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上工作崗位的人都知道在入職的時候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有些勞動者,尤其是剛出社會的大學生,會因為對社會認識不深而沒有在工作的時候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最終在發(fā)生勞動糾紛時“有苦說不出”。而那些簽了勞動合同的上班族,你真的知道你簽下的合同內容嗎?還是只是揮揮筆桿子就把自己“賣”了呢? 什么是勞動合同? ? 《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那些由親戚、朋友介紹入職公司的勞動者,或許因為礙于情面,或許是怕麻煩等各種原因,入職的時候并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只是作出口頭承諾,對那些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并沒有明確的一個規(guī)定。那么這種情況在發(fā)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就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勞動者的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勞動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法律法規(guī) ?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當然,法律規(guī)定的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勞動者還可以與用人單位約定其他的福利、試用期、保守秘密、崗前培訓等內容。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有時候,并不是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合同,而是用人單位不想簽。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責任,或者出于對公司利益的考慮,并不想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此時勞動者又該如何維權呢?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是要支付兩倍工資的,如果出現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那我們勞動者就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提起仲裁,請求用人單位索賠兩倍的工資。 但是,雖然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可請求兩倍工資,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因缺少各種證據而得不到索賠。那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又該如何收集有利自身的證據呢? 勞動者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 工資發(fā)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 考勤卡、工作證等; ? 社保繳納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 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勞動合同的糾紛對我們走上工作崗位的每一個人都十分重要,在簽訂合同時,我們務必要看清合同的每一個條款,知悉自身的權利和義務。一旦發(fā)生勞動糾紛,我們應該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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