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黨的歷史上,只有黨的七大至八大期間實行 過“取消正確的黨紀處分”的做法。1945年6月,黨的七大 在《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指出:“對于黨員的處分,在該黨員從事實上改正錯誤之后,即取消處分。或者處分錯誤, 處分與事實不符,經(jīng)證明后,即應取消?!秉h的八大后,1956 年11月,黨中央向全黨下達的《關于取消黨員的處分問題的 通知》明確規(guī)定:“今后,對于那些本來是正確的處分,除 對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經(jīng)過留黨察看期間的考察,如果事實證明他已經(jīng)改正了錯誤,應當恢復他的黨員權利之外, 對于受警告、嚴重警告和撤銷黨內(nèi)職務處分的黨員,不再履行取消處分的手續(xù)。因.....[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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