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律職業(yè)共同體支招破解刑民行交叉法律適用問題 隨著社會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相互交叉的案件日益常見。為深入研究及準確適用刑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適用等問題,近日,由遼寧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沈陽市律師協(xié)會、大成律師事務刑事專業(yè)委員會主辦,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承辦的“刑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適用高峰論壇暨大成刑辯專業(yè)化宣講團第十四期公益宣講活動”在沈陽召開。來自公檢法司及學術界的法律人,就刑民、刑民行交叉的復雜案件中“罪”與“非罪”等問題進行深入研討。 解開刑民行交叉案件的“紐結” 有人說,刑民交叉案件是一個“紐結”,錯綜復雜地將法律適用問題交織在一起。對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大成刑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趙運恒認為,刑民行交叉案件問題既是一個老話題,也有很多理論發(fā)展與司法實踐更新的需求。法律人應該研究更深層次的刑民行關系,三者之間如何更好地互相轉化,及在三者并存時應采取什么處理原則,并從而使之上升到政策和法律的層面。 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刑委會顧問、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翟建認為,法律人應重點關注“刑民交叉是什么樣的問題”和“刑民交叉問題是如何產生的”兩大內容。在他看來,刑民交叉案件就是從不同的角度,尤其是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角度去觀察和分析,會得出罪與非罪不同結論的案件。刑民交叉問題則是由某些行為社會危害性的不確定性導致的。這種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是人們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沖擊。他感言:“社會危害性在立法上有絕對的意義,而在司法中應該堅持‘罪刑法定’原則”。 “刑民行交叉案件法律適用是具有很強現(xiàn)實性和法律適用復雜性的問題,是真實且普遍存在的。這源于一個案件事實涉及多個法律關系或者與其他案件事實存在密切關聯(lián)?!边|寧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遼寧大學學報主編邢志人說。 遼寧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沈陽市律師協(xié)會刑事專業(yè)委員會副主、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薇認為,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實、法律主體方面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從而導致案件的刑事、民事部分之間在程序處理、責任承擔等方面相互交叉和滲透的一類案件。 “在具體處理刑民交叉關系訴訟時,應當首先考慮彼此之間是否存在先決關系。在相互之間存在先決關系時,作為前提的訴訟可先行,它既可是民事訴訟也可是刑事訴訟。也就是說,可以先刑后民、民刑并行,也可以先民后刑。如果采取先刑后民的處理方式,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刑民交叉案件涉及同一事實,二是民事案件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睆堔比缡钦f。 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眼中的“交叉” 近年來,公安機關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中提出了“刑民救濟可并行、措施應用不對抗、程度進行不沖突、證據(jù)效力有差異”等處理原則。對此,遼寧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執(zhí)法監(jiān)督支隊支隊長史磊認為,當前刑民交叉問題主要存在法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時,將不同法律關系的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刑事案件處理的停滯導致民事審判無法進行;同一法律事實關系公檢法認識不一致等問題。為此,她建議:應明確刑民交叉案件認定標準,為執(zhí)法實踐提供必要參考依據(jù),建立公檢法三機關的溝通配合機制和案件辦理聯(lián)動平臺,提升三方會商辦案效率。同時,要加強公檢法機關人員要運用不同關聯(lián)思維對社會危害性進行評價。 在經濟類案件中,較常見的犯罪形式是合同詐騙。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宋澤厚以“合同詐騙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為例,解析了刑民交叉的界限問題:“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不同之處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體來說,民事欺詐是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來促成合同成立,但能夠積極履行合同約定之義務,使合同當事人取得相應的利益。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則使用欺騙的方式直接騙取對方財物,待對方基于錯誤認識交付財物后將其占為己有,而無實際履行合同內容之意愿。在市場交易中,一方主體雖然使用欺騙手段訂立合同,但無法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據(jù)刑法罪行法定原則,不能對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p> 從司法審判的角度來看,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姜陽認為,所謂交叉是民事和刑事、行政是互相銜接的縱向關系。當危害達到一定程度民法無法進行調整,才由刑法來調整。行政案件也是如此,即行政法和民法無法調整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刑法。所以,必須厘清刑法、民法、行政法調整的銜接點。三個法律是互相聯(lián)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是質和量的變化,必須按照有關原則來確定他們之間的連接點,從而選擇訴訟方式和適用法律。 “刑民交叉案件大多是法律事實‘牽連型’,基本處理方式應當是‘刑民并行’”,吉林省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北京大成(吉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于耀武這樣說,交叉產生的沖突主體現(xiàn)在五個方面,即主體沖突、涉案財務沖突、證據(jù)沖突、裁判沖突和事實沖突。談及解決涉案財務沖突的有效途徑,他認為,刑民訴訟中,當二者針對同一財物時,首先,對涉案財物不能重復查封、凍結、扣押。其次,鑒于刑民訴訟的平等性,在刑民關系上,只能遵循“在先原則”。此外,刑法第36條和第60條都確立了“民事優(yōu)先”的原則。 “詐騙”與“欺詐”之間的距離有多遠 詐騙類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犯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是認定此類犯罪的關鍵所在,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在上述觀點的基礎上,宋澤厚解釋說,認定合同詐騙罪要重點把握三點,首先,對于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而言,簽訂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于對合同標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其次,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必須實施與合同內容相關的經濟活動。再次,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而做出財產處理造成財產損失的主要原因系“合同”。 遼寧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孟昭武則表示,合同詐騙罪適用以來,涉及到諸多刑民行案件交叉的相關問題。有三個方面值得關注,一是在合同詐騙罪的范圍和形式存在的誤區(qū);二是,在合同詐騙罪主體方面存在的誤區(qū),包括要走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就是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的誤區(qū),走出國有單位、機關不能構成共同犯罪主體的誤區(qū),以及走出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不存在合同詐騙罪的誤區(qū)。三是,應當走出和改變只要在合同中虛構事實或者無履行合同能力就是合同詐騙罪的思維模式。 對此,遼寧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趙丙貴表示,應該從三個方面重點關注經濟欺詐行為的刑法評價。首先,要思考為什么我國刑法在普通詐騙罪之外設立了10個經濟類詐騙?學界普遍認為是為了要限縮普通詐騙罪在市場交易領域的適用。那么,怎么實現(xiàn)限縮?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實施什么樣的詐騙行為,才能足以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核心問題在于欺詐的程度。他認為,詐騙罪有五構造缺一不可,而且五個構造的認定順序不能顛倒。 刑行交叉問題小切口帶來大思考 在刑民交叉問題被廣泛關注的同時,刑行交叉也引發(fā)了法律人的思考。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大成刑事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婁秋琴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行交叉問題“的小切口聚焦“行刑交叉案件”。在她看來,行政法與刑法都屬于公法的范疇,相比于私法范疇內的民法和商法,行刑的交叉和銜接問題比刑民方面更加凸顯,兩類案件之間經常存在互相轉換的狀況,如在行政執(zhí)法或者行政訴訟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犯罪線索的移送或者刑事案件中出現(xiàn)未達犯罪標準而移送行政處理。從辦理證券期貨刑事案件的實踐看來,要通過對比行政法和刑法中的立案標準、證據(jù)種類、證明標準、取證程序,以及證監(jiān)會認定函等效力等來進行深入的分析。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大成刑事專業(yè)委員會顧問韓友誼則認為,在經濟犯罪中,解決刑行交叉問題應采取行政違法前置與民事追債的方式。他提出行政違法前置的立法,原因有三個方面,即社會綜合利益最大化、對社會風險的重新認識與理性容忍,以及從事后懲罰型刑法到事前預防型刑法。同時,他還指出要注意主觀罪過的變化和經濟犯罪中民事追償?shù)戎匾獑栴}。 談及行政違法前置對構成要件該當?shù)母淖?,韓友誼認為應采用客觀歸責理論,明確兩種行政違法行為可以構成要件該當:第一,行為影響到客觀規(guī)則,被行政法規(guī)禁止。如果一種行為是有害,而行政法對其并不禁止,那么,在經濟犯罪領域中幾乎是無罪的。第二,如果只是基于法律侵害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的,必須同時具備法定義務和違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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