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題集中突破: 1、何經理為了銷售本公司經營的醫(yī)療器械,安排公司監(jiān)事劉某在與某市立醫(yī)院聯(lián)系銷售業(yè)務過程中,按銷售金額25%的比例給醫(yī)院四位正、副院長回扣共計25萬余元。本案中,該公司提供回扣的行為構成何罪? A行賄罪 B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C單位行賄罪 D對單位行賄罪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第20題卷二 AC項,根據(jù)《刑法》第389條的規(guī)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根據(jù)《刑法》第393條的規(guī)定,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xù)費,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qū)別在于主體不同: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用單位的財物或者以單位的名義給國家工作人員等個人行賄,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應當以行賄罪論處。在本案中,何某的行賄行為是何經理安排的,而且何經理安排劉某為市立醫(yī)院正副院長提供回扣的目的在于銷售本公司經營的醫(yī)療器械,由此可見行賄主體應視為單位。故本案構成單位行賄罪而非行賄罪。故C項正確,A項錯誤。 B選項,根據(jù)《刑法》第93條的規(guī)定,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市立醫(yī)院屬于國有事業(yè)單位,因此市立醫(yī)院的正、副院長都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故B項錯誤。 D選項,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行為。本案中行賄的對象是市立醫(yī)院的正、副院長,而并非市立醫(yī)院本身,行賄款也并未用于提高醫(yī)院員工的福利等,故不能構成本罪。D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項。 2、(多選題)甲向乙行賄五萬元,乙收下后順手藏于自家沙發(fā)墊下,匆忙外出辦事。當晚,丙潛入乙家盜走該五萬元。事后查明,該現(xiàn)金全部為假幣。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用假幣行賄,其行為成立行賄罪未遂,是實行終了的未遂 B丙的行為沒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財產,不構成盜竊罪 C乙雖然收受假幣,但其行為仍構成受賄罪 D丙的行為侵犯了乙的占有權,構成盜竊罪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第60題卷二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就是能夠實現(xiàn)物質利益的一般等價物,以及能夠進行交換的、有形的、具有使用價值的物或者可以行使物質利益請求權的憑證。主要包括三類:金錢、物、可以行使物質利益請求權的憑證。如果行賄人使用假幣進行“行賄”,當受賄人在對假幣不知情的時候進行收受,并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但對其應當以受賄罪的犯罪未遂論處,因為假幣雖屬于“物”的范疇,但卻沒有使用價值,受賄人基于認識錯誤而收受,屬于對象不能犯的未遂。C項,本案中乙并不知所收錢款為假幣,故其行為仍構成受賄罪。C項正確。 A項,對于行賄人而言,只要給予了國家公務人員財物,就說明職務行為是雙方交易的結果,即使是使用假幣行賄但其實害結果發(fā)生,就構成行賄罪的既遂。故A項錯誤。 BD項,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這是以犯罪行為本身能否既遂為標準所作的區(qū)分。誤以為是真幣而實施盜竊行為,實際上竊取了假幣的,屬于同一犯罪構成內的事實認識錯誤。即就盜竊罪而言,真幣與假幣都應當評價為財物,因為假幣也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收繳,故他人對假幣的占有也是刑法法益。這并不意味著他人占有假幣具有合法性,只是意味著第三者不能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的假幣。本案中丙竊取假幣的行為侵犯了乙的占有權,應當認定為盜竊罪。故B項錯誤,D項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D項。 3、大學生甲為獲得公務員面試高分,送給面試官乙(某機關領導)2瓶高檔白酒,乙拒絕。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將一塊價值1萬元的金幣放在茶幾上離開。乙不知情。保姆以為乙知道此事,將金幣放入乙的柜子。對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的行為成立行賄罪 B乙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C認定甲構成行賄罪與乙不構成受賄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為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第19題卷二 根據(jù)《刑法》第388條第2款的規(guī)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行為。 D選項,保姆沒有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不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故D項說法錯誤。 A選項,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付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是以行賄故意實施了行賄行為,成立行賄罪。故A選項說法正確。 根據(jù)《刑法》第389條的規(guī)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根據(jù)《刑法》第385條的規(guī)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B選項,由于乙不知情,沒有受賄的故意,不成立受賄罪。故B選項說法正確。 C選項,對向犯,又稱對合犯,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為人互相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如重婚罪、行賄罪和受賄罪。行賄罪與受賄罪是對向犯,在通常情況下,行賄方與受賄方的行為均成立犯罪,但其各自有自己的構成要件,成立行賄罪,并不意味著對方一定成立受賄罪。故C選項說法正確。 本題為選非題,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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