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樓夢》第二十回有這樣一個情節(jié),寶玉乳母李嬤嬤“將當日吃茶,茜雪出去,與昨日酥酪等事,嘮嘮叨叨說個不清”,庚辰本于此情境下有條眉批“茜雪至獄神廟,方呈正文。襲人正文標昌( 目) ‘花襲人有始有終?!?/span>余只見有一次謄清時,與‘獄神廟慰寶玉’第五、六稿,被借閱者迷失,嘆嘆! 丁亥夏,畸笏叟”( 甲戌本止于“嘆嘆”) 。實際上,在早期署名《脂硯齋重評石頭記》的鈔本脂評中,提到后半部與“獄神廟”相關的佚稿情節(jié)還有不少,諸如: 庚辰本第二十六回有眉批道: “‘獄神廟’回有茜雪、紅玉一大回文字,惜迷失無稿,嘆嘆! 丁亥夏,畸笏叟?!?/span>甲戌本第二十七回有側批為“且系本心本意,‘獄神廟’回見”。庚辰本第二十七回眉批是“此系未見抄沒、獄神廟諸事,故有是批”。就連傳聞的靖本第四十二回也有關于這方面的眉批,是為“應了這話固好,批書人焉能不心傷?!?/span>獄廟’相逢之日,始知‘遇難成祥,逢兇化吉’實伏線千里。哀哉傷哉! 此后文從字不忍卒讀,辛卯冬日”。
從這些批語可知,原著的后半部確實存在過“獄神廟慰寶玉”一大回文字,可惜“被借閱者迷失”了。據脂批,慰寶玉者系昔年曾為丫鬟的茜雪和紅玉,只是脂批語焉未詳,我們尚不能畢其究竟。
上世紀八十年代,《紅樓夢》研究中的“探佚學”興起之后,一些研究者對“獄神廟”的情節(jié)內容進行了多方推測,提出了不少新見解。其中,吳世昌《〈紅樓夢〉后半部的獄神廟》一文較有代表性。他根據清代吳語彈詞小說《果報錄》的描述指出,“獄神廟”系監(jiān)獄的附屬建筑。這個結論無疑是正確的,但他同時又認為“獄神廟”是關押“死囚”的場所,并且寶玉、鳳姐竟被判了死刑,在這人命攸關的非常時刻,茜雪和紅玉、賈蕓以及鄰居“醉金剛”倪二等豪俠客賄賂獄卒挺身救出寶玉,則屬于臆測。看來,要厘清這些復雜的問題,還需要詳細了解清代監(jiān)獄制度以及與此相關的獄吏職責———盡管曹雪芹在《紅樓夢》開篇即聲稱此書朝代年紀、地輿邦國“失落無考”,但這些背景知識于我們更貼近地了解和理解《紅樓夢》中有關“獄神廟”的實際描寫,是應該具備且不可或缺的。
清代監(jiān)獄總體上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級。中央監(jiān)獄是以刑部監(jiān)為中心,另外還有盛京刑部監(jiān)、宗人府空房、慎刑司監(jiān)和步軍統(tǒng)領衙門監(jiān)獄等特設監(jiān)獄。地方監(jiān)獄與地方行政區(qū)劃是一致的,設置于省、府、州、縣各級衙門。各監(jiān)獄之內,還有內監(jiān)、外監(jiān)、女監(jiān)之別。除此之外,“班房”也逐漸演變成為一種特殊的監(jiān)獄形式。清代監(jiān)獄還設有“待質所”,是拘押未決犯的場所,那時候罪犯不分已決犯和未決犯,均關押在監(jiān)獄內。由于未行判決或判決未定,是否構成犯罪尚未可知,將他們拘置起來等待質詢,故稱為“待質所”,“獄神廟”應該就屬于這種性質。 “獄神廟”是封建時代設在監(jiān)獄里的一種廟堂或神案,它供奉的是所謂“獄神”,故而得名。罪犯剛押入獄中的時候,或判刑后起解赴刑前,都要祭一下獄神。明以前“獄神”為皋陶,至清初則換成了蕭何。 寶玉和鳳姐雖因賈府被抄系獄,但一般來說尚不至于被判“死刑”,果真那樣,像他倆這種“死囚犯”,其親屬或朋友是不大可能順利進入“獄神廟”探監(jiān)的,更遑論吳世昌先生預測的“倪二劫獄”了。看來只能理解為“判決未定”,這樣,其親屬或朋友才有可能上下其手進行搭救。據脂批大致可做這樣的推斷: 賈府被“抄沒”后,包括寶玉和鳳姐等人曾一度下獄,當年的婢女茜雪和紅玉等人借祭獄神的機會,得以和他們在廟中相見,并最終設法把他倆搭救出來。
《紅樓夢》前八十回曾著墨寫到紅玉與賈蕓的關系問題,按照原作的意圖,他倆在八十回后當有一番很大的作為,而這番作為主要就是在賈府事敗后營救寶玉一事。茜雪在前八十回較少寫及,她要至“獄神廟”回“方呈正文”,而且脂批把她的名字還排在小紅之前,可見她的活動十分重要,但具體有關她到“獄神廟”回的“正文”是什么,就只有靠推測了。
或許,茜雪嫁給了一位獄吏,而她的男人和潑皮金剛倪二也許又是好朋友,因此茜雪和她的獄吏男人以及倪二、賈蕓、小紅,這條線就可能串在一起了。當然,這些還需要有材料佐證方可定讞。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紅樓夢》里多“奇奇怪怪,左盤右旋,千絲萬線,皆自一體”之文( 庚辰本第七十七回批語) ,茜雪至“獄神廟”回的突然出現,絕非“閑筆”,她的現身也許正是這種筆墨的生動體現。
自然,僅憑茜雪一弱女子以及賈蕓一干人是難以辦成營救寶玉出獄這種大事的,寶玉作為一般的“連坐”,越獄根本不大可能亦無必要,正常途徑只能是“上面”發(fā)話或者監(jiān)獄內部管理人員的運作,必須里應外合,這就是前面我們推測茜雪也許嫁給了一位獄吏的緣由。
那么,清代獄卒的情況是怎樣的呢? 他們有什么特權?我們不排除茜雪他們結識的獄吏也許是位豪俠之士,但從清代整個獄卒隊伍看,多半是素質低下、貪婪殘酷的“佐貳雜流”。我國“賤獄”思想由來已久,統(tǒng)治者對于獄卒的地位并沒有給予合理的定位和應有的待遇。用“位卑責重”一句來概括,可說是恰當且不過分的。獄卒等衙役本應是封建國家司法機器運轉的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huán),其職責履行的好壞直接決定著封建國家的社會穩(wěn)定和司法的公平、正義,但令人遺憾的是,清統(tǒng)治者在利用他們的同時,卻又對他們極其歧視,更是將衙役等列入賤役的行列。安徽桐城派領袖方苞在康熙五十一年( 1712) 被羈押在刑部監(jiān)時對清朝監(jiān)獄獄卒榨取錢財的殘酷進行過較為詳實的描述。方苞當年是因文字獄牽連關進刑部獄的,據其《獄中雜記》的真實描述,中央監(jiān)獄尚且如此,其他天高皇帝遠的偏僻之地,就可想而知了。不過,從另一方面的考察還能知道,清朝的獄吏,位卑、薪微,卻要承擔較重的責任。這同今天某些地區(qū)倡導的所謂' 高薪養(yǎng)廉' 理念截然不同。據《清朝文獻通考》記載,“快手常為士紳所不齒”,其社會地位可想而知。而且,清代衙役不可參加科舉考試,也不能出錢捐官。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男子是家庭經濟的支柱和經濟來源的主要承擔者,據《戶部則例》記載,各種衙役,其中包括皂隸、門子、步快、捕役、斗級、倉夫、庫丁、轎夫、傘扇夫、吹鼓手、更夫、忤作等的年薪,在大多數地區(qū)都是六兩銀子。那么當時的消費水平又是怎么樣的呢? 徐珂的《清稗類鈔》記載的情況足資參考:
國初物價已較明為昂,順治時,某御史疏言風俗之侈,謂一席之費至于一金,一戲之費至于六金。又《毋欺錄》云: 我生之初,親朋至,酒一壺,為錢一,腐一靚,為錢一,雞晃取一凝,為錢二,便可款留,今非豐嘉肴,不敢留客,非二三百錢,不能辦具,耗費益多,而物價益貴,財力益胭,而情誼益衰。
從當時的物價水平,再聯系清代獄卒的薪水及整體素質來看,這個階層的人利用有限的職權對犯人進行敲詐勒索的可能性也就不難想象了?!?/span>紅樓夢》中“獄神廟”內的獄卒大抵也是如此,盡管就茜雪他們結識的獄吏個體看也許是個例外,但能助人出獄總還是有些“特權”的。再有,從制度層面上考察,清代對于衙役的設置有定額規(guī)定,對獄卒的任期也有時間限制。定額之內的為正役,可享受公家待遇,由于監(jiān)獄工作量的需要,又有經核準增加的副役、幫役,除此之外還有散役、伙役、白役等等琳瑯滿目的名目。有清一代,獄卒多是“奸猾者為之,無賴者為之,犯罪人為之,縉紳豪強之仆叛逃之奴為之”。以此可見,清代監(jiān)獄直接管理者———獄卒的來源就不好,多來自社會下層且其中有些人還“劣跡斑斑”,想讓這些雜色人等品行高尚起來,無異于天方夜譚。
清代胥吏的錄用稱為著役、參役或者承充,承充途徑有僉充、捐納、召募和貼寫內遴選等幾種方式。就拿“捐納”來說,“書吏承充按納銀多寡分送各衙門辦事”,這種與經濟利益相掛鉤的辦法往往會誘發(fā)貪污腐敗的弊端。清代關于獄政管理的專著《提牢備考》一書中所收集的律文、章程以及作者按語、附錄雜文中,有許多是直接針對獄卒進行管理、對獄卒犯罪驚醒制裁的。從中足見清代統(tǒng)治者對于獄卒的管理難度和重要性的認識。除了對獄卒的失職瀆職、貪贓枉法、虐害囚犯、違反章程、控制長官等行為予以處罰外,還專門收集了道光六年制定的關于專門制約獄卒懶惰、玩忽職守的日常行為章程以及“稽查南北兩監(jiān)事宜十條”,其中,有獄卒日常點名、換班、請假、押解、日常清潔以及監(jiān)獄看管等規(guī)范性的規(guī)定。對獄卒管理立法是相當嚴密的,其最終目的就是想通過約束獄卒的各項行為,來保證監(jiān)獄囚犯的正常生活,維持整個監(jiān)獄的正常管理秩序、防止獄卒的違法行為可能引起的監(jiān)獄混亂,但這些不過是流于形式的一紙空文,在統(tǒng)治階層的上層建筑監(jiān)獄中從不曾真正實現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