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選擇性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現(xiàn)象突出,申請人權利保障不足。只有修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才能讓政府信息公開更暢通?!比珖舜蟠怼⒕湃龑W社廣西柳州市委員會專職副主委韋秋利提出,應根據(jù)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的現(xiàn)狀及問題,對《條例》作出相應的修改,不斷滿足社會大眾的信息公開需求。昨日,他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交了“關于修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建議”。
現(xiàn)狀:申請人權利保障不足
2008年5月1日《條例》頒布實施后,改變了行政機關工作理念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大眾的信息公開需求。但《條例》的實施仍存在一些應正視的問題。韋秋利代表認為,主要存在行政機關選擇性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現(xiàn)象突出、申請人權利保障不足、申請人權利濫用現(xiàn)象多發(fā)3個方面的問題。
具體表現(xiàn)為:行政機關在具體履行主動公開制度職責時,存在較大的隨意性,選擇性公開,對相關信息公開不及時、不全面、不準確。申請人在獲取政府信息范圍、領域和方式等方面受限,一方面,行政機關無需承擔對政府信息的加工匯總責任,對于行政機關提供政府信息形式要求的規(guī)定最終也由行政機關裁量;另一方面,申請人獲取信息的周期長。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程序中,有些行政機關只作出答復,使申請程序漫長;在判決執(zhí)行程序中,法院判定被告重新作出答復的,有些行政機關仍以其他理由為由不公開政府信息。為了在與行政機關的博弈中獲取最大的利益,申請人提出含有海量內容的政府信息申請,希望通過海量信息申請?zhí)岣咝姓C關在信息公開申請中的違法概率;而從信息利用價值來看,海量信息申請超出了申請人的合理需求范圍。
問題:有些條款規(guī)定不夠科學
韋秋利代表認為,由于受立法背景、立法經驗的局限,《條例》有些條款不夠科學,制約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有效運行,修改《條例》已十分必要。這一問題主要表現(xiàn)為:
——對政府信息的界定不科學,致使權力“任性”而權利受限?!稐l例》規(guī)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該界定未能準確概括政府信息的客觀構成及范圍。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所控制的情報,并不以是否形成一定載體為前提?!稐l例》對政府信息界定的保守做法,不僅限制了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也為行政機關懶政、濫用裁量權提供了借口。
——政府信息公開主體構成復雜,責任界限不清。根據(jù)《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信息公開主體包括組織、領導、監(jiān)督、指導、協(xié)調主體,信息公開工作責任主體,信息公開工作協(xié)調主體和信息公開審批主體。各類信息公開主體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相同,但《條例》對各自的分工未具體明確?!稐l例》對各類信息公開主體的法定職責缺乏明確制約,難使各類信息公開主體各司其職,導致行政機關信息公開選擇性裁量權較大。
——自我管理式的主動公開制度滋生選擇性公開。目前,政府信息公開確立的是以行政機關為單位,采取自我管理、自我公開的信息公開管理模式,導致權力自身運行機制缺乏制約,外來監(jiān)督虛化。
——依申請公開程序設計不科學致權力運行不規(guī)范?!稐l例》對依申請公開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存在程序不完善及涉密審查程序不科學的問題。一方面,對于主動公開信息如何轉化為依申請公開信息未作規(guī)定;另一方面,沒有正確區(qū)分定密審查和涉密審查的界限,對于國家秘密的審查及對涉及商業(yè)秘密和第三人隱私審查程序規(guī)定不科學。
建議:對10多條條款作修改
在“關于修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建議”中,韋秋利代表提出,對《條例》的十多條條款作修改。
——第二條增加一款“行政機關分散于不同載體的信息,行政機關尚未制作依據(jù)其控制的資源可即時形成的,依法屬于政府信息。”
——第五條增加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合理利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
——第十三條修改為“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向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并非根據(jù)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的,可要求申請人充分說明其存在合理需要的理由,理由不充分的,不予提供。”
——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行政機關在形成政府信息時,應當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涉密性問題進行審查并確定秘密等級,屬于可公開的,應標注‘公開范圍’和‘申請公開范圍’。”第三款修改為“因歷史原因未能定密的,在政府信息公開前應對其進行保密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修改為“行政機關在形成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時,應當交由本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統(tǒng)一發(fā)布,指定部門應對各行政機關所提交政府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對于所提交政府信息不完整的,應責令補充完整。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全文公開。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征收類、城市規(guī)劃管理類及國民計劃類信息的,除在指定政府網站全文發(fā)布外,還應在被征收人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張貼欄全文張貼公布。”
——第十七條增加一款“行政機關在形成向下級行政機關傳發(fā)的政府信息時,應當同時標明下級機關是否有權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ㄒ唬儆诠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诓挥韫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ㄈ┱畔⒋嬖诘婪ú粚儆诒緳C關公開的,應當告知法定的公開主體;
?。ㄋ模┥暾埖恼畔热莶簧婕氨緳C關職責且未能查到相關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五)申請的政府信息內容涉及本機關法定職責,但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不存在的原因及能夠采取的補救方式。”
——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申請信息不能做區(qū)分處理,但可以通過轉化的方式向申請人提供有用信息的,應當以其他形式向當事人提供。”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行政機關在形成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政府信息時,應當通過詢問當事人的方式一并對是否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作出評定,對評定為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予以妥善保存,將評定為不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人。如第三人認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要求改正。并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以書面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加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對于行政相對人在形式上有特定要求,且行政機關完全可以滿足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其要求提供。申請人申請的信息分散隱藏于不同的載體中,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加工組合形成的,應當向申請人公開。”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省以下人民政府(不含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工作部門的信息公開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span> 文章來源:平安廣西網 2016年3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