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類系事、事以類聚、類為一志”的原則 這主要是針對志書的編寫材料如何進行分類和科學歸類而言的,這一原則也是地方志書本身的屬性所決定的,不這樣進行分類記述,編纂出來的書就不叫地方志了。 具體的要求是:將性質(zhì)基本相同的同一類事物歸屬到一個篇(章)中去記述,不以現(xiàn)在的單位、部門來進行分類,原則上要打破單位或部門的界限。當然,在把握這一原則進行分類的同時,還要參照國家行業(yè)的分類標準,并兼顧現(xiàn)行部門的管理體制。 二、“詳今略古、詳近略遠、詳獨略同”的原則 這主要是針對志書編寫中如何把握總字數(shù)的占有比例而言的,也是地志書本身的屬性所決定的。
具體的要求是:現(xiàn)代的事物應詳細記述,古代和近代的事物概略記述;距今越近的事物應詳細記述,距今越遠的事物應概略記述;其他地區(qū)沒有的事物應詳細記述,其他地區(qū)都有的事物應概略記述。編寫中,古代、近代、現(xiàn)代的字數(shù)比例為:2︰2.5︰5.5或2.5︰2.5︰5 三、“橫排豎寫 ”(即橫排門類、縱述史實)的原則 這主要是針對志書編寫中如何進行篇目編排和史實記述而言的,這也是地方志書本身的屬性所決定的,不這樣進行篇目編排和史實記述,編纂出來的書也不叫地方志。
具體的要求是:首先應橫排門類,按篇、章、節(jié)、目4級進行記述時,應橫排至“節(jié)”一級;按篇、章、節(jié)、目、子目5級進行記述時,應橫排至 四、“橫不缺項、縱不斷線”的原則 這主要是針對全書的完整性和連貫性而言的。具體的要求是:橫排門類時,不要有缺漏項目,否則就破壞了志書的完整性;縱述史實時,其中不要有長時間的空缺,使前后記述有斷裂,破壞了志書的連貫性。 五、“述而不論 ”的原則 這主要是針對志書編寫中如何進行表述而言的,這也是地方志書本身的屬性所決定的,不這樣進行表述,編纂出來的書也不叫地方志。 具體的要求是:在編寫過程中,對事物的表述要客觀,不要進行評論。因為“志”就是“記”,就是“記述”,有什么就記什么,原原本本,是非曲折由讀者閱讀了志書后自己去評判。 六、“寓評于述”的原則 這也是針對志書編寫中如何進行表述而言的,也是地方志書本身的屬性所決定的,不這樣記述,編纂出來的書也不叫地方志。 具體的要求是:對所記述的事物,不要人為的去進行褒貶,要寓褒貶于事實之中。 七、“下限一刀切”的原則 這主要是針對志書編寫中的科學斷限而言的。具體的要求是:志書的下限原則上要求一致,要斷在哪一年,各篇章均應記述到哪一年,否則,這一篇斷至這一年,那一篇斷至那一年,參差不齊。當然,現(xiàn)在有些志書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具體情況,個別內(nèi)容(如概述、大事記、領導名錄等)的下限也有所下延。 八、“生不立傳”的原則 這主要是針對立傳人物的編寫而言的。具體的要求是:記述立傳人物時,這個人物必須是去世的,否則,有許多事情不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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