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易程序中的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發(fā)布的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中對訴訟文書和裁判文書的送達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 (一)訴訟文書的送達 1.訴答階段須明確送達地址 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lián)系方式,并簽名或者捺印確認;送達地址應當寫明受送達人住所地的郵政編碼和詳細地址;受送達人是有固定職業(yè)的自然人的,其從業(yè)的場所可以視為送達地址。(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第5條) 2.無法通知被告應訴時的處理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lián)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應當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第8條):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jīng)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3.被告到庭后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時的處理 被告到庭后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后果;經(jīng)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處理(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第9條第1款):其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其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告知的內(nèi)容記入筆錄。(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第9條第2款) 4.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時的處理 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第10條第1款):第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zhí)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第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上述內(nèi)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辯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第10條第2款) 5.拒絕簽收訴訟文書時的處理 受送達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79條的規(guī)定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被邀請的人不愿到場見證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時間和地點以及被邀請人不愿到場見證的情形,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從業(yè)場所,即視為送達。(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第11條第1款)但是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第11條第2款) (二)裁判文書的送達 1.當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書的領取 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況,應當記入筆錄。人民法院已經(jīng)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nèi)領取裁判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nèi)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人民法院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第28條)。 2.裁判文書的郵寄送達 當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的,郵件回執(zhí)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郵件回執(zhí)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第29條)。 3.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送達 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及雙方已經(jīng)提交給法庭的證據(jù)材料缺席判決。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第30條)。 4.定期宣判的案件送達之日的確定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經(jīng)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第31條)。 二、簡易程序中的調解 (一)應當先行調解的簡易案件 除了根據(jù)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案件以外,下列簡單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第14條):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 (5)合伙協(xié)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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