展變化情況直至最后的結(jié)局記敘得比較清楚。具體說來,敘述了雙方所建立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的時間、租賃物的所在地點,建立租賃合同關系的具體內(nèi)容和對雙方的要求;記敘了房屋租賃關系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問題和糾葛;還記寫了雙方的態(tài)度和要求,由于敘述過程中具體介紹了合同所規(guī)定的內(nèi)容,所以沒有必要專門寫證據(jù),因為合同本身就是最基本的證據(jù)材料。用合同和履行合同時雙方的行為事實一對照,就能比較清楚地看出是哪一方面履行了合同,哪一方面違背了合同的規(guī)定,因而也就能明確地判斷出過錯在誰,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為增強可信性,在敘寫案件事實時,要注意邊敘寫事實邊列舉證據(jù)。這樣做的目的,旨在表明原告在民事訴狀中所提供的事實是有可靠證據(jù)支持的,并非空穴來風、空口無憑,以期順利通過法院對起訴的審查,及時立案,及時審理。但應注意的是,在此敘寫證據(jù),應以“必需”為原則,且宜點到為止,即只要寫出證據(jù)的名稱就可以了,暫時不必對證據(jù)進行長篇大論。因為在民事訴狀的結(jié)構(gòu)上,在“事實和理由”之后,還有“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一部分,是專門用來記寫、分析證據(jù)的。下面這一例證是一繼承案件“民事訴狀”的一部分,堪稱典型,可供習練者模仿: 原告徐×平系被繼承人吳×平(已故)與陳××(已故)的非婚生子,與被告等為同父異母姐弟、兄弟關系,于1953年原告20歲時由生父吳×平與養(yǎng)父徐祥×達成協(xié)議,并經(jīng)證人陳××、李××、朱××等作證,議定:(1)宣告原告系吳×平的親生兒子;(2)原告當即回到吳家生活、上學,成為吳家成員;(3)因養(yǎng)父徐祥×別無子女,故原告不改姓,只將徐××之名改為徐×平。此點,有原告的戶籍登記冊可以證明。而且生父配偶李×云有遺書亦可以充分證實。所以被繼承人吳×平與原告的親生父子關系,早已成為眾所周知、無可爭議之事實。[7] 第三,應注意前后人稱的一致性。民事訴狀的制作者可以是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接受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一般說來,由當事人本人寫作民事訴狀,應使用第一人稱,自然人用“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我單位”,因為訴狀是當事人闡述自己的訴訟請求、記敘自己設定的權(quán)利義務關系或親身經(jīng)歷的事實,理應使用第一人稱;如果是由訴訟代理人代書訴狀,則既可使用第一人稱,也可使用第三人稱。采用第一人稱寫法的,應記明“我或我單位”如何如何,被告如何如何;采用第三人稱寫法的,應記明原告如何如何,被告如何如何。無論用第一人稱寫法還是用第三人稱寫法,在同一份訴狀中應前后一致,否則會引起混亂。 第四,應注意闡明起訴的理由。打官司重在以理服人。俗語說得好:“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對此,法學界的前輩謝覺哉先生也有過精彩的評論:“告狀的狀詞,判案的判詞,都是說明道理,要使人一看就懂,而且心折?!盵8] “心折”的基礎是訴訟理由的充分、有力和合法。如前所述,訴狀中的“理由”包括法律依據(jù)和證據(jù)材料。證據(jù)材料在“事實和理由”部分只宜簡單列出證據(jù)名稱,表明某個事實有證為憑即可,重點放在后面的“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部分敘寫。在此處,關鍵是要寫好法律依據(jù),引證相關法律條文,并從法理上進行分析,目的是要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論證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從而說服法官認可其請求??傊?,“起訴狀是一種說理性很強的法律文書,關鍵是把理由寫好,寫清事實的目的,也是為了有力地闡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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