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正式發(fā)布了《關于印發(fā)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結論的通知》,其中公安部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正式獲準廢止。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簡稱《新殘標》),《新殘標》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大部分內容一致,但有細微差異。兩項標準同時存在,易導致人身損耗鑒定工作混亂,引發(fā)社會矛盾,因此,公安部建議廢止該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廢止后,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明確的適用范圍將變?yōu)椋?span>除職工工傷以外的所有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鑒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鑒定、刑事案件的傷殘鑒定、非因職工工傷的傷殘鑒定、普通傷害案件的傷殘鑒定、其他意外傷害的傷殘鑒定等。目前階段,《新殘標》尚不適用于職工工傷的傷殘評定(GB/T 16180—2014《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及適用范圍,不包括在本次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中)。
附件二:公安部標準廢止附表 附件三:《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全文,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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