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王寶強深夜發(fā)出的一席離婚公告幾乎掩蓋里約奧運會的光環(huán),因為“妻子背叛”“經紀人侵占財產”以及寶強一貫的憨厚形象,這個事件成為了老實人被欺負的鐵證,引起眾多網友的憤慨。 寶強的離婚聲明發(fā)出后,對于自媒體來說簡直興奮至極,“老實人被欺負”“馬蓉是否真愛王寶強”“宋喆是渣男”“馬蓉在校就是心機X”……紛紛擾擾幾周,終究隨著時間的流逝逐漸淡出了大眾的視線。如今新聞爆料,宋喆涉嫌職務侵占罪已被刑事拘留,這一部一年多前的連續(xù)劇,終于更新了劇情。 那么宋喆真的涉嫌職務侵占罪嗎? 寶強用刑事律師解決離婚官司的奇招真正實現了逆襲嗎?我們不得而知,網上的一些文章一味迎合大眾心理,對當事人主觀上作有罪推定,在不明真相與事實的情況下使用煽動情緒、甚至具有人身攻擊的語言來分析整個事件。 小編認為,當個吃瓜群眾也需要擲地有聲,雖然宋喆在古代應該拉去被“沉塘”,但法治社會嘛,起碼審判完畢蓋個戳兒,咱們也好有理有據地批判。 關于職務侵占,咱們看看法律怎么說。 《刑法》第271條之規(guī)定所謂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據宋喆案中的報案人員稱,宋喆等人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支付給工作室的業(yè)務款據為己有,若此事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則該行為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 宋喆是否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呢?
首先,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其次,一定要利用了自己的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認定本案的關鍵也在于宋喆有沒有利用自己作為公司總經理的便利條件; 最后,該罪是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據為已有的行為,侵犯的是本單位的財物的所有權,而且達到了數額較大的要求,如果沒有數額較大,則不構成本罪。 那么客戶支付給工作室的業(yè)務款應屬于工作室所有,如果確有證據證實宋喆將該款項收入自己囊中,并且達到了數額較大,那么對號入座,宋喆就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的量刑程度是怎樣的? 對于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職務侵占六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那么如果宋喆的職務侵占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且涉案金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話,他可能就要面臨五年起底的牢獄之災了。 可能宋喆也沒有想到,不就是談個戀愛花老板點錢嘛,怎么就進監(jiān)獄了呢? 這個世界上比招搖更可怕的是無知,比無知更可怕的是虛偽,不管法院最后如何判決,“寶強離婚案”給全民上了一堂豐富多彩的法治課,在離婚的官司中隱藏著刑事案件,尤其是常被人忽略的“職務侵占罪”,更多解析詳見《刑事實務辦案技能與疑難解析》一書中《職務侵占罪疑難問題的司法認定》。 尤其是寶強和寶強的律師,看看十幾年的資深檢察官如何將職務侵占坐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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