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渝三中法民終字第0051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重慶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曾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重慶某某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譚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重慶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上訴人重慶某某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勞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涪法民初字第1414號民事判決。某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4月27日和5月4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上訴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某,被上訴人某某勞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譚某某參加了詢問。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于2007年10月30日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由某某公司(甲方)將其承建的、位于重慶市石柱縣城城南三角碑地段,工程名稱為“石柱尚品-天佳”時代工程的土建、主體內外裝飾工程,以包人工工資和機具設備及輔材、周材(甲方提供的除外),不包建筑材料的方式分包給某某勞務公司(乙方)。同時約定,承包范圍為工程木工作業(yè)、模板作業(yè)、鋼筋作業(yè)、砌筑作業(yè)(含貼外墻磚、梯步及公用部分地磚)、抹灰作業(yè)、搭設內腳手架、雙排腳手架和所有的安全通道,臨時防護作業(yè)層及所有防護設施和卸料平臺的材料和搭設。還約定,如甲方設計變更為外抹灰,甲方不在乙方所承包單價中扣除;施工工人住宿的房租、生活費、水電氣等費用由乙方負責;承包方式為包人工工資和機具設備、輔材、周材,不包建筑材料,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工期為365天(從2007年10月30日至2008年10月30日);在2007年春節(jié)前必須完成8-10層,若完不成罰款3萬元,節(jié)后每月完成5-6層,若完不成按每月罰款3萬元,超過合同工期按每天1500元懲罰;此工期包括停水、停電、下雨等自然耽誤的時間在內,甲方造成的停工除外;工程價款為基礎包干費1萬元,按建筑面積195元?3計算,此單價不含稅金、材料費用;工程款支付方式為乙方墊資施工至六層蓋板后,甲方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其余墊資部分隨進度款每月按10%支付,支付至墊資總額的80%時停止支付,留20%作為尾款;墊資完畢后,按每月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余款20%在初驗收合格后支付10%,余下10%在竣工驗收合格扣除1%質量保證金后三個月內付清;乙方進場時應向甲方交質保金60萬元,在完成15層時退30萬元,其余30萬元在無質量安全事故發(fā)生并順利完成本工程,經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退還;違約責任為:任何一方違約,則支付另一方違約金5萬元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合同同時對乙方承包價中的自購輔材、機具設備范圍和質量保修等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某某勞務公司于簽訂合同的當日依約向某某公司交納了質保金60萬元,并于2007年11月進場施工。某某勞務公司進場施工后,雙方書面約定施工進度款單項按“木工工資48元/平方米(主體)、鋼筋工工資22元/平方米(主體)、澆筑混凝土工資10元/平方米(主體)、磚體工資15元/平方米、內墻抹灰工資12元/平方米、梯間屋面工資3元/平方米、外墻抹灰工資11元/平方米、外架工工資8元/平方米(主體)、管理工資6元/平方米(主體)、周轉材料60元/平方米(主體)”執(zhí)行。在施工中,由于某某公司提供的水泥等建筑材料不能按時到位,導致某某勞務公司施工至2008年1月停工待料半月余后復工。某某勞務公司于2008年3月12日至14日完成了第六層作業(yè),同月22日完成第八層作業(yè),同年4月4日完成第十層作業(yè)。由于開發(fā)商未能按期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導致某某公司多次未按約定期限向某某勞務公司支付勞務費。某某勞務公司施工至2008年11月23日停工。在停工期間,某某勞務公司因租用管架、扣件等造成直接損失77770.4元,要求某某公司承擔,但某某公司只同意給付3萬元停工損失費。后經開發(fā)商、某某公司及某某勞務公司協商,某某公司承諾在2009年4月20日前付清拖欠的勞務費100萬元和退還30萬元質保金,某某勞務公司遂于2009年3月15日復工。但承諾期限屆至,某某公司僅向某某勞務公司支付了勞務費40萬元,退還了質保金20萬元。某某勞務公司施工至2009年5月12日再次停工,要求某某公司在2009年5月30日前撥付拖欠款100萬元并退還質保金。2009年6月1日,某某勞務公司自行清算認為,從2007年11月該公司進場至2009年5月12日止,某某勞務公司已完成主體工程量40870平方米,某某公司應支付其勞務費等771.4102萬元(含質保金60萬元);至2009年4月29日止,某某公司勞務費已支付其450萬元,退還了質保金20萬元,還應付其301.4102萬元。于是,某某勞務公司函告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所欠勞務費用。一審法院另查明:“石柱尚品-天佳”時代工程A區(qū)5層A19軸梁存在移位情形,某某勞務公司在施工中已予整改,該工程主體分階段驗收為合格。2007年11月3日至2009年5月10日期間,某某勞務公司在施工中,共計向璧山縣鑫誠建筑材料租賃站和重慶市涪陵區(qū)超越鋼模架管租賃站租用鋼管45118.5米、扣件39639套;租賃合同約定,鋼管租金為0.012元/天,扣件租金為0.01元/天。在施工中,某某勞務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至2009年5月10日期間,共計退還租賃公司鋼管17223米、扣件16790套,尚余鋼管27895.5米和扣件22849套在某某公司工地。 2008年2月3日至2010年2月10日期間,某某公司共計15次向某某勞務公司支付了勞務費500萬元,退還了質保金20萬元(付款情況是:2008年2月3日付款40萬元, 4月18日付款60萬元, 6月12日付款29.5萬元,7月3日付款50萬元,7月4日付款30萬元,7月26日付款25萬元,8月18日付款40萬元,9月17日付款37萬元,10月22日付款35萬元,12月29日付款40萬元,1月22日付款13.5萬元,2009年1月22日付款5萬元,2009年1月24日付款5萬元,2009年3月26日退保證金20萬元,2009年4月9日付款40萬元,2010年2月10日付款50萬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某某公司收到本案起訴狀副本后,于2010年3月23日函告某某勞務公司,要求該公司接到通知后25日內組織人員復工。同月27日,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公證處根據某某公司的申請,派出公證員魏某某,與某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朱某某、重慶天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工程監(jiān)理單位重慶渝石監(jiān)理公司的監(jiān)理員張某某和拍攝人員劉某某一同到施工現場,采取拍照并制作筆錄的方式,對某某勞務公司未完工程的位置及其他進行了公證。但公證文書記錄的內容均為未完工程的位置及其他,無未完工程的面積大小等詳細情況。此后,某某公司另行組織人員對某某勞務公司未完工程進行了施工。 一審法院再查明:某某勞務公司的木工組負責人熊某某在做工中,向工程開發(fā)商重慶市天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借款20萬元,向某某公司借款11萬元。2009年3月18日,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此借款不列入某某勞務公司的工程勞務費。 一審中,根據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文書的記載,一審法院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到項目現場,在某某勞務公司的“石柱-尚品天佳”時代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袁某某及某某勞務公司的木工組負責人熊某某、鋼筋工負責人蔡某某、泥工組負責人藺某某、某某公司的“石柱尚品-天佳”時代工程項目負責人朱某某、工程造價員黃某某一同參加下,對某某勞務公司已完工程量、未完工程量進行了勘察、計算和核對。雙方到場人員均認可石柱縣房管局測繪的本案工程主體總面積為42479.31平方米。經現場丈量并結合項目施工圖計算,得出該項目的A區(qū)負一樓有1427.075平方米和226.96平方米圓弧,某某勞務公司未完成,到場人員均認可扣減;即到場人員均認可某某勞務公司實際完成工程主體總面積為40825.28平方米(42479.31平方米-226.96平方米-1427.075平方米)。雙方均認可某某勞務公司完成基礎工程,某某公司應另付1萬元工程款。同時,到場人員均同意根據2007年11月某某勞務公司草擬的、經朱某某簽字確認的施工進度款單項約定計算木工工資、鋼筋工工資、澆筑混凝土費用、做磚體費用和內墻抹灰費用。經到場人員現場共同計算和核對,確認某某勞務公司的木工工資為1954960.52元(40825.28平方米×48元/平方米-木工未完成的4652.92平方米×1元/平方米);鋼筋工工資為893503.24元(40825.28平方米×22元/平方米-4652.92平方米×1元/平方米);澆筑混凝土費用為408252.8元(40825.28平方米×10元/平方米);做磚體費用為522379.2元[(40825.28平方米-與門窗相鄰未抹灰部分、后塞洞未填塞等6000平方米)×15元/平方米];內墻抹灰費用為224421.12元[(40825.28平方米-未完成的內墻抹灰22123.52平方米)×12元/平方米]。因某某勞務公司的泥工組已完成工程部分女兒墻砌體及A區(qū)3樓回填、找平等工程,某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朱興平認可在工程勞務費總額外另加付2萬元勞務費給泥工組。對此,某某勞務公司的現場負責人袁某某及泥工組負責人藺某某現場予以認可。對A區(qū)、B區(qū)整棟房屋梯間、屋面及外墻抹灰未做,到場人員均無異議,同意按朱某某簽字確認的施工進度款單項約定不計算勞務費用。到場人員對工程外架工工資、管理工資、周轉材料費用均按40825.28平方米計算無異議。某某勞務公司要求按朱某某簽字確認的施工進度款單項約定價計算費用。某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朱某某認為,某某勞務公司停工后拆除了外架,某某公司另行請人完成未完工程需重新搭設外架,外架工工資只能按6元/平方米計算;管理人員工資只能按4元/平方米計算;某某勞務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搭設雙排式落地腳手架、外墻抹灰要租吊藍作業(yè)、裙樓以下要搭雙排式腳手架,周轉材料應按30元/平方米計算。 因某某公司既未與某某勞務公司結算,也未付款,某某勞務公司于2010年3月3日訴至一審法院,請求依法判決:1、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2、由某某公司支付勞務款2134086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利息(其中2634086元從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0年2月11日止,2134086元從2010年2月11日起至支付清時止);3、某某公司退還質量保證金40萬元,并支付其中應于2008年7月23日退還的質量保證金100000元的資金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08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時止的利息);4、由某某公司支付違約金5萬元,并賠償某某勞務公司停工期間和2009年5月12日至2010年2月28日的租金及管理人員工資損失(截止2010年2月28日的損失為420084元)。 某某公司答辯及反訴稱:雙方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實質是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案由應是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糾紛。勞務承包合同對工程工期、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等進行了特別約定,但某某勞務公司每期工程都沒能按期完成。2008年10月30日為合同約定工期屆滿時,但某某勞務公司僅完成約一半工程。某某勞務公司所做工程質量連合格都達不到,且一直沒有整改、重做。由于工程建設方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等問題,某某勞務公司在2009年5月停工。2010年初,某某勞務公司與我方達成由我方付給某某勞務公司50萬元進度款,春節(jié)后就復工的協議后,我公司付給了某某勞務公司50萬元進度款,但某某勞務公司卻不復工,而是向法院訴請解除合同、支付勞務款、賠償損失。我公司多次函告某某勞務公司現已具備復工條件,要求其復工以減少損失,但某某勞務公司不予理睬。我公司沒有違約行為,并不欠某某勞務公司勞務款,請求駁回某某勞務公司的訴訟請求。因某某勞務公司存在多方面違約行為,現反訴請求判令某某勞務公司:1、將已完工程整改、重做達到竣工合格工程標準,并扣除某某勞務公司相當于勞務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5%的工程款;2、將材料費用正規(guī)發(fā)票和清單交給某某公司;3、某某勞務公司賠償我公司2007年春節(jié)前未完成8層工期的違約金3萬元,節(jié)后每月未完成5層的違約金12萬元,2008年10月30日后延誤的違約金每天1500元,共計40萬元;4、確認某某勞務公司起訴請求解除勞務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94、96條之規(guī)定;5、某某勞務公司承擔違約金5萬元,賠償我公司多出合同約定總價支付工程款的損失(以司法鑒定方法確定數額)。 某某勞務公司針對某某公司的反訴辯稱:我公司負責的是勞務作業(yè),是在某某公司的監(jiān)督和指導下進行的工作。我公司在做工中已對有瑕疵的地方進行了有效整改且經過了每一階段的驗收,驗收均為合格。在做工中,前一工序進行階段性驗收合格后方能進行下一工序;如果前一工序質量達不到合格要求,根本不會繼續(xù)做下一項工序,這是建設工程的規(guī)范要求,我公司也是這樣做的,故所做工程主體是合格的。工程能否評為優(yōu)質工程需要開發(fā)商申報,開發(fā)商不申報就不可能被評為優(yōu)質工程。況且,即使有質量問題,也應該有質檢部門出具的的依據。所以,某某公司反訴稱我公司所做工程未達到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某某公司要求我方交材料正規(guī)發(fā)票和工資單的問題,我們不予否認,但因某某公司現在沒有將勞務款全部付清,所以我們不可能現在交付發(fā)票和工資單等憑證。某某公司稱2007年春節(jié)前我公司沒有完成8層、每月沒有完成5層樓的進度,而要求我公司支付違約金。但事實是,某某公司沒有在春節(jié)前按時提供水泥等材料,導致我司無法施工,故我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合同法已賦予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不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就無法保障我方利益。請求駁回某某公司的反訴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項目而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本案建設工程的發(fā)包方是重慶天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包方是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取得重慶天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石柱尚品·天佳” 工程項目承包權后,將該項目的土建、主體內外裝飾工程以包人工工資、機具設備及輔材、周材,不包建筑材料的方式分包給某某勞務公司。從合同內容看,雙方簽訂的是勞務承包合同;從合同的性質看,系某某勞務公司提供勞務,某某公司給付勞務報酬,是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愿達成的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主體適格,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于有效合同。某某公司辯解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效合同對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當事人應當遵守。從審理查明的情況看,導致合同雙方不能正常履行的客觀原因雖為開發(fā)商不能按期付款,以致某某公司也未能按約定支付某某勞務公司勞務費用,繼而使某某勞務公司無法繼續(xù)墊資,被迫停工并中止合同履行,但本案合同的當事人是某某公司和某某勞務公司,故某某公司不得因開發(fā)商未履約而對抗某某勞務公司的履行要求。由于某某公司多次不按約定支付某某勞務公司勞務費用,導致某某勞務公司停工,后某某公司也安排他人進場施工,雙方合同已實際終止履行,故對某某勞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由某某公司支付尚欠勞務費、退還保證金、賠償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雙方應根據約定,結合某某勞務公司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據實結算。根據查明的情況看,朱某某是某某公司的“石柱尚品-天佳” 工程項目負責人,對外代表某某公司對該項目行使管理權,朱某某行使職務的行為對某某公司具有拘束力。因此,對訴訟中組織現場勘察時朱某某及相關人員對工程量的承認,依法予以確認,即確認某某勞務公司已完成“石柱尚品-天佳” 工程主體面積為40825.58平方米。結合雙方約定的單項單價,確認某某公司應付給某某勞務公司木工工資為1954960.52元、鋼筋工工資為893503.24元、澆筑混凝土費用為408252.8元、做磚體費用為522379.2元、做內墻抹灰費用為224421.12元、做工程部分女兒墻砌體及A區(qū)3樓回填、找平等工程費用為2萬元、做基礎工程費用1萬元。雙方對外架工工資、管理工資、周轉材料費用按已完面積40825.28平方米計算無異議。根據雙方約定,外架工工資為8元/平方米、周轉材料60元/平方米。外架的搭設和周轉材料的使用,均是在勞務中完成主體工程時所需。本案某某勞務公司已完成工程主體,未完成的僅是預留的與室內門窗相鄰的墻體抹灰、后塞洞填塞、梯間、屋面及其他零星工作;完成外墻抹灰需要另外搭設吊籃,而外墻抹灰和梯間、屋面,某某勞務公司未作,本身就不應計算費用。故根據建筑常規(guī),本案未完工程已無需外架和周轉材料。在依法委托鑒定中,某某公司不按規(guī)定辦理鑒定手續(xù),則某某公司要求外架工工資按6元/平方米計算、周轉材料按30元/平方米計算,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某某勞務公司做工中已實際搭設完了外架,需要使用的周材已按工程需要全部提供,造成工程停工的原因是某某公司長期拖欠某某勞務公司勞務費用,責任在某某公司,故確認某某公司應付給某某勞務公司的外架工工資為326602.24元(40825.28平方米×8元/平方米)、周轉材料費用2449516.8元(40825.28平方米×60元/平方米)。雙方約定管理工資為6元/平方米,但工程任務確有部分未完成,某某公司當然不應按約定單價向某某勞務公司支付管理費用。某某勞務公司已完工程應得勞務費與已完工程應得管理費之和,與工程合同總價之比,乘以約定管理費單價即為某某勞務公司應得管理費單價,該單價應與某某勞務公司已完工程應得勞務費與合同總價減去約定管理費單價后乘以工程總面積之比,其比值與約定管理費單價之積相等,由此算得某某勞務公司應得管理費為216178.92元,即某某公司應付給某某勞務公司已完工程的管理費用為216178.92元。 綜上,某某公司應付給某某勞務公司勞務費用合計為7025814.84元。某某公司已分15次共計向某某勞務公司支付勞務費用500萬元,雙方無異議,則某某公司還應付給某某勞務公司勞務費用為2025814.84元。 合同解除后,某某公司應當退還某某勞務公司繳納的質保金60萬元。某某公司已于2009年3月26日退還某某勞務公司質保金20萬元,故對某某勞務公司要求某某公司退還質保金40萬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某某公司不與某某勞務公司結算,拖延向某某勞務公司支付勞務費和退還質保金,給某某勞務公司造成資金利息損失,故某某公司應從某某勞務公司起訴之日起(即2010年3月3日),以2425814.84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某某勞務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至。對某某勞務公司要求以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起計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 管理人員工資雖已按約定計入某某公司應付款中,但基于停工后某某勞務公司仍有管理人員照看工地的事實,則依法酌情認定由某某公司付給某某勞務公司停工后照看工地造成的損失9600元。某某勞務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停工期間其他管理人員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 2008年11月23日至2009年3月15日期間,因某某公司不能按約定支付勞務費用,某某勞務公司長期墊付不能而被迫停工,責任在某某公司,應當由某某公司承擔由此給某某勞務公司造成的租用周材的租金損失。某某勞務公司在2008年11月23日至2009年3月15日停工期間,租用的鋼管為33217.8米、扣件為28962套,停工期為113天。按某某勞務公司與租賃公司協議約定租金單價計算,鋼管租金為45043.34元、扣件租金為32727.06元,即該停工期間某某勞務公司實際發(fā)生的租金損失為77770.4元。雖然某某公司只承認賠償某某勞務公司這期間的損失3萬元,但某某勞務公司并沒有認可。故某某勞務公司此期間的鋼管、扣件租金,屬于某某勞務公司的損失,應由某某公司賠償。同時,某某勞務公司請求某某公司賠償2009年5月12日至2010年2月28日共計292天的租金損失,此期間某某勞務公司27895.5米鋼管和22849套扣件的租金分別為97745.83元和66719.08元,合計164464.91元,上述租金費用共計242235.31元,此費用的發(fā)生亦屬于停工給某某勞務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由某某公司負責賠償。某某勞務公司起訴的鋼管、扣件的租金損失不明確,不予處理。 某某公司認為2008年5月19日和同年7月17日,熊某某向開發(fā)商的借款20萬元和向某某公司的借款11萬元,應當在應付款中扣減。熊某某雖系某某勞務公司木工組負責人,但并無依據證實此款系用于支付木工組工資;且對熊某某的上述借款,某某公司和某某勞務公司已書面約定不列入某某勞務公司的勞務費內,故此借款屬于熊某某的個人借款,對某某公司要求從某某勞務公司應收款中扣減的請求不予支持。某某公司認為某某勞務公司在某某公司處領取材料及其他用具的租金共計130814元,但某某公司不能證明該費用中的一大部分材料是某某勞務公司領取,能證明是某某勞務公司領取的部分又不能證明金額為多少,故某某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某某公司要求從其應付款中扣減此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一方違反約定,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合同雙方均有違約行為,應當按各自的責任向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某某勞務公司未按約定完成工程進度,某某公司未按約定向某某勞務公司支付勞務費用,雙方均有違約行為,各自應當向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某某公司未能及時組織施工用的材料和未按期支付勞務費用,是造成某某勞務公司不能按時完成施工進度的主要原因,主要責任在某某公司,故對雙方當事人各自要求對方支付合同約定違約金5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對某某公司因某某勞務公司未完成工程進度,而提出依約定應由某某勞務公司支付罰款的請求,亦不予支持。某某勞務公司完成的工程主體各階段經驗收為合格,現該工程處于停工狀態(tài),某某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工程為不合格工程,故對某某公司反訴認為某某勞務公司未按期完成工程進度,所做工程未達到合格工程標準,應扣除合同總價5%的工程款,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某某公司另行組織施工造成的損失的請求,不予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某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付某某勞務公司勞務費2025814.84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2025814.84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0年3月3日起計算至付清時止)。二、由某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退還某某勞務公司質保金人民幣4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以4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0年3月3日起計算至付清時止)。三、由某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給某某勞務公司租金損失及其他損失賠償款人民幣251835.31元。四、駁回某某勞務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某某公司的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3083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8050元,由某某公司負擔。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某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予以改判。主要事實和理由是:1、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某某勞務公司所做工程質量合格,以及工程款的具體數額,故某某勞務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請求應予駁回。2、由于本案中的工程沒有達到優(yōu)質和文明工地的要求,故依照合同的約定,應扣減某某勞務公司5%的工程款。3、一審應判令某某勞務公司將已完工程整改、重作至驗收合格。且由于某某勞務公司在施工中出現了質量問題,我公司不應退還其質保金。4、我公司并未違約,且某某勞務公司已經與開發(fā)商就其損失達成了協議,故一審判決我公司賠償其損失251835.31元是錯誤的。5、某某勞務公司所屬木工組負責人的借款31萬元和該公司向我公司領取的材料及用具租金130814元,應認定為已付工程款。6、某某勞務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我方同意其延長工期,故該公司應給付我公司延長工期的違約金。同時,合同的解除亦系某某勞務公司違約,該公司應向我公司支付違約金5萬元。7、我公司已支付給某某勞務公司500余萬元,該公司應當給付我公司正規(guī)的材料費用發(fā)票和人工費工資單。8、一審未按照當事人的請求判決解除合同和按照我公司的要求進行司法鑒定,系程序違法。 某某勞務公司答辯稱: 1、由于某某公司屢次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務款,且不按時提供原材料,導致我公司長期無法正常施工,故我公司在無奈之下才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我公司也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向某某公司支付違約金。2、一審確定的勞務費是經過我公司和某某公司現場的管理人員結合施工圖紙,經過實際丈量、核對而計算得出的,并非估算、折算得出的,故一審對勞務款的計算是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3、我公司已經提供了大量的有某某公司工作人員簽字或蓋章的函件,證實某某公司存在多次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務的行為,故某某公司存在大量的違約行為,應當賠償我公司損失及支付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4、雙方在合同中對工程達到“優(yōu)質、文明”的約定,是違反《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應屬無效約定。同時,是否能夠達到優(yōu)質、文明工地的要求,應當是某某公司作為工程承建單位的工程管理問題,且需要該公司按照要求予以申報。故我公司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將該工程申報為優(yōu)質、文明工程,某某公司不應據此扣減我公司的勞務款。5、我公司所作勞務每一步都是在某某公司和工程現場監(jiān)理的監(jiān)督、指揮下工作的,工程的每一步都需要經過兩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的驗收合格,之后才能進行下一步的工作。故我公司所完成的勞務已經分步驗收為合格,不存在進行整改和重作的問題;某某公司應當向我公司退還質保金。6、雙方對我公司木工組負責人的31萬元借款不計入勞務款已經達成了協議,而某某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我公司向該公司領取了130814元的材料及用具,故該兩筆款不應認定為已付工程款。7、交付發(fā)票和人工費工資單不屬我方應承擔的合同義務,且我方已經向某某公司交付了140余萬元的材料費發(fā)票;某某公司仍然要求我公司交付工資單和發(fā)票,屬無理要求。8、現在該工程已經由其他公司接手承建,某某公司已并非是工程的承建方,事實上該合同已經不能再繼續(xù)履行下去。且一審在論理部分已經對合同解除問題闡述得非常清楚,并非某某公司所稱的未判決解除合同。本案中審理的是我公司要求支付勞務款的事項,司法鑒定應當圍繞著已完工程量來進行;某某公司要求鑒定未完工程量,純粹是無理取鬧。況且,在一審法院準許其進行鑒定后,該公司又拒絕繳納鑒定費,導致未能鑒定。故某某公司此上訴理由純屬無理取鬧,一審程序并未違法。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以下六個方面,現分別評判如下: 一、某某公司應否向某某勞務公司支付工程款、退還質保金及其利息以及某某勞務公司應得勞務款金額如何確定的問題。 針對某某公司上訴以某某勞務公司所作工程不合格為由,要求駁回某某勞務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請求,本院認為:雙方合同約定的內容表明,某某勞務公司在本案工程中提供的主要是勞務,所涉技術規(guī)范及施工要求系由某某公司提供并負責;在提供勞務的每一階段中,某某公司并未對某某勞務公司提供勞務的質量提出異議?,F某某公司主張所完成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則應由某某公司對此主張舉證證明,但某某公司并未舉示相關證據證明其上述主張,故一審判決某某公司向某某勞務公司支付勞務款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 關于勞務費金額的計算問題。由于本案中某某勞務公司未提出對工程量進行鑒定,而某某公司提出鑒定申請后又拒不交納鑒定費用,故一審采用雙方現場形成的確認記錄作為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形式,并無不妥。雙方經現場核對,對已完成的工程量無異議,一審予以確認,亦無不妥。對于雙方爭議的外架工工資、管理工資和周轉材料費用的計算價格問題,由于本案中某某勞務公司除小部分零星工作外,已基本完成了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中所需的周轉材料、外架設施、外架工的工資已全部支出,故一審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格計算外架工工資和周轉材料的價格,并無不當之處。對于管理人員的工資價格,一審按照已完工程量(除管理費外) 的勞務費與勞務費總價的比例進行了計算(約5.295元?3);經核對一審的計算方法,該方法計算原理正確,管理費的單價確定合理,依法應予確認。 對于某某公司應否向某某勞務公司退還保證金的問題。由于某某公司一直拖欠某某勞務公司勞務費,導致該勞務合同未能全部履行,該工程也未能全部完成,故導致工程不能順利完成的責任在于某某公司。解除合同后,某某公司無權再繼續(xù)占有某某勞務公司交付的保證金,依法應予全額退還。 關于某某勞務公司在從事勞務工作中沒有達到優(yōu)質、文明工地要求,應否扣減5%工程款的問題。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某某勞務公司在施工中不能達到優(yōu)質和文明工地,應按總造價的5%扣除工程款,但審理查明的事實表明,優(yōu)質和文明工地能否取得,取決于某某公司是否向重慶市安監(jiān)總站申報。由于工程最終沒有完工,某某公司對優(yōu)質和文明工地的評選也沒有進行申報。故未評為優(yōu)質文明工地并不能歸責于某某勞務公司,某某公司要求扣減某某勞務公司5%勞務款的主張,則不能成立。 二、關于某某公司應否賠償某某勞務公司損失的問題。由于某某公司不能及時向某某勞務公司支付勞務費用而導致多次停工,從而造成某某勞務公司租用周轉材料的租賃費和看管材料人員工資的損失,依法應當由某某公司予以承擔。 三、關于某某勞務公司所屬木工組負責人的借款31萬元和領取的材料、用具費130814元應否認定為已付勞務費的問題。根據雙方于2009年3月18日在《石柱尚品天佳時代工程施工進度款結算單》上的簽字確認,雙方對熊某某在建設單位的借款20萬元和在某某公司的借款11萬元,已經明確約定不列入某某勞務公司的勞務費內,故該31萬元不應計入為某某公司已付勞務費的范圍。 對于某某公司訴稱的某某勞務公司領取的材料、用具費等130814元問題。某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領取物品的《領條》和自行計算的《物品價值統計表》,以證明某某勞務公司向其領取的材料、用具費價值為130814元。對于領取物品的《領條》,雖然雙方對部分領取人的身份存在爭議,但某某公司并不能舉示充分的證據證明領取物品人員均系某某勞務公司工作人員。對于該物品價值的統計表,由于該表系某某公司單方制作,且雙方在領取物品時并沒有明確注明單價。故某某公司提交的《領條》和《物品價值統計表》不能證明某某勞務公司向其領取價值130814元物資的主張,其要求抵扣某某勞務公司勞務費130814元的主張缺乏充分的證據證明,依法不予支持。 四、關于某某勞務公司在履行勞務合同中是否存在違約的問題。某某勞務公司在履行勞務合同過程中,雖然工期有所拖延,但系某某公司建筑材料供應不到位所致,不能歸責于某某勞務公司,故不應認定某某勞務公司存在違約行為。 五、關于某某勞務公司應否給付某某公司正規(guī)的發(fā)票和人工費工資單問題。由于雙方目前對于勞務費的結算尚存在爭議,則相關材料費用的發(fā)票和人工費工資單應在雙方訴訟終結及勞務費結算支付完畢后,由某某勞務公司統一交付某某公司。 六、關于一審程序是否合法、本案合同是否已經解除的問題。本案中的工程現已由其他公司接手承建,某某公司與某某勞務公司之間的合同實際上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則現某某勞務公司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依法應予準許。一審在論理部分已經確認了雙方合同的解除,不存在漏判訴訟請求的問題。 對于一審中某某公司提出的鑒定申請問題。一審對某某公司提出的鑒定申請已經予以準許,但由于某某公司的原因而導致鑒定沒有進行,故一審對鑒定申請事項的處理并無不當,程序合法。 綜上,某某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20元,由上訴人重慶某某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賀 某 某 代理審判員 全 某 某 代理審判員 李 某 某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洪 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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