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的“簡”與“易” 谷芳卿(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檢察院 ) 一、不堪重負的簡易程序 2013年新刑事訴訟法將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擴大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所有認罪案件,為推動實現(xiàn)繁簡分流,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墒?,面對持續(xù)增長的案件數(shù)量,不少司法部門仍然感到力不從心,司法資源的有限緊缺和激增的案件數(shù)量之間的矛盾不斷升級,程序的效率價值難以實現(xiàn)。2014年8月,“兩高兩部”頒布了《關于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辦法》,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試點工作,以期快速分流案件,優(yōu)化資源配置。然而,由于強調(diào)刑罰治理手段,加之刑法犯罪圈不斷擴大、輕微罪入刑,刑事程序越發(fā)不堪重負,“供需矛盾”依舊突出。 《“十三五”時期檢察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要求,適應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相互銜接的多層次訴訟體系需要,形成簡易案件效率導向、疑難案件精準導向、敏感案件效果導向的公訴模式,做到“簡案快辦”、“繁案精辦”。在速裁程序越發(fā)具有獨立地位的情況下,簡易程序的“簡案快辦”的效率導向如何實現(xiàn),實踐中又存在何種障礙,這些都是發(fā)揮簡易程序分流作用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簡易程序的運行矛盾 1簡而不“簡” 效率,是單位時間完成的工作量,訴訟效率應當體現(xiàn)在刑事訴訟活動的全部過程中??墒?,實踐中只注重審判階段的簡化,不少簡易程序案件審查起訴期間還要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與普通程序并無二致,使得簡易程序在審前程序運行中效率低下,簡而不“簡”。 究其原因,一是審前程序簡化流程沒有法律依據(jù),除速裁程序外,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對可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工作,并無簡化要求,承辦人主觀上也無主動簡化意識;二是案件證據(jù)質(zhì)量不高,客觀上無法實現(xiàn)簡化,即便案件事實清楚,公安機關對輕微刑事犯罪的偵查活動仍存在證據(jù)收集不利、偵查活動瑕疵較多等問題,審查起訴期間承辦人為了保證案件質(zhì)量,不得不要求偵查機關補正,甚至退回補充偵查,客觀占用審查起訴時間;三是內(nèi)外部流程銜接不暢,例如對于可能判處緩刑的案件,如果司法行政部門未能及時出具完成上述調(diào)查工作,也會消耗較多的辦案期限。 2簡而不“易” 對法律規(guī)定適用條件理解分歧,導致實務中對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把握不一。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被告人符合“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等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條文中的“犯罪事實”是僅指定罪事實,還是也包括量刑事實,實踐中理解不一。 有意見認為可以酌情掌握適用范圍,因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第469條規(guī)定公訴人在簡易程序庭審中,主要圍繞“量刑”等爭議事實進行法庭調(diào)查和法庭辯論,說明量刑事實不是適用條件;可是傾向于嚴格掌握適用范圍的則堅持,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背景下,簡易程序?qū)徖淼谋桓嫒嘶凇罢J罪認罰”才會獲得從寬處罰,不認可量刑事實就是不認罰,與適用簡易程序相悖。后者較為嚴格的標準,縮小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使得簡易程序適用“不易”。 3“易”而不“簡” 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取消了簡易程序“三年以下”的刑期條件,但是實踐中檢察機關絕大部分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都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對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甚少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法院也不積極主動適用。然而,可能判處三年以上的刑事案件中,不乏處刑雖高,但案情清楚、證據(jù)充分,控辯雙方爭議甚小或無爭議的案件,且刑法中也有不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罪名,簡易程序存在適用空間;此外,簡化訴訟程序,能夠減少犯罪嫌疑人未決羈押時間過長帶來的訴訟風險,適用簡易程序一舉多得,為何地位還如此尷尬? 造成前述結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來基層院判處三年以上刑罰案件數(shù)量較少,相比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犯罪情節(jié)更為嚴重,司法人員多考慮謹慎穩(wěn)妥辦案,不強調(diào)效率;二是基層院案件量大,法院20天無法審結,如果檢察機關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法院還會改為普通程序,因此雙方有選擇的對一些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4“簡易”不“減” 為推動實現(xiàn)繁簡分流,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不少基層檢察院根據(jù)實際情況,創(chuàng)新簡化方式,探索有特色簡易程序公訴辦案模式。例如,成立專業(yè)化辦案機構或者辦案組,集中辦理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輕罪案件;借助檢察官責任制改革,簡化內(nèi)部審批流程,簡化文書制作,“審訴表述一體化”,大幅提高文書撰寫效率;推行“審訴分離、輪值公訴”的辦案模式,通過集中審查、集中提訊、集中出庭,批量快速處理簡易程序案件。上述做法成效固然“顯著”,可是卻引發(fā)了新的矛盾:專門輕罪辦案組織分流案件,實則是將案件工作量大幅度轉嫁給了部分人員,導致內(nèi)部辦案分工矛盾出現(xiàn),專門辦理輕微案件的檢察官和檢察官助理相比其他刑檢部門,更容易出現(xiàn)工作量、工作壓力、受重視程度的失衡問題,面臨司改后入額的機會相同,極易挫傷人員工作積極性。 三、簡易程序的訴訟體系定位 上個世紀80年代的嚴打過程中,簡易程序曾經(jīng)以“速決程序”、“從重從快程序”的名稱,出現(xiàn)在一些重大、復雜案件的訴訟過程,雖然這種違背程序正義的作法很快被糾正,可圍繞在效率和公正之間的學理探討、制度摸索一直沒有停止。 建立多層次訴訟體系,承認不同案件程序價值導向不同,也許是現(xiàn)今最好的制度架構思路。 簡易程序的適用,一要體現(xiàn)訴訟體系的分層,確定程序之間的適用范圍、運行方式,避免程序界限模糊重疊,特別避免在適用上與速裁程序交叉重復;二要體現(xiàn)程序簡化,不僅要簡化審判程序,還應簡化審前程序和內(nèi)部辦案機制;三是要強化法律監(jiān)督,保護當事人的訴訟參與權,允許當事人選擇程序。具體而言: 第一,在程序適用條件上,進一步擴大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辦理;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且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或者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第二,簡化審前環(huán)節(jié)流程。對于輕微刑事犯罪要充分利用不起訴在審前程序中予以分流分類從寬處理,力爭寬到位;對偵查、起訴流轉過程簡化,利用捕訴職能整合,捕訴聯(lián)動機制,批捕案件作出決定后,要求公安機關快速移送審查;公安機關對于可適用簡易程序的,對適用簡易的案件進行貼標分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亦會在隨案卷移送的起訴書上加蓋印章注明。 第三,強化對程序適用的法律監(jiān)督。檢察機關在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前,需要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見,講明認罪認罰從寬從寬制度;對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如果辯護律師、被告人提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通過庭前會議交換意見,由法院決定;對于檢察機關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法院由于審限不足,未征求被告人意見就轉為普通程序?qū)徖淼那闆r,檢察機關要履行監(jiān)督權,及時提出監(jiān)督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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