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我們都會認為,在離職的時候寫因為“個人原因”離職,就完全跟單位沒有關系了。 但是,有以下這種情況,也是可以和單位申請經濟賠償金的。今天給大家分享的就是因個人原因離職還拿到經濟補償金的例子,也給HR們敲個警鐘! HR在檢查離職申請的時候以下這些離職理由千萬不能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guī)定: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采用欺詐的方式騙取員工入職)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以上六點,千萬不要在離職理由中出現。 同時,“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離職理由,也是需要規(guī)避的。 離職原因怎么寫?在實務中,一般會注明因“個人原因”、“家庭原因”離職。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寫了“個人原因”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的。如果離職文件中前后矛盾,就不足以證明是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辭職的,這時候,用人單位還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 小楊于2016年1月4日入職某設計公司任設計師,月基本工資3500元,離職前月平均工資4122元,小楊實際工作至2017年3月19日。小楊離職后,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公司主張小楊是“個人原因“離職,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提交了離職當天雙方簽訂的 《保險解除協(xié)議》: 甲方:設計公司 乙方:楊某。 甲方于2016年1月4日為乙方申請了社會保險和醫(yī)療保險,現由于乙方個人原因離開本公司。由此本公司將為其申請的社會保險和醫(yī)療保險予以取消。 小楊稱《協(xié)議》是公司的范本,如果不簽字就無法辦理離職手續(xù)。并向法院提交了蓋有公司印章的《離職證明》: 楊某自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3月19日在我公司擔任設計部的CAD效果圖職務,由于工作態(tài)度不努力,現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以茲證明。 2013年3月19日 雖然公司主張《離職證明》提供,公司未經審查就直接蓋章了。但法院認為,《離職證明》記載的內容說明時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而《保險解除協(xié)議》顯示小楊因“個人原因“離職,二者雖于同天作出,但相互矛盾。最后判決公司應當向小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說,用人單位注意保持各類文件內容的一致性,仔細審核文件的內容后再加蓋公章,否則發(fā)生糾紛時單位可能要承擔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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