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一男子醉駕電動車被判拘役一個月,罰金2000元】
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王某血液中乙醇為186.34mg/100ml,屬醉酒駕駛。其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經(jīng)鑒定屬于“機動車類兩輪輕便摩托車”范疇,即屬于機動車。經(jīng)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集體研究認定,在此次事故中,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2018年7月31日,息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其如實供述罪行的事實及良好的認罪態(tài)度,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 (二)項等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常言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因飲酒釀成的慘劇不勝枚舉,本案中,王某與劉某身心健康雖無大礙,但是由于王某所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故王某仍面臨刑事處罰。因此,為了自身與他人的安全,請勿飲酒后駕車。 來源:大河客戶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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