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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zhí)行人的受償順序

 涂嬌嬌 2017-08-12


一、法律依據

在成文法國家,討論法律實務問題要有法律依據,這舉足輕重。在選擇法律依據時,一般要根據效力等級、適用范圍、新舊等因素綜合判斷。

 

1、舊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法釋[1998]15號(1998年07月08日生效)第88條規(guī)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zhí)行人申請執(zhí)行,各債權人對執(zhí)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zhí)行法院采取執(zhí)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yōu)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zhí)行人申請執(zhí)行,執(zhí)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zhí)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2、新法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條規(guī)定:“參與分配執(zhí)行中,執(zhí)行所得價款扣除執(zhí)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yōu)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zhí)行人應當繼續(xù)清償。債權人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3、征求意見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多個債權人參與分配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第七條規(guī)定:“執(zhí)行所得價款應當首先扣除參與分配的各債權人的執(zhí)行費用,余額用于清償債務。其中財產保全的費用應優(yōu)先于其他執(zhí)行費用扣除。有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優(yōu)先權人參與分配的,其債權優(yōu)先于普通債權受償。數個擔保物權和其他優(yōu)先權同時存在的,按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確定其受償順序。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在分配時應當優(yōu)先預留其相應的份額。普通金錢債權人的分配,按照各債權數額的比例平等分配。

 

征求意見稿沒有法律效力。新法由于舊法,且新法【《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因此,應當適用新法【《民訴法解釋》】。

 

 

二、受償順序

找到了法律依據,再分析受償順序就輕松得多了。

 

1、扣除執(zhí)行費用

這里的執(zhí)行費用不僅限于法院的執(zhí)行費(訴訟費之一),還包括可能的鑒定費(含評估費)等費用。這些費用是申請執(zhí)行人的債權得到受償所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當最優(yōu)先受償,否則(以評估費為例)這些債權就可能永遠得不到受償,這會打擊執(zhí)行的積極性,損害所有申請執(zhí)行人的合法權利。

 

2清償應當優(yōu)先受償的債權

應當優(yōu)先受償的債權包括有擔保物權的債權(如執(zhí)行標的物上設置了抵押權,作為抵押權人的申請執(zhí)行人就對該執(zhí)行標的物的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和法定的優(yōu)先受償的債權(如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至于幾種優(yōu)先受償權的順序,則要依據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如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   

 

3、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比例受償

普通債權的受償順序最受關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規(guī)定了多分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按照法院采取執(zhí)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這就是某些當事人爭“首封”的重要原因之一,這在很大程度上鼓勵了債權人采取措施防止債務人轉移資產,但是也給處于信息劣勢和其他不利條件下的債權人帶來了不公平的后果,甚至可能會導致權力尋租等負面后果。因此《民訴法解釋》規(guī)定了普通債權以按照債權比例分配為原則,這是在權衡利弊之后做出的最佳選擇。

 

 

 

附孫某某與邵某某、陳某等執(zhí)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案

 

案情簡介:2011914日,原審法院就(2011)閘民一(民)初字第3532號孫某某訴齊某某、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一、齊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孫某某借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420,000元;二、齊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孫某某利息(計算方式:以300,000元為本金自2011510日起至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以120,000元為本金自2011516日起至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三、徐某某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主文承擔連帶責任。徐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齊某某追償。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3,800元,訴訟保全費2620元,均由齊某某負擔,徐某某承擔連帶責任。后孫某某向原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1)閘執(zhí)字第2917號。2011914日,原審法院就(2011)閘民一(民)初字第3533號丁文玉訴齊某某、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一、齊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丁文玉借款300,000元;二、齊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丁文玉利息(計算方式:以300000元為本金自201159日起至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三、徐某某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主文承擔連帶責任。徐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齊某某追償。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900元,訴訟保全費2,020元,均由齊某某負擔,徐某某承擔連帶責任。后丁文玉向原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1)閘執(zhí)字第2916號。

2011914日,原審法院(2011)閘民一(民)初字第3987號施某某訴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一、齊某某于20111015日之前歸還施某某借款130,000元;二、雙方無其他爭議。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450元、訴訟保全費1,170元,均由齊某某負擔。后施某某向原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1)閘執(zhí)字第2791號。

20111114日,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里法院”)就(2011)湖民初字第3207號邵某某訴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一、齊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邵某某返還借款本金269,000元;二、齊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邵某某支付本金269000元的利息(3,000元自20101115日起算、100,000元自20101118日起算、65000元自20101120日起算、100,000元自20101125日起算、1,000元自201171日起算,均計至2011816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三、齊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邵某某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69000元為基數,自2011817日計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四、駁回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421元,由邵某某負擔391元、由齊某某負擔3030元;財產保全費2,365元,由邵某某負擔259元、由齊某某負擔2,106元。后邵某某向湖里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3)湖執(zhí)行字第2540號。

201342日,湖里法院就(2013)湖民初字第1055號陳某訴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一、齊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陳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23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25元,由齊某某負擔。后陳某向湖里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3)湖執(zhí)行字第1702號。

2013912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思明法院”)就(2013)思民初字第12009號周某某訴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一、齊某某應于2013915日之前償還周某某借款200,000元;二、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周某某負擔。后周某某向思明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3)思執(zhí)行字第3610號。

2013529日,思明法院就(2013)思民初字第5244號班某某訴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一、齊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班某某償還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412日起計至實際還款之日止);二、駁回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900元、保全費2020元由齊某某負擔。后班某某向思明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3)思執(zhí)行字第2637號。

201366日,思明法院就(2013)思民初字第5243號任某某訴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一、齊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任某某借款23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416日起計至實際還款之日止);二、駁回任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25元、訴訟保全費2,170元,由齊某某負擔。后任某某向思明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3)思執(zhí)字第2749號。

201326日,思明法院就(2013)思民初字第1724號林某某訴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一、若齊某某于2013225日前一次性還清上述本金1,160000元及利息90,000元,則林某某自愿放棄其余利息訴求;二、若齊某某未按時足額履行,則林某某有權就全部債權本金1,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160,000元為基數,按月息1%計算,從201191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三、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四、案件受理費8,455元,由齊某某負擔。后林某某向思明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3)思執(zhí)字第1190號。

2012320日,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法院”)就(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7486號施某某訴齊某某、章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齊某某、章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施某某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費2,300元、財產保全費1020元,合計訴訟費3,320元,由齊某某、章某某負擔。后施某某向松江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2)松執(zhí)字第4737號。

2012320日,松江法院就(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7487號侯彩云訴齊某某、章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齊某某、章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侯彩云借款230,000元。案件受理費4,750元、財產保全費1,670元,合計訴訟費6,420元,由齊某某、章某某負擔。后侯彩云向松江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2)松執(zhí)字第4407號。

20121122日,松江法院就(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6679號陳某某訴齊某某、章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一、齊某某、章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陳某某借款836,800元及該款自2011919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駁回陳某某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66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10000元,合計訴訟費27660元,由陳某某負擔5492元,齊某某、章某某負擔22,168元。后陳某某向松江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3)松執(zhí)字第997號。

20121122日,松江法院就(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6678號吳冰(曾用名吳蘭英)訴齊某某、章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齊某某、章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吳冰借款1040,000元及該款自2011919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案件受理費14160元、鑒定費10000元,合計訴訟費24160元,由吳冰負擔5000元,齊某某、章某某負擔19160元。后吳冰向松江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3)松執(zhí)字第1006號。

20121122日,松江法院就(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6680號曹大皋訴齊某某、章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一、齊某某、章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曹大皋借款1,789,500元及該款自2011919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駁回曹大皋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920元、鑒定費10,000元,合計訴訟費33,920元,由曹大皋負擔8014.50元,齊某某、章某某負擔25,905.50元。后曹大皋向松江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3)松執(zhí)字第1007號。

201229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就(2012)寶民一(民)初字第789號張玉春訴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一、齊某某歸還張玉春借款600,000元及2011111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此款于2012220日前支付50000元,同年228日前支付150,000元,同年31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及利息于同年331日前全部付清,上述款項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支付,齊某某需支付張玉春違約金20,000元,張玉春可就所有未付款項一并申請執(zhí)行;二、案件受理費4,900元、保全費3,520元由齊某某自愿負擔;三、雙方無其他爭議。后張玉春向寶山法院申請執(zhí)行,案號為(2012)寶執(zhí)字第1281號。

原審法院另查明,在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孫某某與被執(zhí)行人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等案件中,原審法院委托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齊某某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廈門市天泉西里7703室房屋及車位進行拍賣。20131231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扣除農業(yè)銀行廈門江頭支行抵押款、利息、罰息等費用后,將余款2,019,789.16元匯入原審法院,該筆錢款為執(zhí)行分配的錢款。2015122日,原審法院作出了《分配方案》,上述15位申請執(zhí)行人均申請參與分配,在該《分配方案》基本情況載明:“……截止201411日,除原審法院執(zhí)行的3件案件外,另有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被執(zhí)行人齊某某的幾件執(zhí)行案件向原審法院申請參與分配?!薄斗峙浞桨浮贩峙湓瓌t載明:“1、本次分配的執(zhí)行標的,為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被執(zhí)行人齊某某應承擔的債務本金及利息、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息計算統(tǒng)一以本金為基數自法律文書生效日起至20131231日止)、案件受理費。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九十條、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按照執(zhí)行案件債務數額的比例分配。統(tǒng)計并分配比例為23.08%3、201411日以后的執(zhí)行案件,不納入本次執(zhí)行分配。”《分配方案》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載明:“原審法院曾向各申請參與分配案件的執(zhí)行法院發(fā)函,要求明確被執(zhí)行人齊某某應承擔的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數額,但截止本分配方案制作之日止,尚有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2012)松執(zhí)字第4407號、(2012)松執(zhí)字第4737號、(2013)松執(zhí)字第997號、(2013)松執(zhí)字第1006號、(2013)松執(zhí)字第1007號執(zhí)行案件,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2013)思執(zhí)字第1190號執(zhí)行案件未向原審法院回復利息數額,故上述案件相關利息為零。……”

 

 

裁判原文節(jié)選

一審【案號: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法院(2015)閘民一(民)初字第2062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孫某某以施某某、侯彩云、陳某某、吳冰、曹大皋的債務應該由章某某負責償還為由,認為此5人不應參與分配。孫某某對此既未提供字據原件,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字據上“同意代齊某某還款章某某2010.12.12”是章某某本人書寫,且施某某、侯彩云、陳某某、吳冰、曹大皋同意由章某某一人歸還其債務。施某某、侯彩云、陳某某、吳冰、曹大皋所涉案件,齊某某和章某某是共同債務人,施某某、侯彩云、陳某某、吳冰、曹大皋可以申請執(zhí)行被告齊某某的財產,也可以申請執(zhí)行章某某的財產,現有證據證明齊某某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孫某某亦未提供齊某某有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及章某某的一套別墅已被拍賣的相應證據,故施某某、侯彩云、陳某某、吳冰、曹大皋有權參與被告齊某某財產的分配,孫某某所稱施某某、侯彩云、陳某某、吳冰、曹大皋不應參與分配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孫某某稱其與配偶患XXX疾病,女兒患有殘疾,依照《民訴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應優(yōu)先受償,但其所依據的《民訴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先予執(zhí)行適用于案件判決之前并非執(zhí)行中,孫某某所稱的情況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執(zhí)行中優(yōu)先受償的情形,故對于該意見,原審法院也難以采信。從孫某某提供的現有證據,法院查詢的相關材料,結合15份生效的法律文書來看,《分配方案》對分配比例、金額、時間的認定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邵某某、被告陳某、齊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由此,原審法院依照《民訴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五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孫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案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856號】本院認為,根據20152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條規(guī)定參與分配執(zhí)行中,執(zhí)行所得價款扣除執(zhí)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yōu)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zhí)行人應當繼續(xù)清償。債權人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714日發(fā)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本次參與分配的其余債權人均于201411日前向法院提出參與分配,且原審法院亦根據各個債權人的債權數額確定了相應的分配比例,而本案一審起訴是20154月,此時該司法解釋已經施行,故原審法院所做的《分配方案》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由此,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難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由上訴人孫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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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13為“擔?!泵耖g借貸債權而辦理委托公證,受托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7.6.10預告登記可以排除法院的執(zhí)行?

2017.6.8動遷房買賣中,將房子過戶至買房人指定之人名下的約定

2017.6.4新政導致買房人限購,賣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2017.6.1買房人可通過執(zhí)行異議(之訴)排除法院的執(zhí)行

2017.5.29買了“類住宅”,可否向開發(fā)商要求退房?

2017.5.27具備房屋買賣合同主要條款的居間協(xié)議是本約還是預約?

2017.5.26買了開發(fā)商的“類住宅”,如何維權?

2017.5.23動遷房買賣中對部分房屋共有人無權處分意見的反駁策略

2017.5.22動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17.5.21寶山法院一判決:逾期遷出戶口每天50元違約金

2017.5.20逾期違約金和解除合同的違約金可否同時主張?

2017.5.18賣房人違約,買房人可否主張傭金損失?

2017.5.16房產糾紛中訴訟請求的選擇

2017.5.13違約加新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責任如何承擔?

2017.5.12賣房人逾期遷出戶口,逾期違約金每天多少錢?

2017.5.11可否以動遷房不滿三年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為由解除合同?

2017.5.9支付違約金就可以解除合同?

2017.5.8房屋買賣中,預期違約可否適用違約金條款?

2017.5.3做高房價與騙貸的房屋買賣合同,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2017.5.2為擔保房屋買賣合同履行而設立的抵押,是否有優(yōu)先受償效力?

2017.5.1賣房人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每天多少錢?

2017.4.29非真實買賣,房屋所有權如何取回?

2017.4.28名義產權人出售房屋,合同無效?

2017.4.27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認識受委托人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17.4.20和中介公司的官司怎么打?

2017.4.18滬家庭有兩套房還買房導致交易無法完成,責任如何承擔?

2017.4.17動遷房買賣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2017.4.14房屋買賣中合同解除權的產生-消滅-產生

2017.4.10一份判決書確認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對法律后果作出處理

2017.4.8訴訟是否可以免除或推遲房屋買賣一方履行合同義務?

2017.4.7房貸新政導致首付比例提高,買房人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2017.4.5法院判決賣房人賠償買房人房屋差價400萬,這就是違約的成本

2017.4.3房屋買賣中的合同無效風險——以購買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屋為例

2017.3.31如何推遲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期限?——以做低房價的合同為例

2017.3.30北京限購商辦類項目導致的民事法律責任分析

2017.3.28最高院公報:買賣附有違建的房屋的合同可以繼續(xù)履行

2017.3.24央行規(guī)定北京離婚后一年內貸款按二套房政策,買房人不能貸款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2017.3.23政府禁售酒店式公寓,開發(fā)商應向購房者承擔什么責任?

2017.3.21房屋存在抵押,法院可否判決過戶?

2017.3.20訴訟中開發(fā)商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是限購對象為由解除合同可否得到支持?

2017.3.19北京認房又認貸,買房人已付定金能否拿回來?

2017.3.18買房人可否僅以發(fā)票作為已向開發(fā)商付款的憑證?

2017.3.17父母子女間房屋買賣與贈與的甄別

2017.3.12開發(fā)商停止提供銷售宣傳中承諾的班車服務,業(yè)主如何維權?

2017.3.9開發(fā)商關于學區(qū)房的宣傳未兌現,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2017.3.5民間借貸背景下委托公證賣房的合同效力

2017.3.1房子噪音太大,買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7.2.28賣房人違約,何時對房價進行評估?

2017.2.26賣房人違約,買房人是否可以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2017.2.25鄰居搭“違建”,賣房人承擔不能交房的違約責任?

2017.2.23買房人明知自己限購還買房導致不能過戶,法律后果如何?

2017.2.22賣房人未如實披露房屋的抵押情況,買房人可否不履行合同?

2017.2.21買房人明知自己限購還買房導致不能過戶,不構成違約?

2017.2.16房子被查封,不能過戶的原因及解決方法

2017.2.15商品房買賣中,買房人使用了代金券可否再要求退錢?

2017.2.14代理人以賣房人的房產折價抵償自己的債務,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2017.2.13房屋買賣中,適用定金罰則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如何處理?

2017.2.12房屋買賣中一方違約,誰來舉證證明守約方的損失?

2017.2.10銀行遲遲不放款,買房人構成違約?

2017.2.9房產證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賣房時需要注意什么?

2017.2.8借名買房注意事項與風險防范

2017.2.7委托公證背景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2017.2.5買房人可否以賣房人未注銷抵押為由行使不安抗辯權?

2017.2.3是合作開發(fā)合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分割銷售”合同無效?

2017.2.2房屋買賣中所涉善意取得的舉證責任

2017.1.21涉及刑事犯罪,賣房人被騙,則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17.1.18無權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2017.1.17因買房人過錯導致銀行不能放款,賣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7.1.11《居間協(xié)議》可以被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

2017.1.6買賣擔保(讓與擔保)合同無效的三種理由

2017.1.5房屋買賣中,可以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解除合同?

2017.1.4農村房屋同村村民間轉讓的合同無效?

2017.1.3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產的法律后果

2017.1.2做低房價:陰陽合同or合同變更?

2016.12.31行政管理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影響——從中介偽造賣房人網簽簽字說起

2016.12.30房子被另案查封,繼續(xù)履行的訴請會被駁回?

2016.12.28沒有證據證明哪方拒絕網簽的法律后果

2016.12.25房屋買賣雙方私下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效力如何?

2016.12.22賣房人放棄合同解除權后可否再以買房人一萬元尾款未付為由解除合同

2016.12.20遷出戶口是付款的條件?和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什么關系?

2016.12.17買房人要求賣房人配合過戶的權利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2016.12.14違反《房地產居間協(xié)議》的賠償范圍僅限于定金罰則?

2016.12.12無權處分房產導致的違約,違約金如何調整?

2016.12.11上海一中院判決:新政導致首付比例提高,買房人可否要回定金或首付款?

2016.12.7房屋共有人之一沒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2016.12.5以房抵債不構成善意取得?

2016.11.29上海房貸新政,認房認貸首付提高,買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

2016.11.28 2016.11.28上海房貸新政解讀及風險防范

2016.11.26房屋買賣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取得

2016.11.24認定買房人與賣房人的公證委托代理人惡意患通損害賣房人利益的關鍵點

2016.11.23連續(xù)兩次的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房屋如何返還?

2016.11.22牽扯到債務和委托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責任承擔

2016.11.21買房人可否以賣房人無權遷出房屋內的戶口為由行使不安抗辯權?

2016.11.20出售“共有”房屋,合同無效?

2016.11.19因房屋買賣雙方的過錯導致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房價上漲的利益如何分配?

2016.11.18賣房人的代理人與買房人惡意串通損害賣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何?

2016.11.17《房屋抵債協(xié)議書》和《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同時簽訂,效力如何?

2016.11.16賣房人逾期遷出戶口十年,買房人可以主張幾年的逾期違約金?

2016.11.10賣房人逾期交房,買房人可否直接提取賣房人存留在中介處的尾款?

2016.11.3賣房子附帶自行車庫?

2016.11.1賣房人因客觀原因沒遷出戶口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2016.10.28附義務贈與房產可以撤銷?

2016.10.27和精神病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后果如何?

2016.10.25房屋買賣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016.10.23為什么法院不能判決被查封的房子強制過戶?

2016.10.22公證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

2016.10.21第三人可否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16.10.18房屋買賣一方放棄合同解除權的法律后果

2016.10.17房屋買賣合同對部分條款沒有約定且雙方不能達成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據是什么?

2016.10.16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賣房人才交房,買房人可否提執(zhí)行異議?

2016.10.15假離婚導致銀行不能放貸,買房人構成違約?

2016.10.13賣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賣,買房人應該怎么辦?

2016.10.10買房人與賣房人的戶籍分冊立戶后,買房人是否還可以向賣房人主張逾期遷出戶口的違約金?

2016.10.9買房人按約履行合同并已裝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2016.10.8無權處分會導致合同無效?

2016.10.7解除網簽合同的時間點

2016.10.6是誰拒絕網簽?現有證據下的證據規(guī)則運用

2016.10.3賣房人無權處分,買房人可否主張房價上漲的損失?

2016.10.2購買農村房的合同被確認無效,責任如何承擔?

2016.10.1買房人限購,賣房人是否有義務配合買房人重新網簽?

2016.9.30買房人要求減名字,賣房人是否應當配合?

2016.9.28房屋買賣中價款顯失公平的認定

2016.9.27可否以房屋買賣雙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約基礎為由解除合同?

2016.9.26賣房人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即違約,買房人不可依據違約責任條款主張違約金?

2016.9.25買房人以自己限購為由拒付房款是否構成違約?

2016.9.23銀行未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放款日放款,買房人違約?

2016.9.22房屋買賣中,以陰合同的時間節(jié)點配陽合同的違約條款可以嗎?

2016.9.21房價多寫,效力如何?如何證明?

2016.9.19買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已實際入住房屋,賣房人就不能解除合同?

2016.9.17“對部分條款未能協(xié)商一致”成了房屋買賣中的免責金牌

2016.9.16公證委托賣房的合同效力

2016.9.15房屋買賣中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誰來舉證?

2016.9.14買房人在賣房人指定的銀行貸款不成,責任誰承擔?

2016.9.13買房人要求變更買房人,構成違約?

2016.9.12買房人未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是賣房人拒絕過戶的抗辯事由?過戶手續(xù)不全誰來審查?

2016.9.10區(qū)分房屋買賣中的限售和限購

2016.9.9賣房人配合買房人第二次貸款,是否還可以解除合同?

2016.9.8買房人付了全款就不會違約了?

2016.9.7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時間如何確定?

2016.9.5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買賣一方想違約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2016.9.4多賣房人之一沒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2016.9.3為規(guī)避債務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2016.9.2賣房人拒絕配合買房人辦理貸款手續(xù),賣房人違約?

2016.9.1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的認定及法律后果

2016.8.31買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沒有銀行卡號為由免責?

2016.8.30規(guī)避限購政策的代持房屋協(xié)議是否有效?

2016.8.29買房人遲延過戶是否構成違約?

2016.8.28買房人做低房價,賣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2016.8.27賣房人沒有遷出他人的戶口構成違約?——從真實意思說起

2016.8.26房產糾紛中主張違約金,注意實際損失這個“馬蜂窩”

2016.8.25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難以追回,中介承擔什么責任?

2016.8.24房屋買賣過程中房子被查封,買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2016.8.23房屋買賣中做高房價的約定是否有效?

2016.8.22房屋買賣的預約合同(居間合同、認購書)的責任承擔方式及責任范圍

2016.8.21(部分)賣房人為精神病人,賣房的程序怎么操作?

2016.8.19房屋買賣雙方在約定的過戶日重新磋商貸款事宜未成,買房人不構成違約?

2016.8.18二手房買賣中做低房價失敗,誰來補繳稅費?

2016.8.16“現狀”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判決的影響有多大?

2016.8.15房屋買賣中做低房價,是誰埋在誰腳下的定時炸彈?

2016.8.14房屋買賣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列明甲方有兩人但只有一人簽字,效力如何?

2016.8.13未經評估拍賣國有房屋,所達成的成交協(xié)議無效?

2016.8.11房屋產權人一房二賣,第一買房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2016.8.10賣房不賣車位導致不能過戶,賣房人違約?

2016.8.9持違法公證委托書賣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

2016.8.8賣房人以拒絕提供銀行卡號等方式惡意拒收銀行貸款,買房人違約?

2016.8.7房屋買賣中,逾期違約金和解除合同的違約金可否同時主張?

2016.8.5銀行貸款未如期放入賣房人賬戶,買房人違約?

2016.8.4買賣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8.3房屋買賣中損害賠償的邊界

2016.8.1購買不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7.31購買未滿三年的動遷房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016.7.30房屋買賣適用“家事代理”?

2016.7.29符合哪些條件家庭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會被認定為贈與?

2016.7.28賣房人違約,買房人主張的房價上漲損失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2016.7.27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簽字出售房屋的合同無效?

2016.7.26如何認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銀行貸款?

2016.7.25標的房屋內的戶口沒遷出,賣房人要承擔違約責任?

2016.7.23賣房人拒絕履行做低房價的約定是否構成違約?

2016.7.22房屋買賣中,付款補充協(xié)議的“最后付款期限”應該怎么理解?

2016.7.21《房地產居間協(xié)議》被認定為《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標志性要件是什么?

2016.7.20按份共有房屋買賣中,買房人應當把房款支付給誰?

2016.7.18產權人將按94方案購買的動遷房出售給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7.17開發(fā)商變更規(guī)劃損害業(yè)主利益,業(yè)主如何主張權利?

2016.7.16銀行貸款沒到賬,賣房人就可以拒絕遷出戶口?

2016.7.15買房人為規(guī)避限購而假結婚,賣房人是否有義務配合買房人變更合同主體

2016.7.14房屋買賣中一方拒絕按約辦理委托公證構成根本違約?

2016.7.13非農戶口者買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無效?應當返還房屋?

2016.7.11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可否解除合同?

2016.7.10房子漏雨,買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7.9非滬籍者所簽公房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

2016.7.8偽造房屋所有權人的簽字,合同有效(無權處分)還是無效(非真實意思表示)?

2016.7.7買了物業(yè)用房,開發(fā)商履行不能,責任誰來承擔?

2016.7.6限購者購房,責任如何承擔?

2016.7.5買房人與開發(fā)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被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有效?

2016.7.4房屋買賣中:做低房價被舉報后誰應補繳稅款?有租約的房屋如何交付?

2016.7.3買房人貸款申請未獲銀行批準,賣房人再次協(xié)助辦理貸款申請是放棄了追究買房人的違約責任?

2016.7.2為“規(guī)避”限購而轉讓名下已有房產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016.6.29房屋買賣中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限制

2016.6.28開發(fā)商與限購的買房人簽訂《購買訂單》,不能履行的責任如何承擔?

2016.6.27在房屋買賣中,當無權處分遇上期待權

2016.6.26買房人網簽時限購,賣房人拒絕網簽構成違約?

2016.6.24賣房人假報“房齡”要承擔什么責任?

2016.6.23連鎖買賣背景下,房屋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履行期限,如何認定?

2016.6.22調整違約金,誰來舉證實際損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2016.6.21房屋在過戶前被法院查封,賣房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2016.6.20買房人未按居間協(xié)議的約定補足定金,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2016.6.18網簽后過戶前房屋被查封,買房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2016.6.16房地產買賣雙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違約?合同可否解除?

2016.6.15抵押登記與預售登記哪個效力優(yōu)先?相應的合同哪個效力優(yōu)先?

2016.6.14做低房價逃避稅款的約定是賣房人不承擔逾期過戶責任的免責事由?

2016.6.13承租人可否以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16.6.12法院拍賣房屋前,競拍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達成的拍賣溢價款退還協(xié)議是否有效?

2016.6.11民法上“脅迫”的認定——和房屋買賣密切相關

2016.6.9侵犯法定繼承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16.6.8賣房人在網簽前或過戶前遺失房產證,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2016.6.6轉讓在劃撥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6.5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返還房屋的訴訟有無時效限制?

2016.6.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中,當事人未要求審查合同的效力,法院是否應當依職權審查?

2016.6.3買房人要想解除《房地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應當起訴誰?

2016.6.2夫妻雙方分別向同一人購買不同的房屋,可否作為共同原告一并起訴?

2016.6.1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無過錯方可否主張房屋租金損失?

2016.5.31賣房人如何證明自己是受脅迫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2016.5.26轉讓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嗎?

2016.5.25買房人欠付房款不足總房款的三分之一,賣房人無權解除合同?

2016.5.24法院判決繼續(xù)履行夫妻一方賣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訴請撤銷該判決?

2016.5.23國企違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產,合同無效?

2016.5.22附條件合同能規(guī)避買賣擔保協(xié)議無效的規(guī)定?

2016.5.19買房人逾期付款就構成根本違約?——分期付款背景下的買受人利益保護

2016.5.16計算房屋買賣中實際損失的時間點

2016.5.15虛假的二手房買賣如何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2016.5.13對“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無法交易”的理解

2016.5.12當善意(或惡意)購買遇到無權處分,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誰能取得所有權?

2016.5.10警惕!買房人限購,賣房人違約

2016.5.6買房人沒有違約,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2016.5.4《居間協(xié)議》未約定首付款支付時間且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2016.5.2二手房買賣中居間方居間成功的標志是什么? “房屋買賣合同”指哪一版?

2016.5.1買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購房資格而購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間方可否主張傭金?

2016.4.29二手房買賣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無權處分相關問題

2016.4.27 不具備購房資格者購房失敗,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費?

2016.4.26中介有違法行為,就不能主張傭金了?

2016.4.25“滬九條”導致首付比例提高,買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2016.4.23當房屋買賣遇到民間借貸——不同的擔保,不同的后果

2016.4.21網簽時是限購對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2016.4.18轉按揭辦不了,買房人要承擔違約責任?

2016.4.16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2016.4.15買房人按約申請貸款,但未在約定的過戶日前獲銀行批準,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2016.4.10房屋買賣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2016.4.8 以房產出資卻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法律后果

2016.4.7不履行或解除居間協(xié)議,居間補償費如何支付?

2016.4.6為騙取銀行貸款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2016.4.4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額支付傭金?

2016.4.3離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4.2買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構成違約?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權?

2016.4.1“限購令”導致賣房人買不到房,房屋買賣合同可否解除?

2016.3.31警惕!房屋在網簽后被查封怎么辦?

2016.3.30“二手房”的隱蔽質量瑕疵責任誰承擔?

2016.3.29買房人嫌20%的違約金太少怎么辦?買房人如何舉證自己的實際損失數額?

2016.3.27房產中介在二手房買賣居間中有過錯,要對受害者承擔何種責任?

2016.3.26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遭遇“限購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2016.3.25買房人不知有限購令而簽訂《居間協(xié)議》,可否要求退還定金?

2016.3.22二手房買賣中的細節(jié)法律問題

2016.3.21二手房買賣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關問題

2016.3.20二手房買賣|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的協(xié)議是否有效?

2016.3.17房價瘋漲,對居間合同中“不得繞開中介公司簽約”約定的理解

2016.3.14房價瘋漲,房屋買賣雙方都應當知道何謂“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016.3.13房價瘋漲,違法建筑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繼續(xù)履行?

2016.3.12二手房買賣違約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規(guī)定及解讀

2016.3.11北京上海深圳江蘇法院關于二手房買賣的規(guī)定

2016.3.10 房屋兩次過戶,但前一合同無效,所有權歸誰?名義產權人可否請求原所有人遷出房屋?

2016.3.9 房價瘋漲,賣房人的權利如何保護?

2016.3.8 房價瘋漲,買房人怎么樣才能把房子拿到手(過戶到自己名下)?

2016.3.7 房價瘋漲專題:10個相關法律問題

2016.3.6 聚焦房價飛漲法律糾紛:《購房意向書》、前后兩份合同、法律適用

2016.3.5房價瘋漲,違約泛濫,買房人應當知道的法律常識

2016.3.3 房價飛漲背景下的違約與救濟

2015.12.19轉讓劃撥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5.11.20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2015.10.6立遺囑后房屋發(fā)生動遷,遺囑是否仍有效?

2015.9.26購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離婚時房屋產權如何認定如何分割?

2015.7.17房屋登記制度不完善,房屋買賣關系是否存在如何確定?

2015.6.8是房屋買賣還是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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