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政法大學方鵬 轉(zhuǎn)載自微信公眾號:跟方老師學刑法
這幾天好多同學來問“尸體”問題,一般情節(jié)都是這樣的:某火葬場里有一個年青男火葬工甲,某日見送來一具年輕的女尸要火化,女尸實在太漂亮了,于是男火葬工頓生邪念,奸污了女尸(奕態(tài)的戀尸癖!這下不僅污,而且還恐怖)。可是完事后發(fā)現(xiàn)女尸尚有熱氣,一摸有鼻息,趕緊打電話叫999拖去醫(yī)院,救治得活了(看來男火葬工一絲善念尚未泯滅,我要給他點贊和減刑?。┰瓉恚允怯|電猝死的,實際上處于假死狀態(tài)!
變形的問題是這樣的:張三撞人之后,以為那個人死了,把她裝在后備箱里,然后看她很漂亮于是強奸了她,然后跑了。
或者這樣的:情人節(jié)那天,甲男見路邊躺著一個醉酒的女孩兒,睡得正酣,于是奸淫了她。事后才了發(fā)現(xiàn)她剛死不久!
還有這樣的:甲殺害乙,甲以為乙已經(jīng)死亡,埋尸時乙動了一下(詐尸),丙和甲共同用石頭砸乙。
還有這樣的:甲意圖勒死乙,將其勒昏后誤以為死亡,之后為了毀滅證據(jù)將其分尸,事實上乙是死于分尸行為。
看來滿眼都是“尸體”啊!
二
這些例子再“污”,無非也就是誤將活人當尸體、誤將尸體當活人這兩種情況。
先說說“誤把活人當尸體奸淫”的案例,這可不是亂編的喲,最早可以參見《檢察日報》2006年1月16日觀點版刊登了《徐某的第二行為應(yīng)如何定性》的案例,清華大學的黎宏教授在《檢察日報》2006年1月19日發(fā)表的《誤把活人當尸體不是強奸罪,而是既遂的侮辱尸體罪》的文章(BTW:黎宏教授可是很帥的喲,號稱刑法學界的宋仲基;不過學刑法的人都是很帥的)。
實際上,理由很簡單。按“客觀不法+主觀責任”的體系,盡管客觀上奸淫到了活的女性,但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強奸(活的婦女)的故意,當然不能構(gòu)成強奸罪。主要的問題在于侮辱尸體罪的問題,行為人主觀上想侮辱尸體,結(jié)果奸污到了活人,其一是否能夠構(gòu)成侮辱尸體罪(客觀上有無侮辱到尸體的危險)?其二是構(gòu)成侮辱尸體罪的既遂還是未遂?
![[轉(zhuǎn)載]刑法中的“尸體”問題 [轉(zhuǎn)載]刑法中的“尸體”問題](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18/02/1404/124665513_2_20180214045005487)
實際上,關(guān)鍵在于“活人”概念與“尸體”概念二者之間的關(guān)系,是對立關(guān)系,還是包容關(guān)系?生存還是死亡,這是個問題!
方老師我的解說是這樣的:“尸體”就是“肉體”、“身體”的意思,對于活得不太精彩的活人我們稱他為“行尸走肉”,故而“活人”=“身體(尸體)”+精神。所以,“活人”與“尸體”并非對立關(guān)系,而是“整體-部分”關(guān)系。奸污到了活人,是一并將“身體(尸體)”和精神都奸污了,當然也就侮辱到了身體(尸體)。(參見方鵬編著:《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115-116頁)。
![[轉(zhuǎn)載]刑法中的“尸體”問題 [轉(zhuǎn)載]刑法中的“尸體”問題](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18/02/1404/124665513_3_20180214045005690)
由此,強奸罪的內(nèi)容中可以包容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內(nèi)容,也可包括侮辱尸體罪的內(nèi)容,是整體法與部分法的法條競合關(guān)系。
![[轉(zhuǎn)載]刑法中的“尸體”問題 [轉(zhuǎn)載]刑法中的“尸體”問題](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18/02/1404/124665513_4_20180214045005846)
從而,“誤把活人當尸體奸淫”,不僅可構(gòu)成構(gòu)成侮辱尸體罪(客觀上有無侮辱到尸體的危險),而且還構(gòu)成侮辱尸體罪的既遂(客觀也侮辱到了尸體)??窗?,多好的解釋??!正如蘇力老師所言:我時候我看我自己的文章,一邊拍著大腿一邊感嘆“寫得可真好”!
![[轉(zhuǎn)載]刑法中的“尸體”問題 [轉(zhuǎn)載]刑法中的“尸體”問題](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18/02/1404/124665513_5_20180214045005940)
不僅解釋好,而且洞悉了人生哲學的真理,打通了生死的隔絕:“生”(活人)“死”(尸體)并非兩茫茫,生包含了死,活著就是死了,雖然死不能生。
![[轉(zhuǎn)載]刑法中的“尸體”問題 [轉(zhuǎn)載]刑法中的“尸體”問題](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18/02/1404/124665513_6_2018021404500634)
三
再來說說“誤把尸體當活人射殺”的案子吧,實際上,這是我國刑法學界最著名的“陳新故意殺人案”。實際涉及未遂標準是采“主觀危險說”還是“客觀危險說”立場的問題。
陳新故意殺人案
【案情】198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陳新上廁所時把女兒放在外面靠籬笆站著。陳在廁所聽到女兒哭聲,出來見她撲倒在地,便將其抱起,發(fā)現(xiàn)其臉上、嘴上都是雞屎,于是懷疑是站在女兒身邊的楊紅(男,4歲)推倒的,陳便抓住楊紅的左肩使勁一推一轉(zhuǎn),將楊推倒在地,頭部碰到石頭上,楊倒下去腳蹬了幾下。陳將女兒臉擦干后轉(zhuǎn)身一看,楊仍撲在地上,就將楊抱起,發(fā)現(xiàn)地上、石頭上都是血,并聽見楊的喉嚨里像打鼾一樣響了一聲,且臉色蒼白,四肢癱軟,不哭不哼,陳害怕承擔刑事責任,就將楊抱進自己的豬屋,然后將地上有血的石頭、樹葉扔進廁所,用鐵鍬鏟凈地上的血土。陳第二次進豬屋時,見楊仍躺著未動,即解散一捆稻草蓋在其身上。爾后出屋張望,見無人影,又第三次進豬屋。這時,陳好像見覆蓋的稻草動了一下,怕楊活了,順手拾起一塊大石頭向楊的頭部砸去,并用一場石磨壓在楊的身上。三天后陳將楊的尸體轉(zhuǎn)移到河邊洞里,后尸體被水沖了出來,偵查機關(guān)偵破此案。經(jīng)法醫(yī)鑒定,楊紅頭部被砸傷痕系死后傷,陳用石頭砸之前,楊已死亡。
該案發(fā)生后,我國當年刑法學界,對其后行為是構(gòu)成故意殺人未遂,還是無罪(不可罰的不能犯),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參見朱榮華、夏吉先:《我們對誤認尸體為活人加以殺害如何定罪的看法》,載《法學》,1983年第9期;黎宏:《從一案例看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區(qū)別》,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1年第3期。
張明楷教授以客觀的危險說為標準,認為:應(yīng)以陳新在實施砸石頭的行為時,楊紅是否還具有活著的可能性為標準加以區(qū)分:認為在楊紅已經(jīng)死亡的情況下,上述客觀行為就不是剝奪其生命的殺人行為。剝奪生命的殺人行為以存在生命為前提,既然楊紅已經(jīng)死亡,不再具有生命,針對楊紅的行為就不可能成為剝奪生命的行為,沒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性,當然就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陳新在實施砸石頭的行為時,楊紅還具有活著的可能性,或者說有存在生命的可能性,則陳新的行為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可能性,則可能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參見張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場》,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一249頁。)
陳興良教授在“誤認尸塊為毒品予以運輸行為之定性研究”一文中,也大體支持張明楷教授的客觀的危險說標準。
注意:張明楷、陳興良教授都沒有說過“只要死后查明人死了,就一定不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而大體認為:如果生死界限不是很明確,就應(yīng)認為還具有活著的可能性,應(yīng)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
所以,司法考試2003年卷二第4題,官方答案采納了故意殺人罪未遂的觀點(實際上就是張明楷、陳興良教授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