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六月即將到來,法官們換下莊嚴筆挺的春秋審判制服,換上一抹清爽的“淺月白色”夏服。 實行統(tǒng)一著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為了避免在審判制服的穿著細節(jié)上犯錯,小編特地邀請兩位“超?!狈ü?,依據《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詳見文末)的規(guī)定,給大家做正確的制服著裝示范。 123,走~ 審判制服應當按照規(guī)范配套穿著,審判制服不得與非審判服裝混穿,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執(zhí)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jié)款式要保持一致。
男女法官長袖夏服 著長袖夏服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扎系于褲(裙)腰內,佩戴小法徽,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男女法官短袖夏服 著短袖夏服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夏服法徽佩戴示范 著夏服時,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與口袋上沿平齊。 小編再來講解一下著春秋服時法徽的佩戴位置和長褲、皮鞋的穿著標準。 春秋服法徽佩戴示范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駁頭裝飾扣眼處;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與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長褲、皮鞋穿著示范 不得趿鞋、卷褲腿。
還有哪些小細節(jié)容易出錯? 特別提示:短袖襯衣配夏褲(裙)時上衣應外穿,不應扎系于褲(裙)內。 此外,小編還要提醒各位法官: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fā),不得留怪異發(fā)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fā)(發(fā)長側面不過上耳沿,后面不過衣領)、蓍胡須,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fā)者不得披散發(fā),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huán)、項鏈等首飾。不要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其他飾物,這些都是不合規(guī)定的。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 為規(guī)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人民法院實行統(tǒng)一著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長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第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著審判制服。 第四條審判制服應當按照規(guī)范配套穿著,審判制服不得與非審判服裝混穿,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執(zhí)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jié)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條著裝換季日期視各地季節(jié)、氣候、溫度變化情況,由各級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統(tǒng)一要求。 第六條著短袖夏服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七條著長袖夏服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扎系于褲(裙)腰內,佩戴小法徽,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八條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襯衣下擺扎系于褲腰內。領帶下沿應與皮帶扣位置大致相當。 第九條法袍的穿著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著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僅限于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與口袋上沿平齊。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駁頭裝飾扣眼處;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與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門襟與袖籠之間中央處,高度為第一紐扣與第二紐扣之間二分之一處。 法袍在制作時法徽已繡好,不再單獨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zhí)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條穿著審判制服,應當做到服裝整齊潔凈,儀表端莊得體,注重禮儀規(guī)范,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懷、趿鞋、挽袖、卷褲腿和外露長袖襯衣下擺。 (二)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fā),不得留怪異發(fā)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fā)(發(fā)長側面不過上耳沿,后面不過衣領)、蓍胡須,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fā)者不得披散發(fā),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huán)、項鏈等首飾。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其他飾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五)不得穿著審判制服從事與法院工作性質和工作人員品行不符的活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及其他不適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不得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條著裝人員應愛護配發(fā)的審判制服及其配飾。因公損壞、損失的,經審查批準,予以補發(fā)。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著裝行為。對違反本規(guī)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著裝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于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關條款不再執(zhí)行。 感謝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協(xié)助拍攝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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