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徐州劉女士銀行賬戶存款,被他人偽造盜刷了6萬余元。劉女士在報警的同時,也聯(lián)系銀行協(xié)商賠償事宜。警方經(jīng)過4個多月的調查,依然未能破案,銀行也拒絕了劉女士的賠償要求。此后,劉女士將該銀行告上法庭。近期,法院判決銀行一次性賠償劉女士3萬余元。 被盜6萬余元,賠償了3萬余元,另外的3萬多元損失得劉女士自己承擔。安安心心存在銀行的錢,莫名其妙不見了,丟了之后還得自己承擔一半的損失。為什么能這樣? 近年來,銀行卡盜刷案件頻發(fā),法院受理的該類糾紛呈逐年上升的趨勢。該類案件中,有些銀行往往會提出先刑后民的抗辯,銀行認為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在此之前,法院不應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予以審理判決。
但2005年最高院已在《關于存款人泄露銀行儲蓄卡密碼導致存款被他人騙取引起的糾紛應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請示》中作出批示,稱:因銀行儲蓄卡密碼被泄露,他人偽造銀行儲蓄卡騙取存款人銀行存款,存款人依其與銀行訂立的儲蓄合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儲戶為什么要自己承擔一半?
此類案件中,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確認是銀行全賠還是部分賠,以及賠償比例。
關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雙方都有舉證責任,但儲戶只要證明自己沒有將密碼和卡號泄露給第三方,以及銀行卡仍在自己手上且被盜刷時自己未到過案發(fā)地即可,而銀行必須證明自己的交易系統(tǒng)和安全保證沒有缺陷。
本案中,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當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包括難以復制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別復制卡的終端設備,避免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統(tǒng)安全漏洞盜取儲戶資金。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統(tǒng)安全漏洞盜刷儲戶資金,系銀行技術設備不完善及劉女士未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的雙重原因造成。因此,在雙方均有一定責任的情況下,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應由劉女士和銀行各承擔一半的責任。
用這招就能讓銀行賠錢
大連的李先生在西安出差時,忽然發(fā)現(xiàn)自己的一張銀行借記卡被人在山東臨沂市盜刷近20萬元!根據(jù)短信提醒,這張卡在山東臨沂市某商行劃款兩次,合計19萬元,同日,又于ATM機取現(xiàn)四次,數(shù)額合計4000元。
事發(fā)突然,大家都沒能弄明白是怎么回事,是何人盜刷。但是,李先生卻獲得了全額賠償!他究竟做了什么呢?一起來看一下↓↓
法院判決:銀行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
原審法院認為,李先生在某銀行辦理了借記卡,雙方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該儲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案外人持偽造的銀行卡通過ATM機、POS機交易系統(tǒng)多次交易,說明被告制作的銀行卡存在其真?zhèn)尾荒鼙籄TM機和POS機識別的缺陷,被告未能履行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
某銀行提出其已盡到保障儲戶安全的義務,卡被盜刷責任在李先生,但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某銀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李先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某銀行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大連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遇到銀行卡被盜刷時,當事人首先就面臨如何證明銀行卡被盜刷的事實,李先生的做法值得借鑒。
首先,當事人應保存銀行發(fā)送的交易短信提醒;
其次,應找最近的銀行在最短的時間使用自己辦理的銀行卡進行存、取款操作,以此證明該銀行卡在被盜刷時真卡在當事人手中;
最后,進行完上述操作后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這樣在向銀行主張權利時才有據(jù)可查。
此外,一般這類案件銀行都會主張因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根據(jù)“先刑后民”的原則,案件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銀行的這種主張其實并不能成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此類民事案件可以獨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審理。
大家都知道,用借記卡在線下消費或ATM機取款,必須要有正確的密碼。如果遭遇盜刷,但銀行能舉證證明了當事人存在泄露密碼的事實,那么當事人就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在使用銀行卡時一定要保護好密碼,在公共場合及與別人談話、交流及使用聊天工具時也應盡量避免將密碼泄露,以免留下隱患哦。
來源:愛徐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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