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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破產程序中資產評估之制度完善——以管理人視角觀之

 京魯老宋 2016-09-25

摘要:破產程序中的資產評估,因其獨特的專業(yè)性和制度化之趨勢而具有重要意義。破產企業(yè)資產評估存在諸多制度設計缺陷或實務操作問題,對此,筆者基于自身管理人履職經驗及理性思考,分別通過重構選任程序、理清評估委托方、合理確定評估基準日、界定評估范圍、靈活掌握評估報告有效期,以及規(guī)范評估備案工作六個方面進行完善。

關鍵詞:破產程序 資產評估 制度完善

一、破產程序中資產評估之意義分析

無論是自1988年11月1日起試行的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yè)破產的《企業(yè)破產法(試行)》,還是自1991年4月9日起施行的適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業(yè)破產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對于破產清算相關的資產評估問題,均未作出明文規(guī)定。直至1991年11月16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形式,首次明確資產評估是全民所有制企業(yè)破產清算程序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隨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清算組應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在處理破產財產前,可以確定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債權人會議對破產財產的市場價格無異議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不進行評估,但是國有資產除外。但是,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yè)破產法》對資產評估問題仍未作出法律層面的正式確認。

有鑒于此,破產司法實踐中針對資產評估制度的必要性,既存在支持的觀點,也充斥著反對的聲音。反對說認為,管理人所進行的財產狀況調查完全能夠取代評估的工作,只有在管理人缺乏相應的專業(yè)能力時,資產評估才具有為管理人提供參考的實踐作用1。但筆者認為,第一,反對說以實質估價能力可替代為主要論點值得商榷。因為資產評估,除了專業(yè)能力外,出具資產評估報告還需有評估資質要求。由獨立第三方出具專業(yè)報告,為合理確定資產拍賣參考價和保留價、實物分配或折價抵債、劃分擔保物權人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之間利益等提供重要的作價依據。第二,支持說符合立法及司法的發(fā)展趨勢,具有必要性?!镀髽I(yè)破產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提請人民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對于前述普通債權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依據資產評估報告模擬測算。從最高人民法院《企業(yè)破產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相關規(guī)定來看,原則上應進行評估,除非債權人會議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債權人會議同意不評估,其建議條文為:處理破產財產前,可以確定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債權人、管理人對破產財產的評估結論、評估費用有異議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資產評估結果、評估費用后七日內,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債權人會議對破產財產的市場價格無異議的,可以不進行評估,但是國有資產除外。破產企業(yè)為國有性質的,其資產的評估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的規(guī)定辦理。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債權人會議均同意不評估的除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通過的《關于企業(yè)破產財產變價、分配若干問題的紀要》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出售破產財產,需要對全部財產或者部分財產確定價格的,是否進行評估,由債權人會議決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及相關財務資料后,根據案件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法院在民事執(zhí)行程序中的評估報告,在破產財產變價時仍在有效期內的,管理人可將該評估報告作為確定破產財產變價的依據,無需再行評估。債權人會議對評估有異議并有合理依據的除外。該紀要未涉及國有性質破產企業(yè)資產評估問題。

二、企業(yè)破產評估機構選任之制度完善

(一)選任程序實務現(xiàn)狀

最高人民法院《企業(yè)破產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關于企業(yè)破產資產評估機構選任程序問題,有三種處理意見,第一,經人民法院許可聘用必要的審計、評估、拍賣等社會中介機構的,應當按照法院系統(tǒng)的有關機制產生;第二,由管理人自行決定;第三,由管理人商請債權人會議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司法委托評估的評估機構由人民法院采用隨機方式確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制定的《關于企業(yè)破產財產變價、分配若干問題的紀要》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認為需要對全部或部分財產價格進行評估的,可以由管理人根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管理人委托案件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建立的“委托評估拍賣入選機構”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必要時也可委托本省其他中級法院建立的“委托評估拍賣入選機構”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該紀要第十二條規(guī)定,管理人接管債務人后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需要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的,應立即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該紀要對此種情形下如何選任評估機構問題未做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

(二)完善建議——以星韻律所承辦的數起破產案件為例

在星韻所擔任管理人的數例破產案件中,在接管債務人后即申請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選定評估機構,但選定方式卻有很大的區(qū)別,如在建德市新安江鎳合金有限公司重整案、橫山鋼鐵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中,由人民法院采取隨機的方式選定,而在杭州蕭山蔡倫紙業(yè)有限公司重整案、杭州蕭山大橋紙箱有限公司重整案、杭州鑫棋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重整案、杭州兆豐電池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杭州鑫合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中,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公開競爭的方式選定。相比隨機方式,公開競爭方式選任評估機構,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審判工作效率。為進一步推進市場化導向企業(yè)破產審判工作,筆者建議,有必要將公開競爭方式選定評估機構做法制度化,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以及地方法院有關規(guī)定予以完善。

三、企業(yè)破產資產評估事項確定之制度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現(xiàn)行有關對外委托評估的司法解釋,主要針對民事訴訟執(zhí)行程序而制定,旨在解決執(zhí)行程序中評估機構如何選任、何種情形下應進行評估問題,未充分考慮破產程序的特殊性,對破產企業(yè)資產評估涉及的主要事項未作出相應的具體規(guī)定,實務操作中存在一些誤區(qū),亟需從評估準則、司法解釋等制度和規(guī)定上進行完善。

(一)委托方

破產企業(yè)的資產評估程序與民事執(zhí)行程序中的資產評估程序有所不同。在民事執(zhí)行程序中,被執(zhí)行財產評估的委托方為人民法院。而在破產程序中,評估機構雖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選定,但人民法院角色為中立的裁判者和正當程序的保護者,故人民法院不宜作為委托方。破產企業(yè)的資產評估委托方應為管理人,并由管理人作為委托人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合同。這有利于破產程序與資產評估業(yè)務的銜接,因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由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yè)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破產企業(yè)財產狀況,管理和處分破產企業(yè)的財產,資產評估數據資料一般是由管理人清查核實后提供的,在資產評估過程中,資產評估機構主要與管理人進行溝通。

(二)評估目的

舊破產法系“死亡之法”,法院宣告企業(yè)破產后成立清算組,再由清算組委托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評估目的單一、明確,評估報告對于評估目的的表述,一般為“破產”,或“破產清算”2。而新破產法引進了重整制度,將破產程序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三大程序存在相互轉換的可能,故應根據具體的破產案件類型確定評估目的。在重整案件中,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該草案被提請批準時普通債權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率的計算依據,以及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能獲得清償比率計算依據的說明,因此需要評估機構分別根據重整程序和破產清算程序特性,同時出具兩種評估目的的評估報告,即重整程序下的市場價值評估報告和破產清算程序下的清算價值評估報告。

(三)評估基準日

資產評估是對資產某一時點的價格進行估算,這一時點通常以“日”來表示,被稱作評估基準日??茖W、合理地確定評估基準日,將有助于客觀、真實地反映特定評估目的下資產的公允價值,切實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說評估基準日應該由委托評估方給定,但在實務中更多的資產評估根據評估目的來確定評估基準日3。舊破產法下評估基準日為破產宣告日,而新破產法下,法院受理破產即進入破產程序,以破產申請受理裁定日為評估基準日是破產司法實踐中的的共識。但筆者認為,應根據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由管理人和評估機構協(xié)商確定具體的評估基準日。三方的協(xié)商原則應包括:第一,對于管理人接管前已停止經營且接管后不再恢復營業(yè)的破產企業(yè),應選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之日為基準日。因為停止經營后,各項資產的數量和價值一般不易發(fā)生較大變化;第二,對于申請受理日后確因某種特殊原因仍需要繼續(xù)營業(yè)但時間較短,可以選擇營業(yè)終止日為評估基準日,這樣更加符合破產清算評估的內在要求;第三,在重整程序中,如債務人繼續(xù)經營,且時間相對較長,債務人的資產、負債勢必會發(fā)生很大變化。為便于制作重整計劃草案時向債權人提供一個相對合理時點的償債比例測算結果,以及向新投資人提供企業(yè)價值估算的參考依據,管理人應選擇一個距離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日期較近的時點作為基準日。比如本所擔任管理人的建德市新安江鎳合金有限公司重整案件,法院受理重整申請日為2010年10月9日,管理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日期為2011年3月23日,審議表決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召開日期為2011年4月18日,資產評估基準日為2011年2月28日。

(四)評估范圍

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或今后破產財產變現(xiàn)提供依據,準確界定破產企業(yè)資產評估范圍非常重要。筆者認為,評估范圍應包括截至評估基準日,債務人的所有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債務人財產包括:①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②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無論擔保物權人是否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下列財產不屬于債務人財產,不列入評估范圍:(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對債務人負債范圍,一般以經管理人登記并審查確認的債權為準。具體而言,已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債權、經債權人會議核查的債權、經管理人初步審查但未經債權人會議核查的債權,都應包含于負債的評估范圍之內。在重整程序中,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guī)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部分債權人可能因客觀事由未及時申報債權或故意不申報債權,如仍以債權審查結果納入負債范圍,那么債務人破產清算情形下的清償率就會上升。為了平衡新投資人及債權人的利益,就重整案件而言,以經審計的債務人的負債范圍作為償債能力分析報告中的負債范圍,則更加合理。此外,一個實務操作小技巧值得借鑒,即在資產評估報告評估明細表中的各類資產分類編排上,管理人需要與評估機構加強溝通,應兼顧破產程序類型(破產清算、重整、和解)和破產財產變價出售方式(整體拍賣或分拆資產包等),方便拍賣和拍賣物交付,及重整資產移交。

(五)評估報告有效期

評估報告應當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評估報告有效期一般為一年,房地產評估報告有效期自出具估價報告之日起算,而其他資產評估報告有效期一般自評估基準日起算。但是,如存在資產多次變現(xiàn)不成功,可以要求延長報告有效期半年。通常,評估報告應在有效期使用。如果法院先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然后在宣告破產前又進為重整程序的,或者重整失敗再轉為破產清算的,則可能出現(xiàn)實際使用報告之日超過有效期的情況,對此,管理人應予以重視,避免該情形的發(fā)生。筆者認為,考慮到破產程序的復雜性以及某些破產財產變現(xiàn)難度大,時間長,只要法院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委托拍賣,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不影響拍賣程序的繼續(xù)進行,不影響拍賣的效力。管理人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日期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不影響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和批準的效力。

(六)規(guī)范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工作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guī)定對國有資產的評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立項和審核確認。2001年12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jiān)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該通知規(guī)定,取消政府部門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立項確認審批制度,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經各級政府批準的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對外投資等經濟行為的重大經濟項目,其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凡由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項目,其評估報告由財政部進行核準;凡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項目,其評估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核準。對其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除核準項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國有資產,其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業(yè)集團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地方管理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則執(zhí)行。該通知還要求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發(fā)生清算等行為時,必須遵照國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同,獨立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規(guī)避評估程序,不得借評估行為弄虛作假、侵吞國有資產。舊破產法下資產評估的委托方為破產清算組,并由破產清算組負責履行受國資監(jiān)管的報備工作。而新破產法下破產工作的實施主體為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應履行國資項目備案程序,減少管理人執(zhí)業(yè)風險。此外,在評估過程中,管理人應與評估機構、法院、債權人委員會、擔保物權人保持溝通,并將評估結果及時通報給法院、相關擔保物權人。

四、結語

執(zhí)業(yè)律師受專業(yè)知識和工作經歷限制,一般對資產評估了解甚少。自律師事務所被法律確認成為破產案件管理人的適格主體后,必須關注和重視破產程序中資產評估相關問題,以便更好履行管理人職責,公平清償債權,高效辦結破產案件。

參考文獻:

1.宋小毛、耿棟:《破產程序中審計、資產評估必要性之探討》,《新疆律師》2012年第5期。

2.崔建平:《企業(yè)破產清算評估實務操作規(guī)范》,《上海國資》2013年第11期。

3.馬秉力:《破產企業(yè)資產評估問題研究》,《財會研究》2008年第23期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京高法發(fā)(2008)48號《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評估、拍賣、變賣財產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十七條


作者:陳小明(星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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